建楼影响他人采光 构成侵权被判赔偿两万
2014-02-24 09:35: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建军 廉玉光
  自家住宅旁边盖起了楼房,没料想通风采光却成了问题,王某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20000元,乙公司与丙公司不承担责任。王某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又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王某今年54岁,早在八九年前盖了一栋二层小楼居住,本来生活环境舒适,但自旁边住宅小区楼房建起后,一下子烦恼就来了,自家住宅通风采光大不如前,严重影响了王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王某多次找该楼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其均置之不理,故王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中,王某认为,三被告开发的住宅小区位于原告房屋南边,最北边紧邻原告房屋的7号楼离原告房屋约6米远,楼高六层约20多米。被告开发的该住宅楼规划建四层,被告违法私自建成六层,严重违背了建筑规划许可,违反了国家的楼间距规划标准,严重妨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故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赔偿金。

  建设单位甲公司、施工单位乙公司均未答辩也未出庭。

  被乙公司冒名的丙公司答辩称,其没有参与住宅小区的开发,与该小区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告甲公司作为所建小区的建设单位,在建造该小区七号楼时未按规划实施,将原规划的层数四层擅自变更为六层,对相邻的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不利影响,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赔偿金,理由充分,但其数额过高,应予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丙公司支付赔偿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20000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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