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事故发生在行驶证逾期后被判不理赔
2013-11-27 15:10:23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车主为车辆投保强制险及车辆损失险,遇到交通事故就能获得保险理赔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车主韩某状告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修理费5万元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21日,韩某就其名下的皖字车牌号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7日,投保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等。在保险单上明示,“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2013年2月7日,韩某驾驶机动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认定对事故应负全责,车损经确认为5万元。据此,韩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由拒赔。同年10月下旬,韩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理赔车辆修理费5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韩某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3年2月7日,但韩某的行驶证在2013年1月份就到期了,该车辆行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交通事故发生时,韩某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月,交通事故发生后,韩某即对涉案车辆进行的检验,且检验通过有效期至2015年1月。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行驶证已过有效期,该情形符合保险条款中免责部分所约定的“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故保险公司据此拒赔,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遂一审判决对韩某之诉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21日,韩某就其名下的皖字车牌号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7日,投保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等。在保险单上明示,“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2013年2月7日,韩某驾驶机动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认定对事故应负全责,车损经确认为5万元。据此,韩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由拒赔。同年10月下旬,韩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理赔车辆修理费5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韩某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3年2月7日,但韩某的行驶证在2013年1月份就到期了,该车辆行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交通事故发生时,韩某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月,交通事故发生后,韩某即对涉案车辆进行的检验,且检验通过有效期至2015年1月。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行驶证已过有效期,该情形符合保险条款中免责部分所约定的“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故保险公司据此拒赔,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遂一审判决对韩某之诉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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