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险”理赔范围是否包括下车后的乘客
2014-10-17 10:41: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金溪频道 | 作者:刘璐
  【案情】

  张某驾驶客运公司的大巴至目的后,乘客下车后,张某在倒车停放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刚下车的乘客王某撞倒,致使张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客运公司为该大巴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

  【分歧】

  对于本案的乘客王某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搭乘车的人,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属第三者责任险免赔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管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上的乘客下车后被撞,是否能认定为“第三者”。

  首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三者”: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

  其次,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搭乘者。本案中,乘客王某在到达目的后下车,其身份就发生了转变,而不是车上人员,所以,张某应该是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最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范围包括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此处所指的车上人员应该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因此,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车外,不再属于车上人员。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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