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旁山坡巨石滚落 夫妇二人被砸伤获赔18万元
2014-10-09 14:48:47
     中国法院网讯 (张雯静)  二级公路建成试通车期间,一块轿车大小的石头从边坡滑落,砸伤了刚好骑车路过的夫妇二人,造成一人二级伤残,一人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但事发后为该路段承保的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理赔限额内向该夫妇二人进行全额理赔,共计180384.00元。

  2011年8月22日,广南县境内某二级公路试通车。2013年3月4日,蔡侯驾驶其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刘惠在公路行驶时,突然从道路侧边的山坡防护网内滑落一块巨石将二人砸伤。经治疗,刘惠构成二级伤残,蔡侯为九级伤残。经查,有关部门在修建二级公路之初,曾于2010年4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10年4月2日-2013年6月30日,第三者责任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因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9月29日,蔡侯和刘惠将保险公司、负责二级公路总规划的公路指挥部、具体承建路段建设的某公司、地方公路管理段、公路管理段通通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一审审理后,认为地方公路管理段和公路管理段都不是该路段的管理和维护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路指挥部、承建公司分别作为公路的组织实施者和承建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故保险公司应对公路指挥部和承建公司承担的责任予以理赔。

  宣判后,保险公司以事发路段已经不属于施工工地或邻近区域为由,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山体边坡所安装的防护网未能承重滚石而致坠落砸伤过路的夫妻,防护网属于公路的边坡防护工程,而该防护工程是基于开挖山体修建工程的安全设施的需要,从保险公司与公路指挥部签订的保险公司的约定来看,边坡的安全设施也属于保险人的承保项目之一,故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理赔限额10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理赔。
责任编辑:杨夏怡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