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海上货运保险理赔管理漏洞
中保协采纳大连海事法院司法建议
2013-09-14 10:03: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之库 李丹丹 侯文
  9月12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大连海事法院协办,全国30余家保险公司参加的“201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实务研讨会”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参会单位就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流程等问题进行研讨。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5月,大连海事法院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流程中的管理漏洞提出的三条司法建议被中保协采纳,引起全国保险行业普遍关注,并直接促成此次会议的召开。

  自2010年至今,大连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160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89件,占55.63%,保险合同纠纷71件,此类纠纷中保险人作为被告的案件53件,占74.65%。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该院法官发现,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普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人不能及时评估,检验货损情况前不及时通知承运人参与货损检验,公估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的检验方式或调查价格的依据不充分、公估人代理保险人与收货人签订理赔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此外,全国涉及此类案件的保险机构共26家(不计算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除国内大型、知名保险公司外,还涉及境外保险公司或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子公司。证据的缺陷,使法官无法认定货损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保护,也间接影响着中国法院在国内外的公信力。

  为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行为,有效地维护财产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今年5月7日,大连海事法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大海法建〔2013〕1号《司法建议书》”,提出三条司法建议:一是保险公司应当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现货损的当日或次日内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并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货损索赔申请后,尽早检验货物;二是保险公司要通知货物承运人参与检验,如果承运人接到通知后不参与检验,保险公司应当保留通知过承运人的证据;三是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公估人将货损检验、调查价格的依据和证据列入公估报告,确保公估报告的准确性,以增强公估报告被法院采信的几率。

  司法建议交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办理后,该行业协会立即复函,表示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会员单位按照司法建议书的精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7月25日,中国保监会委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助理、法律规范部主任余勋盛和财产保险工作部主任郭红专程来大连海事法院,代表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表示衷心感谢,并通报了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司法建议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的进展情况。8月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确定组织全国涉及此类案件的保险公司在大连召开研讨会,分享海上保险行业发展经验,共同交流、研究探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难点和瓶颈问题。

  参加此次会议的余勋盛感慨地说:“非常感谢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还与保险行业积极交流,提供建议,我们会结合实际查找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将法院的宝贵经验转化为推动业界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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