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三条小建议解决土地承包大问题
2004-07-19 09:06:52
     中国法院网讯 (匡 凌)  7月16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向该市高陵镇政府发出了一份六百多字的司法建议,拿着这份司法建议书,该镇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了农村工作的“大”问题。这份司法建议虽然字数不多,却非常重要,对我们今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说起这份司法建议的产生,还要从石首市人民法院高陵法庭审结的一件案件说起。

  今年5月,高陵镇谭家州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王某因41.2亩的集体土地承包发生纠纷:2001年3月,村里弃田现象严重,王某与村里口头协议,这41.2亩土地由他承包,但未约定承包期限。王某在承包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并在2001、2002年缴纳了承包款。2003年,经与村委会协商在三年减1000元的基础上也结清了当年的承包费。当年11月,村委会研究决定对被告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发包。王某以土地承包未到期且自己对土地进行了很大的投入为由,拒不交出土地。由于当时承包的合同是口头约定,无文字依据,该村提交了相同时间对他人承包的合同,均为三年,而王某无法提交长过此期限的证据。镇、村两级干部多次与王某协商都没有结果,5月17日起诉到了高陵法庭。考虑到农时快过,如不及时处理,将延误耕种,有可能激化矛盾。法庭在受理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五次调解,5月27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同意交出所耕种的41.2亩集体土地,使土地抢在农时快过之前得到了耕种。

  这个案件虽然只用10天就审结了,但法官们却发现现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像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处理好就会造成农村的不稳定。他们建议镇政府及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集体土地承包行为,避免因土地承包而引发农村的不稳定。为此提出了三条司法建议:

  一是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二是在公开发包土地时对原承包主应进行书面通知,并由原承包主签字存档。三是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条款应全面、规范。只有民主、公开地进行土地承包,才能保护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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