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建议跨两地 司法链接越千里
——全国首部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诞生记
2020-05-09 08:48: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建国
 

  一份司法建议如何促成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诞生?

  2020年4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再次收到了来自1267公里之外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文件——由该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发来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情况报告》和《感谢信》,《报告》中对研究编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进展,以及该州进一步详细对照龙岗区法院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了具体的回复。

  原来,早在2018年8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湖北省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该中心前称)在2019年2月给龙岗区法院的复函中表示,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微量元素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是恩施州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是恩施州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宗涉湖北恩施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当庭宣判案结事了

  2017年5月27日,龙岗区法院布吉法庭法官向翔受理了一宗原告贺某诉被告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恩施市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案。由于恩施是著名的“世界硒都”,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龙岗区法院向当时的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核实涉案《检验报告》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查询并希望提供有关硒资源与硒产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2017年9月22日,该局向龙岗区法院发来《关于协助调查核实贺某诉恩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恩施市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有关情况的复函》,回复了调查情况,并表示全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硒资源和硒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硒相关的法律问题,恩施州在实践中适用全国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恩施州政府于2014年6月出台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龙岗区法院收到复函后,依法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息诉服判并履行了判决义务,达到了案结事了。

  龙岗区法院的司法建议促成了一部《条例》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和促进恩施州硒资源法治建设,弥补法律空白,摆脱硒资源“无法可依”的困境,2017年10月25日,龙岗区法院结合该案审理中所发现的问题,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全面分析总结,专门针对恩施州目前仅有的《管理办法》属于地方规章,效力层级上并非法律法规,且调整范围与调整对象仅限于申请使用中国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等实际情况,向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恩施州委、州政府对龙岗区法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于2018年8月正式施行《条例》。2019年2月,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专门发送《关于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对龙岗区法院案结事了的办案结果与效果予以高度评价,并着重对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逐一作出回复,赞扬龙岗区法院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维护了恩施州硒产业品牌形象和“世界硒都”荣誉。《复函》特别强调,《条例》是我国首部规范微量元素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是恩施州历史上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是恩施州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恩施州打造硒食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和绿色产业发展增长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条例》相关工作仍在继续推进

  在4月26日发给龙岗区法院的《报告》和《感谢信》中,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表示,恩施州近年来坚持对照司法建议的具体内容,结合包括茶叶等硒食品在内的硒资源系列产品在种植、加工、经销等各环节的实际情况,认真整改,补齐短板,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持续多年深入发展,如今已形成以《条例》为引领、多措并举规范市场行为的法治建设格局。为积极推动《条例》更具可操作性的有效贯彻实施,恩施州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

  龙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这是龙岗区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2007年)与《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2012年)、深圳市《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2020年4月),以司法建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收获。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延伸,具有重要意义,大有可为,龙岗区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以司法建议的“小切口”,做好推动地方法治建设的“大文章”。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