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为审判清障碍
2004-04-29 10:50:34
     中国法院网讯 (张光彬)  在发出紧急的司法建议书后,4月28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终于收到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伤情鉴定报告书,曾因鉴定书而影响案件审理的问题迎刃而解。法官们说,司法建议书是审判得以顺利进行的快航风帆,司法建议要用足、用到位。

  2003年12月3日,邵武市法院立案审理了被告人缪某、林某犯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所依据的该市公安局作出的确认被害人潘某伤情为重伤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提出质疑,并请求法院对被害人伤情依法委托鉴定单位重新鉴定。12月8日,邵武市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刑事案件鉴定资质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对被害人伤情等级进行重新鉴定。12月31日,第二医院作出鉴定结论的为:潘某的伤情为轻伤,并加盖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但鉴定人未予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的规定,邵武市法院认为第二医院鉴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鉴定人未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的行为违法性,也认为未签名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4年3月5日,邵武市法院要求鉴定人签名,但第二医院以“怕鉴定人被人打出报复及保护专家安全”等为由拒绝让鉴定人签名。至此,邵武市法院审理的牵涉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一度无法及时审结,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3月6日至3月25日期间,法官多次与第二医院就鉴定书鉴定人签名一事交涉解决未果。面对因境,邵武市法院于3月26日决定:发出一份紧急的司法建议书,即一边向第二医院以及第二医院上属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第二医院整改、补正鉴定结论书不签名鉴定人的错误做法;另一边将案件审判受阻情况及发出司法建议一事向上级法院逐级报告。邵武市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之后,引起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制办、福建省卫生厅和福建医科大学等领导的高度关注,这些部门有关领导责令第二医院迅速纠正错误,第二医院也认识到出具鉴定结论书未签署鉴定人姓名的错误。

  至此,一条司法建议为案件审判扫清了障碍,一起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审结指日可待。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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