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工不幸坠落管道井 受伤获赔4万余元
2013-05-07 14:19:35
     中国法院网讯 (李静 周宪忠)  济宁的一名桶装水的送水工王某在一次送水过程中,不幸从四楼坠落到一楼,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王某为一名送桶装水的工人,长期给多家单位送桶装水。一日,王某为某公司送水后,准备去洗手间时,从四楼虚掩着的管道井侧门处坠落至一楼,王某摔伤,后被120救护车送去医院急救。经查,王某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肩胛骨骨折、右踝关节损伤等多处内外伤。王某共住院20多天,支付医疗费2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

  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其他各楼层均设置男女卫生间,门上均有明显的男女洗手间的标识,王某坠落的四楼管道井处设有侧门,该门处于常闭状态。

  济宁某公司辩称,不能接受原告的赔偿请求。事实情况是,王某不是第一次去送水,对单位办公楼的基本情况比较熟悉。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管道井每层都安装了木门且已上锁,王某坠落的管道井是第四层,王某想去洗手间,四层恰好没有男洗手间,其他楼层在那个位置都有男洗手间。四层那个位置是茶水炉,洗手间及管道井门的颜色及标识都明显不同。事故发生在白天,光线比较明朗,据目击者回忆,王某当时可能比较急,撞击门的声音较大,王某开门之后,应当看看里面的情况再决定是否往里走,里面明明是管道井,王某不管不顾开门就往里闯,事故完全是由于王某疏忽大意造成的,公司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自认其为某公司送水已达一年有余,王某对周围环境应是熟知的。现场照片能够反映洗手间门上有明显的标识,即使如原告所述其不识字,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识别洗手间的标识的能力。事发的管道井有侧门,且门处于常闭状态,原告撞开门,未注意观察冒然闯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认为某公司四楼洗手间在设置上存在一定瑕疵,该瑕疵对原告的错误判断有一定影响。被告虽对管道井侧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防范危险的发生,应当认为被告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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