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被购物车撞伤 顾客维权获赔偿
2013-07-18 08:50: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李辰
王女士在超市购物走下坡道时,被后方顾客滑落的购物车撞伤。为此,王女士将撞伤自己的魏老先生夫妇和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王女士诉称,魏老先生夫妇在购物过程中所推购物车将自己撞倒,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作为经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其下行坡道及购物车存在安全隐患,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被告魏老先生夫妇答辩称,坡道地面是水泥的,特别滑,没拽住车碰到原告。后来把原告送到医院,他们还支付了医药费和急救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超市答辩称,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坡道是正常使用的,原告受伤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主张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就此举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超市作为提供经营服务的主体,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消费者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障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其设置的坡道不能避免装载较多物品的购物车在下坡时不会发生车辆失控的情形,但却放任这种安全隐患的存在,且超市也未能举证证明事发时已进行过明显的安全提示,所以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魏老先生夫妇均已年过七旬,体力有限,其在购物时应量力而行,不应一次性购买超过自己运送能力的物品。事发时,其购物车内放有一桶油、四斤水果糖和三个面包,货物数量较多,且体积偏重,下行时容易发生购物车失控现象,故应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魏老先生和超市之间的责任比例为7:3,判决二者共计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万7千余元,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诉称,魏老先生夫妇在购物过程中所推购物车将自己撞倒,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作为经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其下行坡道及购物车存在安全隐患,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被告魏老先生夫妇答辩称,坡道地面是水泥的,特别滑,没拽住车碰到原告。后来把原告送到医院,他们还支付了医药费和急救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超市答辩称,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坡道是正常使用的,原告受伤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主张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就此举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超市作为提供经营服务的主体,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消费者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障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其设置的坡道不能避免装载较多物品的购物车在下坡时不会发生车辆失控的情形,但却放任这种安全隐患的存在,且超市也未能举证证明事发时已进行过明显的安全提示,所以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魏老先生夫妇均已年过七旬,体力有限,其在购物时应量力而行,不应一次性购买超过自己运送能力的物品。事发时,其购物车内放有一桶油、四斤水果糖和三个面包,货物数量较多,且体积偏重,下行时容易发生购物车失控现象,故应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魏老先生和超市之间的责任比例为7:3,判决二者共计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万7千余元,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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