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起火烧坏房屋 承租人出租人都担责
2013-02-28 14:18:34
中国法院网讯 (李世顺、常亮) 在租赁的仓库内存放易燃货物,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月27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承租人薛宝安赔偿王小伟房屋重建费16.8万元。
王小伟在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有三间门面房,2011年7月4日,王小伟将其中的两间出租给李小飞从事铝合金加工及电焊业务,租期1年,并用铁皮将另外一间隔开。2011年11月6日,王小伟又将剩余的一间房出租给薛宝安当做仓库,存放香表纸货,租期5年。2012年2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薛宝安存放的货物起火,引起火灾,房屋在火灾中损坏。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位置为香表仓库从南至北第一间铁皮门内侧,起火原因排除电器线路故障所致,但不排除外来火源因素引发火灾。经分析,灾害的成因为:仓库无人员值班,未配置灭火器材且存放大量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经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结论是: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C级危房,建议拆除重建,预估重建费为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小伟将房屋出租给薛宝安,双方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薛宝安在租赁房屋期间,存放的货物起火,引起火灾,房屋在火灾中损坏,薛宝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王小伟明知承租人李小飞从事的是铝合金加工及电焊业务,仍将房屋出租给薛宝安存放易燃货物,形成了火灾隐患,王小伟有一定的过错,对房屋损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房屋损失,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出租人王小伟应承担房屋重建费的20%,承租人薛宝安应承担80%,即16.8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小伟在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有三间门面房,2011年7月4日,王小伟将其中的两间出租给李小飞从事铝合金加工及电焊业务,租期1年,并用铁皮将另外一间隔开。2011年11月6日,王小伟又将剩余的一间房出租给薛宝安当做仓库,存放香表纸货,租期5年。2012年2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薛宝安存放的货物起火,引起火灾,房屋在火灾中损坏。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位置为香表仓库从南至北第一间铁皮门内侧,起火原因排除电器线路故障所致,但不排除外来火源因素引发火灾。经分析,灾害的成因为:仓库无人员值班,未配置灭火器材且存放大量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经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结论是: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C级危房,建议拆除重建,预估重建费为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小伟将房屋出租给薛宝安,双方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薛宝安在租赁房屋期间,存放的货物起火,引起火灾,房屋在火灾中损坏,薛宝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王小伟明知承租人李小飞从事的是铝合金加工及电焊业务,仍将房屋出租给薛宝安存放易燃货物,形成了火灾隐患,王小伟有一定的过错,对房屋损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房屋损失,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出租人王小伟应承担房屋重建费的20%,承租人薛宝安应承担80%,即16.8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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