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合同到期不拆 辐射大惹民怨被起诉
2013-04-16 16:11: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 作者:谌君淋 吴琦
随着通信科技的发展,辐射危害人体健康越来越引人关注。4月15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辐射大而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将坐落在南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空出交付原告南城某资产经营公司,拆除安装在租赁房屋内外的支架和设备,并按每月500元给付原告房屋占用费至空出房屋止。
2007年10月24日,原告南城某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某通信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出租给被告,用于安装通信支架及相关设备,租期为5年。附近居民认为通信基站设立辐射大将给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为此多次向原告表示不满。合同到期后,原告即催告被告空屋,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合同期满,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空屋,并拆除安装在租赁房内外的支架及设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在合同期满后先后下达告知书,通知被告空屋且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但其仍占用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期间每月500元的占用费,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2007年10月24日,原告南城某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某通信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出租给被告,用于安装通信支架及相关设备,租期为5年。附近居民认为通信基站设立辐射大将给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为此多次向原告表示不满。合同到期后,原告即催告被告空屋,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合同期满,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空屋,并拆除安装在租赁房内外的支架及设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在合同期满后先后下达告知书,通知被告空屋且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但其仍占用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期间每月500元的占用费,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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