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务所起诉知名石油公司赔偿"打假利益损失"
2013-01-16 16:19:17
     中国法院网讯 (潘静波)  市场调查事务所帮助石油公司打假,不料双方因“预期打假利益损失”未能协商一致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双方协议约定内容为依据,驳回事务所诉请。

  介入石油公司“打假行动”

  2007年至2009年,国内某知名石油公司多次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下属润滑油分公司处理与其所属商标相关的各类商标侵权行为。授权范围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提起诉讼”等。后润滑油分公司又将部分事项转委托给华东分公司处理,约定不得转委托。

  2009年5月、2010年5月,华东分公司与某市场调查事务所两次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委托合同》与《侵权调查合作协议》,约定由事务所代理华东分公司处理在上海、浙江等地的商标侵权案件,事务所承担的费用及可预期的收益从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和解中的赔偿额中得到补偿,不论案件处理结果如何,华东分公司均不向事务所支付任何费用。

  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预期打假利益损失”500万元

  授权期间,事务所就浙江等地的多起侵权事件进行了调查,并配合执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人展开查处,但华东分公司未能根据《侵权调查合作协议》向侵权行为人提起索赔。事务所认为,华东分公司的行为,使他应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将华东分公司及商标权利人石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东分公司赔偿损失500万元,石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事务所系私人侦探公司,主体不合法;华东分公司并非商标权利人,无权对外委托对商标进行打假,故华东分公司和事务所之间的协议无效;事务所主张500万元的损失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请。

  二审法院认定转委托有效但预期利益损失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华东分公司违反约定,将不得转委托事项委托给事务所办理,《委托合同》和《侵权调查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事务所主张500万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事务所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务所系经合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华东分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事务所主体不合法。华东分公司与事务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系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但法律并未规定必然无效,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仍应由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委托合同》与《侵权调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事务所获得收益需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现事务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均未经法院审理和认定,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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