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委托他社招待旅游团拖欠团款遭起诉
2013-01-06 15:15:37
     中国法院网讯 (黄强 雷娜)  2013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无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27600元。

  被告从2009年3月起至2011年4月共组织10个旅游团队到桂林旅游,被告委托原告接待,原告按被告要求接待了来桂的旅游团队。双方通过传真对团队的行程、人数、单价等进行了确认,10个旅行团团款共计238400元。至2011年7月15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团款共计210800元,尚欠276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遂诉至法院。被告无棣某旅行社应诉后辩称,原被告之间长期的业务往来是事实,但被告已将所有的团款结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定为被告组织的团队提供接待服务后有权取得相应的报酬,被告应及时给付全部团款,而被告至2011年7月15日仍拖欠团款27600元未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其已经付清了全部的团款,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旅游团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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