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企业拒付代理费 律所起诉获支持
2012-11-30 14:52:22
中国法院网讯 (李铮)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定被告知名企业澳西奴公司支付应付的代理费12万余元。
原告正皓律师事务所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尽职尽责代理被告的二审案件,并将被告应支付的本诉违约金由1186240元减低为600000元。被告应按约定按终审本诉被告减少金额的30%支付案件代理费175872元。如果拖延给付律所代理费,应按所欠代理费本金的每日3‰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一直未按期兑现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75872元;并要求被告自2012年4月1日至给付日止,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当时与原告约定的是如果案件完全改判及不支持另案对方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才支付代理费。北京分公司不知道此委托代理合同,此委托代理合同上的公章不是北京分公司的。合同约定的风险收费条款约定不明确,文字上说如改判按减少数额计算,是减少还款金额还是违约金,还是总金额或税款并不明确,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机构提供文本不清楚,如按还款或税款,被告则无需支付。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执行回款3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被告并未收到执行回款。原告在接受代理后未完全履行律师义务,没有书写补充上诉状,二审判决后没有及时将判决书寄给被告,导致另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为此支付了强制执行费。同时被告认为约定30%风险收费及违约金的约定比例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北京分公司虽辩称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上的公章不是被告分公司,但被告分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且被告分公司已按终审判决履行了义务,故对被告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的律师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终审判决也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将被告支付违约金金额由1186240元降为600 000元,违约金减少586240元,故被告应按合同明确约定的按减少金额的30%向原告支付后期代理费。但因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具有风险代理的性质,根据相关规章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30%,又因被告已支付了代理费5万元,故被告按减少金额的30%向原告支付后期代理费时应将已支付的5万元代理费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的比例过高,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澳西奴公司支付原告正皓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25872元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正皓律师事务所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尽职尽责代理被告的二审案件,并将被告应支付的本诉违约金由1186240元减低为600000元。被告应按约定按终审本诉被告减少金额的30%支付案件代理费175872元。如果拖延给付律所代理费,应按所欠代理费本金的每日3‰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一直未按期兑现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75872元;并要求被告自2012年4月1日至给付日止,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当时与原告约定的是如果案件完全改判及不支持另案对方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才支付代理费。北京分公司不知道此委托代理合同,此委托代理合同上的公章不是北京分公司的。合同约定的风险收费条款约定不明确,文字上说如改判按减少数额计算,是减少还款金额还是违约金,还是总金额或税款并不明确,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机构提供文本不清楚,如按还款或税款,被告则无需支付。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执行回款3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被告并未收到执行回款。原告在接受代理后未完全履行律师义务,没有书写补充上诉状,二审判决后没有及时将判决书寄给被告,导致另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为此支付了强制执行费。同时被告认为约定30%风险收费及违约金的约定比例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北京分公司虽辩称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上的公章不是被告分公司,但被告分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且被告分公司已按终审判决履行了义务,故对被告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的律师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终审判决也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将被告支付违约金金额由1186240元降为600 000元,违约金减少586240元,故被告应按合同明确约定的按减少金额的30%向原告支付后期代理费。但因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具有风险代理的性质,根据相关规章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30%,又因被告已支付了代理费5万元,故被告按减少金额的30%向原告支付后期代理费时应将已支付的5万元代理费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的比例过高,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澳西奴公司支付原告正皓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25872元并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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