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提升司法两个效果
2012-05-15 08:27: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士华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根本标志,没有创新,社会就不会有发展和进步,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自然规律,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其更具有非凡意义。
一、对人民法院创新理论的认识和把握
创新是对已存在事物落后不适应部分的否定,其外延是广泛的。创新与改革往往相伴而行,二者有内在的区别和相互联系性,且互为促进。在基层人民法院,创新主要在机制与管理层面,而理论与体制创新虽然来源于司法实践,但因其自身结构的复杂多变和特殊性,应由上级法院综合全国各地法院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推理和平衡,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新无疑已成为必由之路。
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严峻地摆在了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目前。实践证明,人民法院要实现发展,就必须进行体制、机制、管理等多方面的创新。创新之本身不能自证其效,创新之宗旨及终极目的,在于解决法院队伍建设与审判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克服前进与发展过程中的“瓶颈”,推动新体制、机制及更高层次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简而言之,即所有创新必须最终落到实际效果上。因为没有实际效果的创新,不成为创新,得不偿失,毫无意义。
有学者曾著说评论称,人民法院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为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和裁决,不承担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责。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偏颇,不敢苟同。众所周知,司法审判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执法办案为其第一要务,但非全部。从本质上讲,司法审判是在进行一场对群众诉求之是非进行判断和裁决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管理,是通过法律程序等必要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平息争端,使人为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达到正常状态,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公开公正裁判治理社会,形成普遍自觉遵守的共同诚信规则,从思想上坚定对法律的信仰。由此可见,司法审判确是社会分工中法律化的特有管理形式。
时下,对创新的学说和理论研究可谓涵盖各行各业,许多单位和部门将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作为工作亮点予以探讨、总结和汇报,创新在推动工作快速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彰显。但也有单位并没有正确把握创新的实质和理解创新之内涵,为哗众取宠标榜政绩,将一般性常态化管理自然取得的工作成效累加归入创新所得,还有的单位把制度的严格落实执行,也认为是一种创新,这都是对创新的歪曲,显而易见违背实事求是原则。
二、当前司法审判管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审判管理是整个司法管理的重心,是决定法院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环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管理科学的崭新课题,越来越被司法理论界、实务界所重视,认识到其存在的重要价值。尽管如此,从近些年一些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看,审判管理似乎有松动趋势,问题和隐患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认识与实践的关系处理偏颇,审判管理刚性不足,后劲乏力。一些法院的班子和个别领导干部,尽管对审判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是清楚的,但在具体决策及实际管理上缺乏真功,惰于真管,懒于监督,抓落实比较软弱,影响执法绩效。
2、职能机构虚化,作用难发挥。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基层法院纷纷建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但人员多为兼职,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构有名无实,没有一整套管理制度,日常工作也只是负责统计报表而已,对审判工作的动态情况和具体问题不予问津,任务不明,责任不清,履职严重不到位。
3、审判管理顺其自然性较强,正确引导与监督严重缺位,执行疲软。如有的法院审判管理数字化目标明确,但日常管理中的高标准严要求操作指导滞后,不讲精细化,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顺其自然,以不出大问题为原则,管理一般化较突出。
以上仅就审判管理工作而言,其他方面在此不予赘述。
三、创新管理、提升司法两个效果之路径、方法与实践
司法审判是法律作用于个案,公正、公平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过程。其终极目标和最高境界是胜败皆服;是案结、事了、人和;是裁判的结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有效地促进公众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和自觉遵守。案结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逗号”,事了也仅为“分号”,人和才是圆满的“句号”。“人和”既包括矛盾双方对立情绪的缓解、消除,也包括社会关系与正常秩序的修复和整体的和谐。
案结、事了、人和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目标,集中反映了当今社会发展之需求,汇集了长期司法审判实践的理论成果、成功经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一新理论的建立,必将带动和促进长期积淀形成的传统理念的转化,改革和创新适应法院生产力发展的新型体制、管理模式,加速革除各种积弊,使审判工作纳入科学化管理和运行轨道,为传承社会文明诚信,伸张和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撑与保障。
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目标,是司法两个效果的共同归宿点和具体的目标指向,绝非如翻掌那么轻而易举。笔者认为,达到和接近这一司法境界之根本出路,就是要从抓管理入手,创新工作机制。既要有思想上的重视,又要有求真务实的实干作风,还要有决策与举措的及时跟进,更要在审判管理上从细、求严、较真。
制度从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制度不能说“少”,然有的法院管理制度粗放性较突出,实用性不强,可操作性、联系性、连贯性等技术设计尚不到位,需要大修和改进。大修就是创新。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细节、重要环节的监控与指导,没有科学、缜密、完整的制度规范是不行的。制度是规范司法行为之标准,倘若设计不科学,简单、笼统、含糊或缺少必要内容,执行就无法进行或容易跑偏。审判管理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特殊的社会科学,可操作性为其重要属性,因此,审判管理制度设计要细而实,异而新,切忌花拳绣腿,徒形式。
执行求严。健全制度是完善审判管理基础性重要工作,而严格执行制度才是硬道理。个别法院瑕疵案、问题案的反复发生,与其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司法能力差,倒不如说是审判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督查和执法责任倒查不力为其根本原因。经过多年的教育培训和人员更替,目前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空前改善,基本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尤其高学历人才在逐年增多,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幅提升。但是学历不等于能力,二者也非正比例关系。倘若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作风不扎实,执法纪律不严格,纵然学历再高也枉然。司法不公问题的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出现,许多并非学历原因,而是执法主体思想的蜕变,执法责任的淡化,执法作风的不实等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集中反映,与审判管理软弱,执纪不严,务实不足不无关系。审判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来不得半点的虚伪、轻率和懈怠。否则,执法办案就容易出问题。
管理较真。细节决定成败,管理决定效益。管理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而且更体现在实际操作执行上。对此既要有深“识”,还要有真“为”。领导就是管理,懂管理、会管理、善管理,是称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和任职要求。管理需果敢、智慧和艺术,做到真管实管。
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有什么样的管理,就有什么样的成效和业绩。粗放性管理的直接结果,虽然也可能一时促进工作有所进步,但不会持续,更不会保持稳定。发展无后劲,问题频出,时常被动,在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教训。正是这种粗放性、滞后性管理模式的存在,导致法院工作难有起色或起色甚微。
现代司法更加注重执法办案“两个效果”,注重信访化解源头治理。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基础,社会效果是目标,是法律效果的外在集中体现。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能离开法律效果而舍本求末地追求所谓社会效果,也不能死扣法条,机械办案,只讲法律效果而忽视、放任甚至漠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根本在于裁判公平公正,合情入理;社会效果的标志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各地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三项重点”要求,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创新,以审判工作为依托,走出了科学发展、自我完善的成功之路,涌现出了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菊等一批先进典型和领军人物。他们的事迹和创新之举,在吸引着众多的法官学习、研究、尝试和效法。归纳其成功经验的共同特点:即联系办案讲创新,寓法律宣传于办案过程,将办案机制延伸契合于整个社会管理之中,彰显司法效果的公正性、社会性、渗透性和导向性,充分运用司法的职能,促进社会建立公平、正义、诚信、文明、稳定发展的新秩序。
大幅提升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是最好、最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围绕执法办案这一重心及时决策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把握审判工作动态,驾驭审判秩序的良性运行,使司法的效果融入社会,强化司法公信,形成强大的导向力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与持续发展,这就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原则和工作任务。
一、对人民法院创新理论的认识和把握
创新是对已存在事物落后不适应部分的否定,其外延是广泛的。创新与改革往往相伴而行,二者有内在的区别和相互联系性,且互为促进。在基层人民法院,创新主要在机制与管理层面,而理论与体制创新虽然来源于司法实践,但因其自身结构的复杂多变和特殊性,应由上级法院综合全国各地法院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推理和平衡,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新无疑已成为必由之路。
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严峻地摆在了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目前。实践证明,人民法院要实现发展,就必须进行体制、机制、管理等多方面的创新。创新之本身不能自证其效,创新之宗旨及终极目的,在于解决法院队伍建设与审判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克服前进与发展过程中的“瓶颈”,推动新体制、机制及更高层次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简而言之,即所有创新必须最终落到实际效果上。因为没有实际效果的创新,不成为创新,得不偿失,毫无意义。
有学者曾著说评论称,人民法院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为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和裁决,不承担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责。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偏颇,不敢苟同。众所周知,司法审判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执法办案为其第一要务,但非全部。从本质上讲,司法审判是在进行一场对群众诉求之是非进行判断和裁决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管理,是通过法律程序等必要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平息争端,使人为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达到正常状态,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公开公正裁判治理社会,形成普遍自觉遵守的共同诚信规则,从思想上坚定对法律的信仰。由此可见,司法审判确是社会分工中法律化的特有管理形式。
时下,对创新的学说和理论研究可谓涵盖各行各业,许多单位和部门将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作为工作亮点予以探讨、总结和汇报,创新在推动工作快速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彰显。但也有单位并没有正确把握创新的实质和理解创新之内涵,为哗众取宠标榜政绩,将一般性常态化管理自然取得的工作成效累加归入创新所得,还有的单位把制度的严格落实执行,也认为是一种创新,这都是对创新的歪曲,显而易见违背实事求是原则。
二、当前司法审判管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审判管理是整个司法管理的重心,是决定法院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环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管理科学的崭新课题,越来越被司法理论界、实务界所重视,认识到其存在的重要价值。尽管如此,从近些年一些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看,审判管理似乎有松动趋势,问题和隐患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认识与实践的关系处理偏颇,审判管理刚性不足,后劲乏力。一些法院的班子和个别领导干部,尽管对审判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是清楚的,但在具体决策及实际管理上缺乏真功,惰于真管,懒于监督,抓落实比较软弱,影响执法绩效。
2、职能机构虚化,作用难发挥。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基层法院纷纷建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但人员多为兼职,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构有名无实,没有一整套管理制度,日常工作也只是负责统计报表而已,对审判工作的动态情况和具体问题不予问津,任务不明,责任不清,履职严重不到位。
3、审判管理顺其自然性较强,正确引导与监督严重缺位,执行疲软。如有的法院审判管理数字化目标明确,但日常管理中的高标准严要求操作指导滞后,不讲精细化,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顺其自然,以不出大问题为原则,管理一般化较突出。
以上仅就审判管理工作而言,其他方面在此不予赘述。
三、创新管理、提升司法两个效果之路径、方法与实践
司法审判是法律作用于个案,公正、公平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过程。其终极目标和最高境界是胜败皆服;是案结、事了、人和;是裁判的结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有效地促进公众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和自觉遵守。案结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逗号”,事了也仅为“分号”,人和才是圆满的“句号”。“人和”既包括矛盾双方对立情绪的缓解、消除,也包括社会关系与正常秩序的修复和整体的和谐。
案结、事了、人和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目标,集中反映了当今社会发展之需求,汇集了长期司法审判实践的理论成果、成功经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一新理论的建立,必将带动和促进长期积淀形成的传统理念的转化,改革和创新适应法院生产力发展的新型体制、管理模式,加速革除各种积弊,使审判工作纳入科学化管理和运行轨道,为传承社会文明诚信,伸张和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撑与保障。
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目标,是司法两个效果的共同归宿点和具体的目标指向,绝非如翻掌那么轻而易举。笔者认为,达到和接近这一司法境界之根本出路,就是要从抓管理入手,创新工作机制。既要有思想上的重视,又要有求真务实的实干作风,还要有决策与举措的及时跟进,更要在审判管理上从细、求严、较真。
制度从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制度不能说“少”,然有的法院管理制度粗放性较突出,实用性不强,可操作性、联系性、连贯性等技术设计尚不到位,需要大修和改进。大修就是创新。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细节、重要环节的监控与指导,没有科学、缜密、完整的制度规范是不行的。制度是规范司法行为之标准,倘若设计不科学,简单、笼统、含糊或缺少必要内容,执行就无法进行或容易跑偏。审判管理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特殊的社会科学,可操作性为其重要属性,因此,审判管理制度设计要细而实,异而新,切忌花拳绣腿,徒形式。
执行求严。健全制度是完善审判管理基础性重要工作,而严格执行制度才是硬道理。个别法院瑕疵案、问题案的反复发生,与其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司法能力差,倒不如说是审判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督查和执法责任倒查不力为其根本原因。经过多年的教育培训和人员更替,目前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空前改善,基本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尤其高学历人才在逐年增多,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幅提升。但是学历不等于能力,二者也非正比例关系。倘若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作风不扎实,执法纪律不严格,纵然学历再高也枉然。司法不公问题的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出现,许多并非学历原因,而是执法主体思想的蜕变,执法责任的淡化,执法作风的不实等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集中反映,与审判管理软弱,执纪不严,务实不足不无关系。审判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来不得半点的虚伪、轻率和懈怠。否则,执法办案就容易出问题。
管理较真。细节决定成败,管理决定效益。管理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而且更体现在实际操作执行上。对此既要有深“识”,还要有真“为”。领导就是管理,懂管理、会管理、善管理,是称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和任职要求。管理需果敢、智慧和艺术,做到真管实管。
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有什么样的管理,就有什么样的成效和业绩。粗放性管理的直接结果,虽然也可能一时促进工作有所进步,但不会持续,更不会保持稳定。发展无后劲,问题频出,时常被动,在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教训。正是这种粗放性、滞后性管理模式的存在,导致法院工作难有起色或起色甚微。
现代司法更加注重执法办案“两个效果”,注重信访化解源头治理。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基础,社会效果是目标,是法律效果的外在集中体现。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能离开法律效果而舍本求末地追求所谓社会效果,也不能死扣法条,机械办案,只讲法律效果而忽视、放任甚至漠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根本在于裁判公平公正,合情入理;社会效果的标志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各地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三项重点”要求,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创新,以审判工作为依托,走出了科学发展、自我完善的成功之路,涌现出了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菊等一批先进典型和领军人物。他们的事迹和创新之举,在吸引着众多的法官学习、研究、尝试和效法。归纳其成功经验的共同特点:即联系办案讲创新,寓法律宣传于办案过程,将办案机制延伸契合于整个社会管理之中,彰显司法效果的公正性、社会性、渗透性和导向性,充分运用司法的职能,促进社会建立公平、正义、诚信、文明、稳定发展的新秩序。
大幅提升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是最好、最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围绕执法办案这一重心及时决策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把握审判工作动态,驾驭审判秩序的良性运行,使司法的效果融入社会,强化司法公信,形成强大的导向力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与持续发展,这就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原则和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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