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执行中的几个注意问题
2012-04-11 14:10: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王凯
【案情】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从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租塔机两台,约定每月1.8万元/台,租期为两年。2010年12月,租赁公司以建筑公司承建某滑坡安置房工程项目而租用原告塔机两台,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尚欠原告租金110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由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租金110000元及违约金44160元。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租金100000元,此款于2010年12月31日钱付清。本案调解后,被告并未自动履行义务,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因修建某滑坡安置房项目,重庆某村委会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200万元,执行人员在掌握了某村委会的到期债权后,即通知某村委会应直接向重庆某设备租赁公司履行对路桥建筑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部分的10万元,不得向建筑公司清偿,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既要承担相关义务。向某村委会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某村委会未提出异议,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后经执行人员强制执行,使得本案顺利全部执结。
【分析】
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代位执行的问题。所谓代位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满足债权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到期债权的程序完全合法。法院有权要求第三人某村委会直接向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清偿债务。
《民诉法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掌握了该公司的到期债权,遂即向第三人发出了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其直接向某设备租赁公司履行所负债务中的10万元,某村委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这种到期债权的执行方法,正是基于代位权清偿这一特点而采取的措施。
实践中,在按法律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如何界定被执行不能清偿债务。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不等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只要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就可以适用。如果被执行人有动产或不动产,但不一定适用执行或不一定方便执行,实际也就可以认为他不能清偿,此时就可以执行到期债权。
二、第三人的未到期的债权该如何处理?
对未到期债权,我们可以参照对预期收益的执行措施,采取先冻结债权、禁止第三人到期后想被执行人支付或被执行人支取,待到期后,再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从而防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提前履行或虚假协议放弃、免除、减少债权或转让债权,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提出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仅对债务多少提出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裁定强制执行,对异议部分不予审查。如果第三人在期限后提出,执行程序中不应对此进行处理,第三人可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执行人债权关系的异议情形成立并归还已经取得的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对执行债权暂缓执行。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从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租塔机两台,约定每月1.8万元/台,租期为两年。2010年12月,租赁公司以建筑公司承建某滑坡安置房工程项目而租用原告塔机两台,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尚欠原告租金110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由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租金110000元及违约金44160元。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租金100000元,此款于2010年12月31日钱付清。本案调解后,被告并未自动履行义务,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因修建某滑坡安置房项目,重庆某村委会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200万元,执行人员在掌握了某村委会的到期债权后,即通知某村委会应直接向重庆某设备租赁公司履行对路桥建筑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部分的10万元,不得向建筑公司清偿,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既要承担相关义务。向某村委会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某村委会未提出异议,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后经执行人员强制执行,使得本案顺利全部执结。
【分析】
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代位执行的问题。所谓代位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满足债权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到期债权的程序完全合法。法院有权要求第三人某村委会直接向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清偿债务。
《民诉法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掌握了该公司的到期债权,遂即向第三人发出了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其直接向某设备租赁公司履行所负债务中的10万元,某村委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这种到期债权的执行方法,正是基于代位权清偿这一特点而采取的措施。
实践中,在按法律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如何界定被执行不能清偿债务。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不等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只要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就可以适用。如果被执行人有动产或不动产,但不一定适用执行或不一定方便执行,实际也就可以认为他不能清偿,此时就可以执行到期债权。
二、第三人的未到期的债权该如何处理?
对未到期债权,我们可以参照对预期收益的执行措施,采取先冻结债权、禁止第三人到期后想被执行人支付或被执行人支取,待到期后,再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从而防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提前履行或虚假协议放弃、免除、减少债权或转让债权,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提出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仅对债务多少提出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裁定强制执行,对异议部分不予审查。如果第三人在期限后提出,执行程序中不应对此进行处理,第三人可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执行人债权关系的异议情形成立并归还已经取得的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对执行债权暂缓执行。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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