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法官培训感悟
2012-03-29 16:10: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樊伟富
2012年3月,春意盎然,我和200余名同行参加了法官学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班。在为期二十天的培训中,培训班共开设了32个专题讲座,内容涵盖了法官工作的方方面面。我走上工作岗位两年多,带着许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烦恼和困惑走进课堂,充分感受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句话的深刻含义。各位授课法官和教授对相关理论与法律规范的熟练掌握和对审判实践的深刻剖析,真是醍醐灌顶,使我受益匪浅。
一、一名合格的法官应树立全局意识,遵循正确的审判理念。
学习中,我深深感到,法官不是适用法律的机器,而是灵活运用法律的裁判者。一个法官,要善于化解矛盾,注重案结事了人和,特别是在处理事关重大敏感案件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不机械照搬法条,做好劝导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将危机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二、一个合格的法官应注意司法的能动性和有限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和老百姓法律知识还普遍较低的情况下,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片面强调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结果,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会使法律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法官不能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发挥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利于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法官应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
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两极分化越演越烈,审判要想得到老百姓的满意,用如履薄冰去形容法官谨慎的良苦用心丝毫不为过。司法的功能是有限的。作为社会的调整方法,司法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其作用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司法手段只能解决特定范围内的事情,并不能包揽一切,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争议和社会矛盾。有一些矛盾和纠纷,只能通过其它部门和途径来解决,此时,明智的法官就应做好说服解释和协调处理工作。资深法官现身说法,敦敦教诲我们: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保护自己。在民事案件中,绝不应一判了事,而要注意发挥调解的功效,让调解疏导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尽量用人性与温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怨恨,让他们心平气和、心服口服地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三、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
第一,必须提高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努力实现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无限接近。法官与法学学生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官不仅要懂得如何适用法律,更懂得如何查明事实。在培训中,我深刻领悟到,要提高自己的调查能力,就必须熟练掌握证据规则、积累经验法则,学会推理判断,得出正确结论。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法官需要依照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这就要求我融入实践,贴近生活,研究社会、开拓视野,同时还要积极借鉴前人的成果,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只有积累足够的经验,通过正确的途径,才能准确认定事实,公正裁判案件。
第二,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灵活运用,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本次培训以前,总感觉自己既然通过了司法考试,那么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就已经具备基础,没有太大问题了。但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体会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和在试卷上回答法律问题是截然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到的各种案件,往往跨越部门法,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时就需要法官厘清关系,明确利害,准确定性,依靠法律原则,结合法理,做出恰当的裁判。这种能力是我必须注意培养和加强的。
第三,写好裁判文书,做到以理服人。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事。通过老师的提示和引导,我认识到裁判文书制作的重要性。制作裁判文书,必须做到诉辩主张概括简明准确;证据列载清晰,证明对象表达准确;证据认定说理充分,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表达清楚;说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论证有力;适用、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以理服人,让法院的裁判成为看得见,读得懂的社会公正。
四、一个合格的法官应重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刚进法院时,我总觉得只要做到依法裁判,过程不是很重要,现在看来想法是幼稚的。在涉诉信访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法官更要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荀子曰:“学不可以已”。我作为一名即将成为法官的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更应该以此次培训为契机,不断加强学习,把学习当做一种常态,必须牢记使命,增强修养,勇于实践,尽快成长为合格的人民法官。
一、一名合格的法官应树立全局意识,遵循正确的审判理念。
学习中,我深深感到,法官不是适用法律的机器,而是灵活运用法律的裁判者。一个法官,要善于化解矛盾,注重案结事了人和,特别是在处理事关重大敏感案件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不机械照搬法条,做好劝导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将危机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二、一个合格的法官应注意司法的能动性和有限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和老百姓法律知识还普遍较低的情况下,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片面强调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结果,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会使法律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法官不能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发挥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利于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法官应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
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两极分化越演越烈,审判要想得到老百姓的满意,用如履薄冰去形容法官谨慎的良苦用心丝毫不为过。司法的功能是有限的。作为社会的调整方法,司法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其作用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司法手段只能解决特定范围内的事情,并不能包揽一切,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争议和社会矛盾。有一些矛盾和纠纷,只能通过其它部门和途径来解决,此时,明智的法官就应做好说服解释和协调处理工作。资深法官现身说法,敦敦教诲我们: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保护自己。在民事案件中,绝不应一判了事,而要注意发挥调解的功效,让调解疏导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尽量用人性与温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怨恨,让他们心平气和、心服口服地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三、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
第一,必须提高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努力实现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无限接近。法官与法学学生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官不仅要懂得如何适用法律,更懂得如何查明事实。在培训中,我深刻领悟到,要提高自己的调查能力,就必须熟练掌握证据规则、积累经验法则,学会推理判断,得出正确结论。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法官需要依照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这就要求我融入实践,贴近生活,研究社会、开拓视野,同时还要积极借鉴前人的成果,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只有积累足够的经验,通过正确的途径,才能准确认定事实,公正裁判案件。
第二,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灵活运用,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本次培训以前,总感觉自己既然通过了司法考试,那么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就已经具备基础,没有太大问题了。但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体会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和在试卷上回答法律问题是截然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到的各种案件,往往跨越部门法,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时就需要法官厘清关系,明确利害,准确定性,依靠法律原则,结合法理,做出恰当的裁判。这种能力是我必须注意培养和加强的。
第三,写好裁判文书,做到以理服人。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事。通过老师的提示和引导,我认识到裁判文书制作的重要性。制作裁判文书,必须做到诉辩主张概括简明准确;证据列载清晰,证明对象表达准确;证据认定说理充分,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表达清楚;说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论证有力;适用、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以理服人,让法院的裁判成为看得见,读得懂的社会公正。
四、一个合格的法官应重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刚进法院时,我总觉得只要做到依法裁判,过程不是很重要,现在看来想法是幼稚的。在涉诉信访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法官更要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荀子曰:“学不可以已”。我作为一名即将成为法官的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更应该以此次培训为契机,不断加强学习,把学习当做一种常态,必须牢记使命,增强修养,勇于实践,尽快成长为合格的人民法官。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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