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2-03-29 14:01: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院长 李云
  中政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为推动法院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措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位于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引导和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成果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通过审判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通过审判活动对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加以适用,从而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惩治刑事罪犯,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政治矛盾。在履行纠纷裁判功能的过程中,法院始终担负着维护裁判统一乃至于维护法制统一的重任,为此就必须赋予法院一定程度的决策参与权,有权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参与超出所审案件的宏观事务决策过程。法院行使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的方式,既可表现为通过宣布某一行为无效的消极否定方式来干预公共政策,也可表现为通过司法解释等积极方式来肯定某项社会政策。一般来说,级别比较低的法院主要从事的是法律和规则的执行活动,而在级别较高的法院,由于其判决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比较广,其影响力也比较大,司法决策活动常常在这个层次上发生。 

  二、通过审判活动引导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方向发展,构建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引导:一是纠错式引导。使社会管理相对人能接受管理,参与管理、监督管理,从管理中受益。法律秩序的最后保障是国家的强制力,违反法律秩序者要受到法律制裁,国家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依法定程序剥夺其所拥有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从而达到保卫社会秩序的目的。二是建议式引导。要完善司法调研制度。以司法调研为载体,密切关注辖区社会经济形势变化,针对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纠纷,进行调研分析,加强对策研究,编制相关审判白皮书,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建言献策,及时提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要完善司法建议制度。以强化司法建议为载体,对审判中发现的不规范行政行为和社会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及时警示督促改进社会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因社会管理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要探索建立报告、评估制度。依法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是基层人民法庭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切入点。2011年,洪湖法院推出人民法庭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年底组织全市5个人民法庭为辖区20个乡镇(街道)分别量身定做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了各地涉诉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和23起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及18件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等情况,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教育式引导。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着力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处理重大执行事项,协作解决执行难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攻克执行难。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通过创新管理机制,主动适应、支持和推促社会管理创新

  切实加强审判管理,以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不断完善了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了以提高审判效率为重点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努力形成更为科学的审判、执行管理体系。在原有案件评查和流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审监、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力量,将案件质量监督视线前移到立案、延伸到执行归档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了以全程动态监督管理为核心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了“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并重,检查监督与整改奖惩相结合,寓纪检监察职能于审判监督之中”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 

  完善细化为民措施,夯实社会管理创新的落脚点。深化为民职能,提升诉讼服务功能效果。今年以来,我院开展“五访五为”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作用。一访农民、市民,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二访基层组织,为其排忧解难;三访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四访学校,为依法治校提供帮助;五访机关,为依法行政提供支持;六访代表和委员,为依法监督提供方便。同时高度重视化解信访工作,构建案前预防、案中排查、访后化解的信访全程管理机制。完善紧急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将有效预防和化解信访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手段和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抓实抓好。

  四、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把握的问题

  一是履行自身审判职能,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第一要务。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人民法院的立身之本,守土之责。只有坚持公正高效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依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有效化解矛盾,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立足点和工作基础,审判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要坚持公正司法。这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立足点。公正司法是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是党的执政方略,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充分履行好公正司法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向社会输送公平和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法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最好体现。

  三是要坚持能动司法。拓展延伸审判功能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法。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能动司法,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而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关注经济社会和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解释法律、弥补漏洞、拟制规则、司法建议等方式,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解决社会管理中的现实难题;要以能动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地融入政策考量,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善于将公序良俗和一般的道德原则引入司法裁判,使司法裁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公众的期待;要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适时进行调查取证、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四是要坚持依法参与依法而为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设定一条工作底线,那就是依法而为,依法参与。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法性,不能大包大揽,自我放大职权,突破法定职能包揽人民法院不宜承担的工作,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更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点而突破法律界限,随意创制和乱作为。

  五是要注重方法创新。创新的根本要求是新颖,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方式方法上要区别于过去、高于过去,工作必须要有创新点。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审判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六是要关注长期效果。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快速反应,又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慎重决策,稳妥推进,注重长期效果。在采取一项新的方法手段前,必须进行扎实的前期调研和必要的理论准备,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要有长远眼光,对工作部署落实动作要快,但不能仓促上阵;要有长远规划,与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等长远发展思路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关注长效,不能拿一些短期的、临时的常规做法去应付,要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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