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民利益 促进农业发展
黑龙江要求规范审理三类涉农案件
2011-11-01 08:53: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凤伟 鲁岩
“不能让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各类案件,大力关注民生,在涉农案件审理上注重“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紧紧围绕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积极推进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建设的实际,牢固树立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理念。这次会议上,黑龙江高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农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农村土地承包、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以及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赔偿纠纷三类涉农案件的审理予以指导规范。
黑龙江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土地征收补偿等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稳定。依法处理农产品买卖,国家有关家电、汽车、农机下乡,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等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对于农民工追索工资、劳动报酬等案件,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规定减免案件受理费,要与当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渠道畅通。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紧紧围绕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积极推进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建设的实际,牢固树立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理念。这次会议上,黑龙江高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农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农村土地承包、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以及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赔偿纠纷三类涉农案件的审理予以指导规范。
黑龙江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土地征收补偿等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稳定。依法处理农产品买卖,国家有关家电、汽车、农机下乡,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等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对于农民工追索工资、劳动报酬等案件,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规定减免案件受理费,要与当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渠道畅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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