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陪审员自身双重角色的思考
2011-04-20 10:55: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建国
  一、陪审员双重角色解析 

  陪审制度作为我国优良的传统司法制度,在推动我国司法进步的征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毫无疑问,陪审员对案件的有效参与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强化调解的良好效果。陪审员兼具“平民”身份与“法官”身份,导致了其在参审案件过程中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从实体与程序方面保证案件的质量。陪审员自身之所以具有双重角色,恰恰是因为其自身同时具有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权利及义务。陪审员对于庭审活动的有效参与,可以在办案过程中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借此监督法官的办案程序以及最终裁判结果,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但是陪审员正是因为具有普通民众所赋予的参审权,才更应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证自己所参审案件遵循司法的正当程序并实现正义的裁判结果。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如何通过陪审员自身各方面的努力去实现双重角色地位的良好转化,并进而找到双重角色的良好契合点,争取实现陪审制度的最佳法律及社会效果。

  二、陪审员巩固自身双重角色地位的途径及方法

  (一)加强自身素质修养

  陪审员应当时刻牢记自己本身所肩负的使命与责任,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就要为人民所用。“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笔者认为,陪审员又充当了防线之中的中坚力量,任何不和谐因素的产生都有可能摧毁这道防线。“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只有陪审员从思想上加强约束力、自制力,才能以自己的人格与品质去监督司法的运行,自己也才能经得起民众的考验与审视。

  (二)加强法律素养的培养

  参审案件需要陪审员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作为支撑,假如没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对于案件的程序及实体判决均无法准确把握,那么陪审员参于庭审的效果可见一斑。陪审员可以自己通过自学掌握法律知识,也可以积极的参加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掌握审判及调解技巧。只有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陪审员才能真正监督好司法的各项工作,也才能与民众用法律思维进行有效的沟通,创造良好的知法懂法氛围。

  (三)有效保障陪审时间

  在目前的陪审现状下,大量案件的陪审时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陪审员由于自身还具有本职工作,而陪审只是“兼职”职业。在这种现状下,陪审员无法有效参与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就不能对整个案件实现高效率的监督,而民众也无法对不能参审的陪审员实施监督。陪审员只有在充分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承担起法律赋予自己的使命,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四)加强与民众的沟通

  司法源于现实,最终还要回归现实,并经过现实的检验与洗礼。陪审员一定要将自己定位于基层民间,切勿高高在上,脱离了社会现实的基本模式。设立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就是充分利用陪审员解民情、通民意、易沟通的先天优势,将民众的基本思维理念融合进司法办案理念中,从而体现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与人民性。陪审员一定要切实密切与民众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将民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及时反馈到司法领域,并加强调解力度,争取实现息事宁人的良好效果。

  三 、结语

  陪审员的双重角色决定了其必须具有更高的层次与能力,司法需要陪审员的有效参与才能体现其本质属性。只有通过陪审员自身的努力与进取,才能扮演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双重角色,也才能让司法更具公信力与权威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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