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履行司法职能 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2010-08-10 14:20: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建华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2010年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集中多发的态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
从我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集中表现为:1、因企业改制、破产,由此而产生的职工安置所涉及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2、因工程建设所致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3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处理不当则极易激化矛盾;4、“执行难”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矛盾转而指向法院等等。之所以会面临如此多的矛盾纠纷,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环境的影响。如: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不断调整,公众的司法需求在不断增加,法院的职能在不断转变,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不断增多,案件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一些当事人自身缺乏法律知识,风险意识不足或是诉讼期望值过高,一旦未能如其所愿,就归咎于法院;有的不通过正当的途径上诉而是到法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去上访;有的找或扬言找媒体“曝光”,要挟法院或法官,以图改变裁判。由于目前我国的整个信访体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上访者包括无理的上访者往往能尝到甜头,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宁信访、不信法”,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基层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始终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几年来,我院通过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和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有力地提高了干警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原有的涉诉信访积案全部得到化解。实践证明,要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做到:
一、立足法院职能,着力强化社会矛盾化解理念
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种纠纷都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处理好这些纠纷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因此,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树立科学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
1、要围绕大局,强化“能动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使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大局开展。一要理清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明确发展目标,自觉把工作融入大局来谋划,围绕大局来部署,紧贴大局来开展。二要认真履行司法职能。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认真执行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面,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三要积极推行能动司法。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园区、进乡村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2、要发挥优势,强化“调解优先”理念。调解是中国法院的特色和优势。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一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二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审判、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三要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要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四要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前、中、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3、要实践宗旨,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一是在思想作风上,坚持群众路线。做到在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以群众的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二是在工作目标上,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在服务手段上,坚持便民利民。推行和强化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服务功能,使群众参与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开展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众参与诉讼的权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关怀。
二、注重资源整合,积极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加强领导协调、全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1、要加强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活动。一是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二是坚持源头治理。严把案件质量关,以公正廉洁、便捷高效的司法行为取信于民,以耐心细致、文明规范的判后释疑工作说服当事人,使其服判息诉,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在坚持“四定一包”、信访责任制等有效做法的同时,实行巡回接访、定点走访、案后回访“三访联动”,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及时掌握群众的呼声与期待,切实解决群众诉求,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2、要加强调解延伸,变“阶段调解”为“全程调解”。一是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在立案庭和法庭立案室设置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工作,对准备起诉的婚姻家庭纠纷和争议不大、冲突较小、事实清楚的纠纷,及时组织相关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愿达成协议或者放弃诉讼;二是强化庭审调解工作。改变“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全过程,在送达、取证、开庭前后等环节穷尽方法促成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三是强化判后答疑工作。认真做好案件宣判阶段、上诉阶段的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和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将调解工作从宣判前向判决生效前,以及上诉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前延伸,增强调解工作的连贯性和实效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进行调解,使诉讼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3、要加强诉调对接,变“单一调解”为“多元调解”。一是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互动的诉调对接机制,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疏导,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二是健全民间调解组织网络。要求人民法庭在辖区的村(居)委会、机关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公民担任民事调解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注重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认真开展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四是实行邀请人民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处理难易程度,采取邀请或委托司法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法院化解涉诉矛盾。
三、围绕案结事了,切实增强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紧紧围绕“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的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切实增强化解矛盾的能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要结合实际,增强运用法律能力。要认清形势、社会、和群众对法院、法官的新要求、新任务、新希望。一是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审判业务知识。法官要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中;二是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不仅要看审理和执结案件的数量,更要看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当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要注重实践,增强调解工作能力。调解能力是司法水平的重要体现。要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为核心,着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和具体实践。一是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整理典型案例,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二是把调解能力培养列入法官年度和专门培训计划,推行法官互学互教,新进人员到基层和信访窗口接受锻炼等做法;三是鼓励法官深入社会、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刻把握社情民意,了解本地风俗习惯,学会运用群众语言,不断贴近人民群众,切实增强调解工作的效果。
3、要提升实效,增强和谐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地审判处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能力,通过处理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则是更高层次的司法能力。一是在刑事审判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性和负面效应。建立恢复性司法协调机制,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推动刑事和解。主动参与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化解罪案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二是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大力加强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将调解作为首选,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三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深入社区开庭、田间地头调解等多种审判活动,让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现场讲法,以案释法,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让公正高效、司法为民成为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用文明、和谐的司法方式将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
从我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集中表现为:1、因企业改制、破产,由此而产生的职工安置所涉及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2、因工程建设所致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3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处理不当则极易激化矛盾;4、“执行难”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矛盾转而指向法院等等。之所以会面临如此多的矛盾纠纷,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环境的影响。如: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不断调整,公众的司法需求在不断增加,法院的职能在不断转变,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不断增多,案件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一些当事人自身缺乏法律知识,风险意识不足或是诉讼期望值过高,一旦未能如其所愿,就归咎于法院;有的不通过正当的途径上诉而是到法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去上访;有的找或扬言找媒体“曝光”,要挟法院或法官,以图改变裁判。由于目前我国的整个信访体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上访者包括无理的上访者往往能尝到甜头,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宁信访、不信法”,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基层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始终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几年来,我院通过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和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有力地提高了干警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原有的涉诉信访积案全部得到化解。实践证明,要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做到:
一、立足法院职能,着力强化社会矛盾化解理念
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种纠纷都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处理好这些纠纷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因此,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树立科学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
1、要围绕大局,强化“能动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使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大局开展。一要理清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明确发展目标,自觉把工作融入大局来谋划,围绕大局来部署,紧贴大局来开展。二要认真履行司法职能。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认真执行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面,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三要积极推行能动司法。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园区、进乡村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2、要发挥优势,强化“调解优先”理念。调解是中国法院的特色和优势。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一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二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审判、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三要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要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四要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前、中、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3、要实践宗旨,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一是在思想作风上,坚持群众路线。做到在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以群众的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二是在工作目标上,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在服务手段上,坚持便民利民。推行和强化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服务功能,使群众参与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开展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众参与诉讼的权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关怀。
二、注重资源整合,积极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加强领导协调、全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1、要加强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活动。一是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二是坚持源头治理。严把案件质量关,以公正廉洁、便捷高效的司法行为取信于民,以耐心细致、文明规范的判后释疑工作说服当事人,使其服判息诉,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在坚持“四定一包”、信访责任制等有效做法的同时,实行巡回接访、定点走访、案后回访“三访联动”,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及时掌握群众的呼声与期待,切实解决群众诉求,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2、要加强调解延伸,变“阶段调解”为“全程调解”。一是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在立案庭和法庭立案室设置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工作,对准备起诉的婚姻家庭纠纷和争议不大、冲突较小、事实清楚的纠纷,及时组织相关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愿达成协议或者放弃诉讼;二是强化庭审调解工作。改变“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全过程,在送达、取证、开庭前后等环节穷尽方法促成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三是强化判后答疑工作。认真做好案件宣判阶段、上诉阶段的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和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将调解工作从宣判前向判决生效前,以及上诉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前延伸,增强调解工作的连贯性和实效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进行调解,使诉讼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3、要加强诉调对接,变“单一调解”为“多元调解”。一是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互动的诉调对接机制,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疏导,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二是健全民间调解组织网络。要求人民法庭在辖区的村(居)委会、机关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公民担任民事调解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注重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认真开展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四是实行邀请人民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处理难易程度,采取邀请或委托司法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法院化解涉诉矛盾。
三、围绕案结事了,切实增强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紧紧围绕“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的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切实增强化解矛盾的能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要结合实际,增强运用法律能力。要认清形势、社会、和群众对法院、法官的新要求、新任务、新希望。一是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审判业务知识。法官要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中;二是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不仅要看审理和执结案件的数量,更要看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当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要注重实践,增强调解工作能力。调解能力是司法水平的重要体现。要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为核心,着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和具体实践。一是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整理典型案例,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二是把调解能力培养列入法官年度和专门培训计划,推行法官互学互教,新进人员到基层和信访窗口接受锻炼等做法;三是鼓励法官深入社会、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刻把握社情民意,了解本地风俗习惯,学会运用群众语言,不断贴近人民群众,切实增强调解工作的效果。
3、要提升实效,增强和谐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地审判处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能力,通过处理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则是更高层次的司法能力。一是在刑事审判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性和负面效应。建立恢复性司法协调机制,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推动刑事和解。主动参与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化解罪案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二是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大力加强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将调解作为首选,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三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深入社区开庭、田间地头调解等多种审判活动,让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现场讲法,以案释法,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让公正高效、司法为民成为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用文明、和谐的司法方式将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
责任编辑:裴夏静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