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动司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2010-08-02 08:33: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院长 吉敏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法官应当在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度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为主导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就政治要求而言能动司法是“为大局服务”,就社会要求而言能动司法是“为人民司法”。落实到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具体而精微的,任何法院、法官都会有自己创造性的发挥。当然,司法的性质决定了这样的创造是有限度的。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大有可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新的伟大实践,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战略任务。基层法院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基层稳,则全局安。面对原生态的复杂社会形势,基层法院应充分运用能动司法,推动三项重点工作。

  一、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多样化。各阶层利益诉求聚集,而社会缺乏相应的疏导机制导致矛盾容易激化,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应立足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群众理性解决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数来自农村,发生在熟人之间,彼此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甚至是无法回避的。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家族熟人之间的健康权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的发生往往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甚至纠纷升级,酿成严重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到了法院,从表面看往往只是一些琐碎的小事情,诉讼标的不大,但背后潜藏着长期的积怨与冲突,处理不当,矛盾就会激化。基层法院应紧贴农村当事人的需求,回应细致深入同时不迁就陈规陋习,有所认同有所引导。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充分发挥智慧,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搭建桥梁,不止是回应农村当事人要求保护权利的诉求同时应充分回应农村当事人的情感、找个说法的诉求。耐心倾听,抓住主要矛盾,找出根本原因,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基层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深入把握农村实际情况,强化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走村入户,大力发扬马锡五亲民爱民办案方式,作平民法官;优化农村法制环境,送法下村,满足农村法制需求的同时倡导“无讼”传统法律文化,引导群众理性协商解决纠纷;增强群众打官司的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了解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重从源头化解纠纷,加大与村社、乡镇、县委、政府联系,多方联动把握容易引发纠纷的社会因素。特别是针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拆迁、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款分配等涉及群众权益的事件,有针对性的召开座谈会,通过事先指导引导多方进入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完善质效考评等工作制度,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素质,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能力;在提高依法裁判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善做群众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全程贯穿调解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立案调解、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结合,坚持院领导参与重大案件的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二、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权是国家管理社会至关重要的执政权。人民法院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加强审判工作与其他社会管理的关系研究,立足司法确立规则、解决纠纷的立场同时以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越位”,也不“缺位”,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促进乡村司法能力重建。尽管农村“熟人社会”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但随着社会转型,传统的道德观念衰落,农村个体成员间生活、情感、心灵的联系有所改变,人情秩序受到损坏而新的秩序并未建立起来。传统乡土的调解模式也随着时代的转移变化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基层人民法院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育基层理性,引导基层自治。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法律训练,有利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员通常是当地村社干部,熟悉社区人员、生活,具有解决纠纷的天然优势,加大其调解能力训练的同时将村社具有道德口碑和号召力的长者集合起来,逐步恢复乡村的调解传统与力量,让更多的矛盾纠纷不出村不出户,解决在萌芽状态。支持行政机关及其他社团组织开展工作。对具有调解可能的纠纷,由立案庭积极引导当事人到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对相关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查并确认其效力。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联系,及时给予法律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共同推进社会管理,让群众有序、依法表达诉求,联动解决问题。坚持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具有国情、大局意识,充分把握社情民意,善于从审判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予以梳理、分析、总结,形成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要具有预判能力,对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对矛盾集中容易激化、社会影响较大的审判、执行案件,进行风险评估,细化工作预案,稳妥处理。针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疏漏、错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三、以能动司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能动司法是“为人民司法”的具体表现,“为人民司法”就必须把公正廉洁内化于司法的人民性要求上。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法院公信力的保证,是法官的立身之本。公正廉洁的落实在于制度,更在于人民法官的理想、信念、精神面貌中。为人民而司法的法官必然是能动的、创造的、智慧的。能动不是盲动乱动,能动司法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同时要把握社情民意,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要注重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注重程序正义的同时更加注重实体正义。个案中,公正是具体而精微的,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是有温度的“有心人”而不是冷冰冰的“自动售货机”,这样才能具体而精微地落实公正。处理案件中“望闻问切”,善于抓住“牛鼻子”,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与当事人充分互动,在反复“做工作”的过程中搭建平台,与当事人建立起交流对话的关系。一个公正的结果必然是法官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结合法律精神,关注了“世俗事务”,耐住了“琐碎”而获得的。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需要法官在能动司法中重新定位自身,要明白权来自何处,为谁而司法。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拓宽视野,不止关注法律本身,应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为民意识,既入世又出世,融入世间万象,充分考虑社会、群众的心理感受,回应社会、群众现实、情感需求;同时明白自身角色、职责所在,保持中立超脱,不为人情利益所惑,真正将公正廉洁内化为信念外化为一种坚守。公正廉洁是人民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要求。要坚持能动司法,提高司法职业素质,增强运用法律有效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落实公正;提高司法职业道德,将廉洁内化为为人民司法的理想信念,让公正廉洁执法成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使人民群众从内心信任法院,认同法院。

  “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具有广阔的空间,必须能动的同时要善于能动,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将公正廉洁内化为行动指南,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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