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实现法院工作新跨越
2010-05-19 08:30: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泽中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是实现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顺应时代发展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跨越。
一、依法履行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应当立足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等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下功夫。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审理好市场经济中的各类商务纠纷以及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谐有序发展。在行政审判中,通过依法审理好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关系和谐。加大执行力度,清理执行积案,创新执行方式,促使执行和解,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畅通申诉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要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度出发,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要切实发挥好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功能,高度重视每一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高度重视每一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在案件审理中,要从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入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
二、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责,遵循司法的原则和规律,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拓展司法功能,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社会主义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应当通过能动司法,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法律规范的静止性、滞后性与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在遵循司法原则和规律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对案件事实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创造性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高明的裁判。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类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处理好这些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坚持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性司法、主动性司法,人民法官应当提高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提高把握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有为,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主动服务,未雨而绸缪,防患于未然,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不断创新司法方式方法,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和谐稳定。积极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司法更趋科学合理。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化解矛盾。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化解基层矛盾的优势和作用。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强化司法的便民利民措施,彰显人文关怀。完善审判管理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认真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及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等工作,积极探索实施司法公开的新举措,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
三、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廉洁是司法的基石和保障。法院的每一起案件都是由具体的法官来办理的,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案件质量的好坏。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根本所在。要强化司法为民理念,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增强亲民意识,永葆爱民情怀。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法官对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法官权重责大,在执法办案时,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气概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法官要谨言谨行,慎独慎微,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时时勤拂拭,莫使有尘埃,”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勿存非分之想,勿行出轨之事。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优秀品格,从思想上筑牢抵御邪恶贪欲的钢铁长城。要全方位加强对法官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决不允许法官将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以权谋私者将严厉追究,对贪赃徇情、枉法裁判者将严惩不贷,以纯洁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法官履行好司法职责,不负人民重托。
一、依法履行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应当立足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等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下功夫。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审理好市场经济中的各类商务纠纷以及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谐有序发展。在行政审判中,通过依法审理好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关系和谐。加大执行力度,清理执行积案,创新执行方式,促使执行和解,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畅通申诉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要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度出发,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要切实发挥好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功能,高度重视每一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高度重视每一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在案件审理中,要从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入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
二、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责,遵循司法的原则和规律,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拓展司法功能,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社会主义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应当通过能动司法,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法律规范的静止性、滞后性与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在遵循司法原则和规律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对案件事实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创造性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高明的裁判。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类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处理好这些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坚持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性司法、主动性司法,人民法官应当提高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提高把握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有为,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主动服务,未雨而绸缪,防患于未然,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不断创新司法方式方法,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和谐稳定。积极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司法更趋科学合理。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化解矛盾。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化解基层矛盾的优势和作用。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强化司法的便民利民措施,彰显人文关怀。完善审判管理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认真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及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等工作,积极探索实施司法公开的新举措,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
三、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廉洁是司法的基石和保障。法院的每一起案件都是由具体的法官来办理的,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案件质量的好坏。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根本所在。要强化司法为民理念,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增强亲民意识,永葆爱民情怀。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法官对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法官权重责大,在执法办案时,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气概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法官要谨言谨行,慎独慎微,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时时勤拂拭,莫使有尘埃,”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勿存非分之想,勿行出轨之事。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优秀品格,从思想上筑牢抵御邪恶贪欲的钢铁长城。要全方位加强对法官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决不允许法官将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以权谋私者将严厉追究,对贪赃徇情、枉法裁判者将严惩不贷,以纯洁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法官履行好司法职责,不负人民重托。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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