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观 创建公信型人民法院
2009-05-21 13:59: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徐志国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理念正确、审判公正、执行高效、队伍廉洁,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按照这一要求,我们牡丹江市两级法院以司法审判活动全面公开为平台,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以公开促公正,创建公信型法院(法庭、审判庭)”主题活动,力求通过司法公开听民意、纠不足、促公正、保清廉,确保司法公正成为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公正,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培养树立金桂兰式优秀法官群体,努力实现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的新发展、新跨越。
一、公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法院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
践行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党的十七大已经明确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是对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制度性要求和发展方向。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审判的评价标准是公正,如何实现公正?我们认为支撑公正的十分重要的基础就是公信。社会公信度是对司法审判最重要的、最直接的检验。缺乏公信的个案审判不是成功的审判,缺失公信的法院是没有政治前途的法院,缺失公信的法官肯定不是好法官。从过去的发展实践来看,阻碍我们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判结果的公信度不够。司法权威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职权和保证实现职能的一种公权的概念。司法权威的基础在于其社会性、公正性,最终在于社会认可度。人民法院受人民尊重、受社会敬重的司法权威,是靠司法公正,尤其是靠司法公信打造出来的,而绝不是简单的法律赋予。公信这关过不去,公信度较低,司法权威就要受到质疑,就要被动摇,就会遭到攻击,就会被认为是滥用职权。所以我们要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讲求科学发展,最终实现法律本身在社会上的政治价值,就必须围绕公信去实现司法追求和目的。没有公信力的法院很难有大的发展。2009年初,我们中院党组经过学习讨论,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全市法院的治院方向就是靠标准化管理建院,靠打造公信法院立院,从而为全市法院确定了一个科学发展的目标。
二、目前影响司法公信的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要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必须要找准和解决影响公信力的问题。从我们自身剖析,这些年来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曾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称号,并于2006、2007、2008连续三年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中级法院,但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审判公开力度不够,司法活动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缺乏相应的知情权和必要的监督权,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二是个别案件的执行不能影响了公信力。低效率的执行导致虚无的法律保护。有些案件由于执行不到位,虽然判完了,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保护不了,当事人赢了官司见不着钱。当然,生效裁判的执行,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贫乏、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生效的裁判必然难以全部实现。但我们目前的执行工作在自身上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主观方面的、人为的因素导致的执行难让司法的公信力在当事人心目中打了折扣。三是程序反复的审理导致耗时多年的诉累。以往曾有个别案件在程序上反复了七、八次,在时间上延续了十多年。这样的事多了,法院的公信度自然就低了。
三、以“十大公开”为切入点,全面打造公信法院
我们认为,提高公信力、创建公信法院的关键就是要让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体验到公正,让社会能看得见公正,让司法结果能够检验公正。因此,围绕以公开听民意、以公开纠不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清廉的司法要求,我们在《牡丹江政务公开网》内设置“阳光审判”网页,将司法活动十个方面的内容全面公开,并专门设置了“意见反馈”专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判,实现了人人可查阅、人人可监督、人人可反映意见,人人可要求回复意见这种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新要求。“十大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立案公开。将法定的立案标准、一审立案审查标准、诉前保全标准、立案时间标准、送达时间标准、委托送达标准、调卷标准等立案要件、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求。二是诉讼费收费标准公开。公开八类案件收费标准,保证人民群众对规费的标准清楚明白。三是庭审公开。除法定不应公开开庭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听证),公开开庭时间和案由、公开分配诉权、公开质证认证、公开证据交换、公开答辩。在审理特重大、典型、新型、疑难案件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时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庭审,实现庭审过程中查明事实、辩法析理、保障公信、树立权威、增强能力和宣传法制作用的公开化和最大化。四是裁判文书公开。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经主管院长(基层法院经院长)签字同意后,全部统一由专人在网上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评判,积极彰显人民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准确性、法律思维与逻辑分析的缜密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五是执行案件公开。执行积案和新受理的执行案件经执行局长签批后全部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置执行案件查询电话,接受申请人的监督和查询,使案件申请执行人随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确保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知情权的实现。六是人民法官、执行员承办案件名单公开。判决生效的、可公开的裁判案件的承办法官、执行员名单全部公开,使审执人员的一切司法行为置于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之下,促进执法人员自觉提升司法公信力、争取公众认可度。七是涉访诉讼案件公开。对由省高院认定的无理访案件的裁判文书全部网上公开。对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由所在法院和审判庭依法释明,必要时邀请院校法学专家、权威律师辩法析理。通过公开答疑解惑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案件上访人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八是司法技术案件办理公开。案件评估、拍卖等机构的选择及评估、拍卖的过程、结果等司法技术案件全部在网上公开,增加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度,树立法院公开、公信、中立的司法形象。九是审判纪律公开。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及处理办法公开,构建多层次监督法官、执行员公正执法体系。十是责任追究公开。公开全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专设的举报电话号码,为人民群众监督法官和执行员严格公正执法提供方便。案件当事人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并处理的案件及相关人员的结果全部公开,让社会认识到法院有错必查、有偏必纠、有腐必惩的工作作风和创建公信型法院的决心。
阳光是最佳的消毒剂。我们就是以公开这种形式,把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打破法院审判活动的神秘性和封闭性,真正做到广泛接受监督,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以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创建公信型法院。诚然,打造公信法院是一项工程,除将上述司法活动公开外,还需要我们在礼仪形象、亲民和谐、释法解疑、廉洁司法等多方面下功夫。我们坚信,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通过创建公信人民法院活动,牡丹江市两级法院的干警素质一定会不断提升,金桂兰式的法官群体一定会不断涌现出来,两级法院的各项工作一定会再上新台阶,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
一、公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法院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
践行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党的十七大已经明确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是对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制度性要求和发展方向。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审判的评价标准是公正,如何实现公正?我们认为支撑公正的十分重要的基础就是公信。社会公信度是对司法审判最重要的、最直接的检验。缺乏公信的个案审判不是成功的审判,缺失公信的法院是没有政治前途的法院,缺失公信的法官肯定不是好法官。从过去的发展实践来看,阻碍我们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判结果的公信度不够。司法权威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职权和保证实现职能的一种公权的概念。司法权威的基础在于其社会性、公正性,最终在于社会认可度。人民法院受人民尊重、受社会敬重的司法权威,是靠司法公正,尤其是靠司法公信打造出来的,而绝不是简单的法律赋予。公信这关过不去,公信度较低,司法权威就要受到质疑,就要被动摇,就会遭到攻击,就会被认为是滥用职权。所以我们要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讲求科学发展,最终实现法律本身在社会上的政治价值,就必须围绕公信去实现司法追求和目的。没有公信力的法院很难有大的发展。2009年初,我们中院党组经过学习讨论,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全市法院的治院方向就是靠标准化管理建院,靠打造公信法院立院,从而为全市法院确定了一个科学发展的目标。
二、目前影响司法公信的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要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必须要找准和解决影响公信力的问题。从我们自身剖析,这些年来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曾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称号,并于2006、2007、2008连续三年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中级法院,但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审判公开力度不够,司法活动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缺乏相应的知情权和必要的监督权,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二是个别案件的执行不能影响了公信力。低效率的执行导致虚无的法律保护。有些案件由于执行不到位,虽然判完了,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保护不了,当事人赢了官司见不着钱。当然,生效裁判的执行,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贫乏、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生效的裁判必然难以全部实现。但我们目前的执行工作在自身上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主观方面的、人为的因素导致的执行难让司法的公信力在当事人心目中打了折扣。三是程序反复的审理导致耗时多年的诉累。以往曾有个别案件在程序上反复了七、八次,在时间上延续了十多年。这样的事多了,法院的公信度自然就低了。
三、以“十大公开”为切入点,全面打造公信法院
我们认为,提高公信力、创建公信法院的关键就是要让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体验到公正,让社会能看得见公正,让司法结果能够检验公正。因此,围绕以公开听民意、以公开纠不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清廉的司法要求,我们在《牡丹江政务公开网》内设置“阳光审判”网页,将司法活动十个方面的内容全面公开,并专门设置了“意见反馈”专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判,实现了人人可查阅、人人可监督、人人可反映意见,人人可要求回复意见这种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新要求。“十大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立案公开。将法定的立案标准、一审立案审查标准、诉前保全标准、立案时间标准、送达时间标准、委托送达标准、调卷标准等立案要件、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求。二是诉讼费收费标准公开。公开八类案件收费标准,保证人民群众对规费的标准清楚明白。三是庭审公开。除法定不应公开开庭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听证),公开开庭时间和案由、公开分配诉权、公开质证认证、公开证据交换、公开答辩。在审理特重大、典型、新型、疑难案件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时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庭审,实现庭审过程中查明事实、辩法析理、保障公信、树立权威、增强能力和宣传法制作用的公开化和最大化。四是裁判文书公开。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经主管院长(基层法院经院长)签字同意后,全部统一由专人在网上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评判,积极彰显人民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准确性、法律思维与逻辑分析的缜密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五是执行案件公开。执行积案和新受理的执行案件经执行局长签批后全部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置执行案件查询电话,接受申请人的监督和查询,使案件申请执行人随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确保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知情权的实现。六是人民法官、执行员承办案件名单公开。判决生效的、可公开的裁判案件的承办法官、执行员名单全部公开,使审执人员的一切司法行为置于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之下,促进执法人员自觉提升司法公信力、争取公众认可度。七是涉访诉讼案件公开。对由省高院认定的无理访案件的裁判文书全部网上公开。对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由所在法院和审判庭依法释明,必要时邀请院校法学专家、权威律师辩法析理。通过公开答疑解惑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案件上访人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八是司法技术案件办理公开。案件评估、拍卖等机构的选择及评估、拍卖的过程、结果等司法技术案件全部在网上公开,增加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度,树立法院公开、公信、中立的司法形象。九是审判纪律公开。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及处理办法公开,构建多层次监督法官、执行员公正执法体系。十是责任追究公开。公开全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专设的举报电话号码,为人民群众监督法官和执行员严格公正执法提供方便。案件当事人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并处理的案件及相关人员的结果全部公开,让社会认识到法院有错必查、有偏必纠、有腐必惩的工作作风和创建公信型法院的决心。
阳光是最佳的消毒剂。我们就是以公开这种形式,把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打破法院审判活动的神秘性和封闭性,真正做到广泛接受监督,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以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创建公信型法院。诚然,打造公信法院是一项工程,除将上述司法活动公开外,还需要我们在礼仪形象、亲民和谐、释法解疑、廉洁司法等多方面下功夫。我们坚信,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通过创建公信人民法院活动,牡丹江市两级法院的干警素质一定会不断提升,金桂兰式的法官群体一定会不断涌现出来,两级法院的各项工作一定会再上新台阶,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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