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在服务大局中落实科学发展观
2011-04-11 08:45: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继青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使命,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是人民法院的发展需要。实践证明,人民法院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代表了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方向,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应有价值,是人民法院工作赢得党和人民满意的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
解读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大局就是全局,就是发展趋势。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是党和国家及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国内外基本形势,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在当今历史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的大局包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服务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国家的长治久安。
服务大局就是认识大局、服从大局、立足大局、融入大局。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主要形式是:一是应用审判手段,通过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所转化的具体诉讼问题服务大局。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把具体案件的裁判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加以考虑,最大限度地衡平利益,实现法律服务于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二是着力化解矛盾,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服务大局。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大局工作清除障碍,促进和保障大局工作开展;三是运用司法延伸,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服务大局。人民法院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创造服务大局的新方法,不断提高司法保障的有效性,为党委分忧、为破解发展和稳定难题支新招。
处理服务大局的四个关系
人民法院服务大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依法审判与主动服务的关系。
依法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最直接、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依法审判,而依法审判的过程就是服务大局的过程,依法审判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着发展和稳定的环境。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人民法院要从被动办案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职能,积极服务大局,掌握司法应对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司法工作的服务性和能动性,围绕大局筹划工作,立足大局做好工作,融入大局推进工作。
二是正确处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就是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胸怀大局,从大局出发,以大局着眼,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切实执好法、办好案。同时,部分不能脱离整体,也不能凌驾于整体,即不能不顾大局,孤立地办案,也不能把个人利益、单位利益、地方利益置于国家整体大局和利益之上,在执法活动中搞利益驱动、特殊保护。
三是正确处理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与灵活运用司法方法的关系。
司法工作规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特征,是司法活动正当性的来源和基石,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基础。同时,运用行之有效的司法方法,与之相辅相成。服务大局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要求我们违背司法规律,而是要求我们改变司法的思维、技巧和方法,服务大局并不要求我们“变通裁判”,而是要求我们更加注重立足长远和全局,抓好时机和条件,最大程度地优化裁判效果,减少司法成本的社会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合理运用社会资源。
四是正确处理服务发展与自身发展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必须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法院队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责任。同时,只有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纳入党和国家的大局工作之中,使之成为大局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才能在大局中凸显法院位置,展现法院作为,实现工作价值,在服务大局中赢得党和人民的信任,在服务大局中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优化司法环境,二者是统一的,互为促进的。
探索服务大局的实现路径
一是立足审判职能,与大局相融。
注重以和谐思维妥善化解矛盾。法官要以和谐思维妥处纠纷,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以和谐价值去处理案件,不仅仅把司法工作看作专政工具,而是通过每一次审判,每一次执行,每一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努力达到诉讼目的和诉讼效果的最大一致化,追求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境界。
注重以妥当方法实现良性效果。司法审判要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达到或者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同时司法审判需要实现多种价值目标,而不是追求某一种价值,这对司法审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审判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仅要求个案公正是不够的,要通过司法活动促进社会整体正义的实现。司法要对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具体的回应,就必须更加注重追求两个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应该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一个正确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注重以公正审判倡导良性社会规则。没有司法实践,复杂的法律规则无法变成活生生的生活规则,社会价值取向无法得到有效的倡导,人们的行为规则得不到有效的确立。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表面上看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而实际上回应的、影响的范围都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裁判通过个案将具有普适性的抽象规则具体化生动化,使之成为符合规则精神和原意的社会公共话语,使公众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的观念、精神和思维逻辑,为法治建设本身提供稳定而强大的社会情感基础,增强与社会的共容性,避免或减少纠纷的重复出现。也正是通过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的大局观通过普适规则的创造性运用体现出来,融入和谐社会的建设之中。
二是拓展服务思维,与大局共生。
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打击犯罪,通过审判工作推动社会治安秩序的持续好转,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严厉打击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减少社会对立面,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更加注重推动发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及时调处经济纠纷,保护和促进经济流转,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化解器”、“减压阀”的作用,协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和谐司法意识,营造和谐司法环境,努力将促进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疏导和化解矛盾冲突,构造健康和睦的人际关系和人文环境。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推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多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更加注重保障民生。人民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种举措,增添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负担,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更加注重统筹兼顾。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强化公平正义意识,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使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都能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度。
三是提升服务能力,与大局同步。
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和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法官要站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高度来认识,要认识和把握主要矛盾、次要矛盾,探索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要认识和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次要方面,通过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善于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要敏锐地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态势,掌握审判技巧,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
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法官要善于将法院审判工作与社情民意紧密结合,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心理的发展变化,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不同特点,经常深入到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中,加强对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和调研,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和最佳途径。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审判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深切感受“明白、方便、公平、及时”,感受司法的温暖、司法的文明,增强对司法的信心和信赖。
提高把握和运用司法方法的能力。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在这种复杂局面下,人民法院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就必须讲求司法方法和司法技巧。司法方法和技巧是运用规则、实现价值的技术和方式。能否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价值规则与方法技巧二者的关系,直接决定了司法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反映了司法能力的高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对纠纷所涉及的经济、道德、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在遵循司法形式合理性的同时,用足用好服务大局的司法方法和技巧,实现良性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与国情相融,与民意相通,与大局合拍。
解读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大局就是全局,就是发展趋势。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是党和国家及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国内外基本形势,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在当今历史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的大局包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服务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国家的长治久安。
服务大局就是认识大局、服从大局、立足大局、融入大局。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主要形式是:一是应用审判手段,通过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所转化的具体诉讼问题服务大局。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把具体案件的裁判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加以考虑,最大限度地衡平利益,实现法律服务于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二是着力化解矛盾,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服务大局。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大局工作清除障碍,促进和保障大局工作开展;三是运用司法延伸,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服务大局。人民法院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创造服务大局的新方法,不断提高司法保障的有效性,为党委分忧、为破解发展和稳定难题支新招。
处理服务大局的四个关系
人民法院服务大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依法审判与主动服务的关系。
依法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最直接、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依法审判,而依法审判的过程就是服务大局的过程,依法审判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着发展和稳定的环境。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人民法院要从被动办案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职能,积极服务大局,掌握司法应对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司法工作的服务性和能动性,围绕大局筹划工作,立足大局做好工作,融入大局推进工作。
二是正确处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就是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胸怀大局,从大局出发,以大局着眼,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切实执好法、办好案。同时,部分不能脱离整体,也不能凌驾于整体,即不能不顾大局,孤立地办案,也不能把个人利益、单位利益、地方利益置于国家整体大局和利益之上,在执法活动中搞利益驱动、特殊保护。
三是正确处理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与灵活运用司法方法的关系。
司法工作规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特征,是司法活动正当性的来源和基石,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基础。同时,运用行之有效的司法方法,与之相辅相成。服务大局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要求我们违背司法规律,而是要求我们改变司法的思维、技巧和方法,服务大局并不要求我们“变通裁判”,而是要求我们更加注重立足长远和全局,抓好时机和条件,最大程度地优化裁判效果,减少司法成本的社会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合理运用社会资源。
四是正确处理服务发展与自身发展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必须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法院队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责任。同时,只有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纳入党和国家的大局工作之中,使之成为大局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才能在大局中凸显法院位置,展现法院作为,实现工作价值,在服务大局中赢得党和人民的信任,在服务大局中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优化司法环境,二者是统一的,互为促进的。
探索服务大局的实现路径
一是立足审判职能,与大局相融。
注重以和谐思维妥善化解矛盾。法官要以和谐思维妥处纠纷,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以和谐价值去处理案件,不仅仅把司法工作看作专政工具,而是通过每一次审判,每一次执行,每一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努力达到诉讼目的和诉讼效果的最大一致化,追求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境界。
注重以妥当方法实现良性效果。司法审判要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达到或者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同时司法审判需要实现多种价值目标,而不是追求某一种价值,这对司法审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审判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仅要求个案公正是不够的,要通过司法活动促进社会整体正义的实现。司法要对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具体的回应,就必须更加注重追求两个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应该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一个正确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注重以公正审判倡导良性社会规则。没有司法实践,复杂的法律规则无法变成活生生的生活规则,社会价值取向无法得到有效的倡导,人们的行为规则得不到有效的确立。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表面上看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而实际上回应的、影响的范围都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裁判通过个案将具有普适性的抽象规则具体化生动化,使之成为符合规则精神和原意的社会公共话语,使公众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的观念、精神和思维逻辑,为法治建设本身提供稳定而强大的社会情感基础,增强与社会的共容性,避免或减少纠纷的重复出现。也正是通过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的大局观通过普适规则的创造性运用体现出来,融入和谐社会的建设之中。
二是拓展服务思维,与大局共生。
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打击犯罪,通过审判工作推动社会治安秩序的持续好转,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严厉打击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减少社会对立面,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更加注重推动发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及时调处经济纠纷,保护和促进经济流转,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化解器”、“减压阀”的作用,协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和谐司法意识,营造和谐司法环境,努力将促进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疏导和化解矛盾冲突,构造健康和睦的人际关系和人文环境。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推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多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更加注重保障民生。人民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种举措,增添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负担,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更加注重统筹兼顾。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强化公平正义意识,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使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都能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度。
三是提升服务能力,与大局同步。
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和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法官要站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高度来认识,要认识和把握主要矛盾、次要矛盾,探索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要认识和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次要方面,通过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善于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要敏锐地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态势,掌握审判技巧,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
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法官要善于将法院审判工作与社情民意紧密结合,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心理的发展变化,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不同特点,经常深入到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中,加强对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和调研,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和最佳途径。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审判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深切感受“明白、方便、公平、及时”,感受司法的温暖、司法的文明,增强对司法的信心和信赖。
提高把握和运用司法方法的能力。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在这种复杂局面下,人民法院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就必须讲求司法方法和司法技巧。司法方法和技巧是运用规则、实现价值的技术和方式。能否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价值规则与方法技巧二者的关系,直接决定了司法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反映了司法能力的高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对纠纷所涉及的经济、道德、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在遵循司法形式合理性的同时,用足用好服务大局的司法方法和技巧,实现良性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与国情相融,与民意相通,与大局合拍。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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