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重点 做好“三项重点”工作
2010-07-16 08:37: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明山
当前,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法院都应高度重视“三项重点”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深入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向纵深发展。笔者以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它明确了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发展和如何发展的问题,是指导各项工作取得胜利的有力理论武器。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各项工作才能与历史潮流相契合,才能服务于大局。“三项重点”工作当然也不例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事前深刻学习科学发展观,事中灵活运用科学发展观,事后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评价工作得失。只有如此,“三项重点”工作才能始终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也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线前进。
二、以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为保障。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历史地形成了领导地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三项重点”工作的人民性、先进性。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大行使权力。人大和人民法院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当然也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有源源不断的动力,才能保证“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制度创新是各项工作突飞猛进的动力。在改革开放驶入深水区之后,制度创新显得更为重要。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更突出地要求搞好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已有的矛盾化解方法、方式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需要。这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构建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虽然在经济改革的同时也进行了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但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仍然无法全面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要求在社会管理方面进行积极的创新,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管理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也要进行深层次的变革,建立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制度体系。总之,必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全面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以坚持地域和级别特色为原则。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均有自己不同的风土人情和文化。这反映在政治领域,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的特点,和谐地处理各项事务。
比如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汉族地区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而在伊斯兰教地区则可以充分利用阿訇的威望。我国东西发展不均衡,东西部不同的文化背景、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也决定了在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不能一刀切,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多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可以多向当事人讲讲风土人情和道德。
同时,我国存在四级法院,各级法院的分工也有明显的区别。基层法院处于一线,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的主要实践者,而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承担指导工作。职能的不同要求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上不能上下同一,而要根据不能的职能特点,采取有区别的措施。
五、 以遵循规律为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是事物发展中的客观联系,规律虽然不能创造,但可以认识,可以利用。
开展“三项重点”工作要进行各方面的创新和实践,但这种创新和实践必须以遵循规律为前提,不能为了开展“三项重点”工作而不顾规律的现实性,贸然前进。开展“三项重点”工作要俯下身子,走到群众中间,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弄清问题的本质,然后以党的方针路线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评价,认真总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方案。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不以规律为前提,想当然地开展活动,则必然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有效服务于社会,反而拖社会的后腿。
六、以群众路线为根本。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群众路线都是我党先进性、时代性、战斗性的保证,是我党前进的不竭动力。“三项重点”工作来源于基层,服务于基层,因此,坚持群众路线,与基层紧密结合,是取得“三项重点”工作胜利的根本保证。
比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总结出符合规律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将这些方式、方法和制度运用于实践,才能取得群众的支持,也才能取得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根本胜利。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它明确了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发展和如何发展的问题,是指导各项工作取得胜利的有力理论武器。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各项工作才能与历史潮流相契合,才能服务于大局。“三项重点”工作当然也不例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事前深刻学习科学发展观,事中灵活运用科学发展观,事后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评价工作得失。只有如此,“三项重点”工作才能始终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也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线前进。
二、以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为保障。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历史地形成了领导地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三项重点”工作的人民性、先进性。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大行使权力。人大和人民法院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当然也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有源源不断的动力,才能保证“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制度创新是各项工作突飞猛进的动力。在改革开放驶入深水区之后,制度创新显得更为重要。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更突出地要求搞好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已有的矛盾化解方法、方式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需要。这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构建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虽然在经济改革的同时也进行了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但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仍然无法全面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要求在社会管理方面进行积极的创新,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管理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也要进行深层次的变革,建立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制度体系。总之,必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全面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以坚持地域和级别特色为原则。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均有自己不同的风土人情和文化。这反映在政治领域,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的特点,和谐地处理各项事务。
比如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汉族地区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而在伊斯兰教地区则可以充分利用阿訇的威望。我国东西发展不均衡,东西部不同的文化背景、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也决定了在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不能一刀切,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多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可以多向当事人讲讲风土人情和道德。
同时,我国存在四级法院,各级法院的分工也有明显的区别。基层法院处于一线,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的主要实践者,而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承担指导工作。职能的不同要求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上不能上下同一,而要根据不能的职能特点,采取有区别的措施。
五、 以遵循规律为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是事物发展中的客观联系,规律虽然不能创造,但可以认识,可以利用。
开展“三项重点”工作要进行各方面的创新和实践,但这种创新和实践必须以遵循规律为前提,不能为了开展“三项重点”工作而不顾规律的现实性,贸然前进。开展“三项重点”工作要俯下身子,走到群众中间,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弄清问题的本质,然后以党的方针路线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评价,认真总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方案。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不以规律为前提,想当然地开展活动,则必然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有效服务于社会,反而拖社会的后腿。
六、以群众路线为根本。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群众路线都是我党先进性、时代性、战斗性的保证,是我党前进的不竭动力。“三项重点”工作来源于基层,服务于基层,因此,坚持群众路线,与基层紧密结合,是取得“三项重点”工作胜利的根本保证。
比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总结出符合规律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将这些方式、方法和制度运用于实践,才能取得群众的支持,也才能取得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根本胜利。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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