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 化解矛盾促和谐
2009-05-15 11:15: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建华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的多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矛盾和问题处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找准化解矛盾的着力点,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明确工作要求,树立化解矛盾纠纷新理念
1、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使法院的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开展。一要理清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跳出靖安看靖安,跳出法院看法院,明确发展目标,自觉把我院工作融入大局来谋划,围绕大局来部署,紧贴大局来开展。二要认真履行司法职能。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认真执行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面,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调为主,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三要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园区、进乡村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2、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理念。“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要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真正让广大公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二要完善高效便捷的审判机制。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健全风险提示、判后释明、远程立案、巡回审判等便民制度。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三要完善强化质量管理的审判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努力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办成精品案,普通案件办成和谐案。
3、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要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促进发展。一是在思想作风上,坚持群众路线。做到在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以群众的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二是在工作目标上,要坚持司法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护、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在服务手段上,坚持便民利民。推行和强化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服务功能,使群众参与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开展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众参与诉讼的权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关怀。
二、提高工作能力,推行化解矛盾纠纷新举措
1、要切实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一是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审判业务知识。法官要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中。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解决经济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不仅要看审理和执结案件的数量,更要看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加重反映化解矛盾效果指标的分量,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涉法上访的数量;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注重法律效果,又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社会效果。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当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要切实提高把握矛盾的能力。一是要建立收集、掌握、了解矛盾纠纷的途径。法官要经常性主动下访,深入企业、乡村和社区街道,面对面地与群众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尤其是对可能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更要及早发现、及早掌握。要着力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善于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二是畅通信访工作渠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真心解决信访问题,耐心解答信访疑虑;三是构建调解责任机制。司法实践证明,调解是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方法和举措。民商事案件要首先以调解方式结案,实行案件审执过程的全程调解,不经调解程序的不判决,努力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要提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法律、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脱离群众需求、就案办案、结案了事、案结事不了的单一取向。
3、要切实提高和谐司法的能力。依法正确及时地审判处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能力。通过处理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则是更高层次的司法能力。一是在刑事审判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性和负面效应。建立恢复性司法协调机制,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推动刑事和解。主动参与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化解罪案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二是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大力加强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目的;三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深入社区开庭、田间地头调解等多种审判活动,让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现场讲法,以案释法,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让公正高效、司法为民成为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
三、提升工作水平,完善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1、建立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一是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的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二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三要注意发挥好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通过民主议事等形式,协调各方利益,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运用综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完善诉讼调解机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进行调解,使诉讼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一是立案调解。在立案审查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初步情况给被告做调解工作。为双方搭建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以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实现和解;二是庭前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后,能全面的了解支持诉辩双方证据,当事人通过权衡各自利弊,往往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之后,会理性的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便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促成纠纷的和解;三是庭中调解。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座谈式调解,便于缓解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使调解在一种相对融洽、缓和的氛围中进行,以达到调解的效果;四是庭后调解。整个案件庭审程序结束后,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已明朗,双方的争执焦点、分歧也很明确,特别是证据相对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想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此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庭审后达成协议;五是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也要注重做好和解工作,营造和谐的执行氛围,减少双方的对抗情绪,慎用强制措施,力促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3、建立协调联动化解矛盾机制。一是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多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尽可能使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得到分流和滤化,实现矛盾纠纷的多渠道解决;二要建立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性、激发性矛盾纠纷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突发性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处置;三要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坚持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注重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合理运用调解或协调的方式开展联动调处;四要建立优势互补机制,善于运用村规民约、风俗人情、良行美德等传统约束力量,评断是非,辨析曲直,抚平社会冲突,理顺群众情绪。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明确工作要求,树立化解矛盾纠纷新理念
1、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使法院的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开展。一要理清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跳出靖安看靖安,跳出法院看法院,明确发展目标,自觉把我院工作融入大局来谋划,围绕大局来部署,紧贴大局来开展。二要认真履行司法职能。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认真执行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面,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调为主,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三要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园区、进乡村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2、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理念。“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要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真正让广大公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二要完善高效便捷的审判机制。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健全风险提示、判后释明、远程立案、巡回审判等便民制度。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三要完善强化质量管理的审判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努力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办成精品案,普通案件办成和谐案。
3、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要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促进发展。一是在思想作风上,坚持群众路线。做到在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以群众的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二是在工作目标上,要坚持司法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护、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在服务手段上,坚持便民利民。推行和强化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服务功能,使群众参与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开展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众参与诉讼的权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关怀。
二、提高工作能力,推行化解矛盾纠纷新举措
1、要切实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一是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审判业务知识。法官要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中。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解决经济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不仅要看审理和执结案件的数量,更要看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加重反映化解矛盾效果指标的分量,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涉法上访的数量;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注重法律效果,又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社会效果。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当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要切实提高把握矛盾的能力。一是要建立收集、掌握、了解矛盾纠纷的途径。法官要经常性主动下访,深入企业、乡村和社区街道,面对面地与群众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尤其是对可能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更要及早发现、及早掌握。要着力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善于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二是畅通信访工作渠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真心解决信访问题,耐心解答信访疑虑;三是构建调解责任机制。司法实践证明,调解是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方法和举措。民商事案件要首先以调解方式结案,实行案件审执过程的全程调解,不经调解程序的不判决,努力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要提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法律、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脱离群众需求、就案办案、结案了事、案结事不了的单一取向。
3、要切实提高和谐司法的能力。依法正确及时地审判处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能力。通过处理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则是更高层次的司法能力。一是在刑事审判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性和负面效应。建立恢复性司法协调机制,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推动刑事和解。主动参与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化解罪案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二是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大力加强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目的;三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深入社区开庭、田间地头调解等多种审判活动,让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现场讲法,以案释法,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让公正高效、司法为民成为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
三、提升工作水平,完善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1、建立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一是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的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二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三要注意发挥好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通过民主议事等形式,协调各方利益,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运用综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完善诉讼调解机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进行调解,使诉讼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一是立案调解。在立案审查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初步情况给被告做调解工作。为双方搭建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以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实现和解;二是庭前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后,能全面的了解支持诉辩双方证据,当事人通过权衡各自利弊,往往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之后,会理性的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便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促成纠纷的和解;三是庭中调解。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座谈式调解,便于缓解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使调解在一种相对融洽、缓和的氛围中进行,以达到调解的效果;四是庭后调解。整个案件庭审程序结束后,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已明朗,双方的争执焦点、分歧也很明确,特别是证据相对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想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此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庭审后达成协议;五是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也要注重做好和解工作,营造和谐的执行氛围,减少双方的对抗情绪,慎用强制措施,力促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3、建立协调联动化解矛盾机制。一是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多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尽可能使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得到分流和滤化,实现矛盾纠纷的多渠道解决;二要建立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性、激发性矛盾纠纷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突发性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处置;三要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坚持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注重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合理运用调解或协调的方式开展联动调处;四要建立优势互补机制,善于运用村规民约、风俗人情、良行美德等传统约束力量,评断是非,辨析曲直,抚平社会冲突,理顺群众情绪。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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