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履行职能强化服务
2009-04-05 09:37: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袁建华
  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方针。深入实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联系我们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必须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刻把握审判工作规律性,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审判质效,强化服务举措,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为促进宜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来说,要做到“六破六立六个下功夫”:

  一、破除审判独立与司法服务相对立的观念,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理念,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

  要在坚持公正和效率主题同时,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围绕宜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好“参与”与“保障”的关系,把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角色定位与“捍卫者”的职能定位统一起来;正确处理好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的关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的有机统一,实现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

  作为法官而言,服务大局就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方法去依法办案、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一个法官只会死抠法律,不是一个好法官,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既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来考虑问题,又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去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最大程度地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破除“坐堂问案”的机械执法观念,树立爱民便民利民理念,在司法为民上下功夫。

  现阶段的矛盾大多是由民生问题引发,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保障民生息息相关。而当前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维定势,即简单地、机械地把审判方式改革理解成只要“坐堂问案”,简单地认为谁举不出证据谁就败诉,至于是否需要查证,则常以“改革”为籍口推诿不管或工作不够主动。这主要是有的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和执法上的机械所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上解放思想,以“看得见”的方式关注民生,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进村开庭、就地办案,以案说法,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及时保障群众的正当诉求;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制度,提高服判息诉率。以此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认同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使当事人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用足用活法律政策,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穷尽被执行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及时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抓好信访和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健全涉诉信访全程预防和处理机制,逐步把涉诉上访引入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发挥申诉、再审的化解矛盾功能,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

  三、破除解放思想与严格管理不相统一的观念,树立“崇德尚能,务实创新”理念,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

  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把握好解放思想与严格管理、照章办事的关系。在解放思想的同时,也要强化司法管理,坚决贯彻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方针,继续坚持用制度管人理事,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用好管理、用活管理,以解放促管理、以管理谋发展。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领导与法官、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把干警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形成整体的力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和提高干警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分析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分析复杂局势和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以司法公正树形象,以司法文明树形象,以司法廉洁树形象,努力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的队伍。

  四、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理念,在审务公开上下功夫。

  在诉讼活动中,当前普遍比较偏重的是实体法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在法治社会,重实体更应重程序。程序公正就是“看得见的公正”,是维护公信力的关键,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开和公正,就是要防止司法独断行为,防止司法神秘主义,最大程度地做到审判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要以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平等保护诉讼各方诉讼权利与义务;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取舍证据,认定事实,使裁判建立在“按程序办”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任意方式做出;要深化审判公开,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从规范庭审程序、督查司法礼仪、评查司法文书、严格考勤纪律、约束业外活动等细节入手,加强对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效能监控。               

  五、破除重判决轻调解的观念,树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理念,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

  “司法调解是各类社会矛盾的有效减压阀,是促进社会关系和睦的法律动推器”。与判决结案比较,诉讼调解有着更积极的社会意义和重要的司法意义。由此,在司法实践中要从有利于案结事了出发,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分清是非与定纷止争的关系,选择二者的最佳结合方式。要把调解工作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广泛使用这种方式。除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应当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防范的关系;民商事审判要处理好裁决与疏导的关系,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行政审判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关系,促进依法行政。此外,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对裁判结果的认同。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持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六、破除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观念,树立“两个效果”统一理念,在和谐司法上下功夫。

  司法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司法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正、实现和谐。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院工作要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因此,法院工作要坚持做到统筹兼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要通过严格司法、公正办案来维护秩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另一方面要通过利益的平衡和分配,潜移默化地教化和引导全体社会成员朝着共同的理想目标努力,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把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不仅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且还可以情感人、以情服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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