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香樟树引发连续诉讼
2009-02-12 10:18: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敖颖婕
六十年代种下的一颗香樟树经过近五十年的生长已成参天大树,眼看最高的树枝已经超过了与高压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电力公司为安全起见修剪树枝,引起香樟主人的不满,诉讼自2004年起从区法院一直打到高级法院,好不容易到了2006年底双方在高级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和解,不料时隔半年多又起纷争。2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香樟引发的第二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驳回香樟主人赔偿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颗香樟引发三级诉讼
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某村的金某早在六十年代就在其住宅后栽种了一棵香樟树。1984年左右电力公司因需在该树木上方距地面16.24米左右高度架设了220千伏的超高压电线。2004年10月,电力公司因金某所栽种的香樟树高度危及超高压线的安全运行,故指派工作人员对该树木的超高树枝进行了修剪。金某于200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这场官司经过一、二审之后,在2005年6月以金某败诉告终。但金某并不甘心,又向上海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直到2006年12月,金某与电力公司才在高级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电力公司公司一次性支付金某人民币1000元;金某承诺其种植的树木如妨碍电力设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高度等要求自行修剪,如不予修剪将依法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再就本案纠纷向上海市电力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从此息诉,并撤回此案的再审申请。至此,双方的纠纷总算告一段落。
时隔半年多风波再起
2007年7月电力公司发现金某的香樟树持续生长,与高压线的距离只有3.76米,超过了4.5米安全距离。电力公司要求金某对该树木进行修剪,但金某置之不理。电力公司为谨慎起见,与金某约定在8月16日与动力输变电公司一同对这颗香樟树及导线高度进行测量。测量的结果是树木距离为11.74米,导线高度为15.5米,树木距导线3.76米。同月21日,电力公司向浦东新区三林镇镇政府及金某同时发函,要求三林镇人民政府督促金某对树木进行修剪。两天后金某致信电力公司,言明电力公司不经金某同意修剪,应承担后果。眼看香樟树与高压线之间大大超过了安全距离,电力公司只能断然采取措施。2007年8月31日上午10时,电力公司派其员工对该树木进行了修剪。然而这次修剪再次引发纠纷。金某却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遭到电力公司拒绝后,金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60元等,并对所损树木进行养护。
协议在先赔偿请求仍被驳回
案件经过一审,法院认定电力公司为保护电力设施和公共利益,保证超高压电线的安全运行,对金某树木进行修剪的行为,于法有据,且该修剪行为并未损害金某的合法权益。于是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曾就有关树木修剪问题已经达成了协议,即金某承诺其种植的树木如妨碍电力设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高度等要求自行修剪,如不予修剪将依法作出处理。协议双方各自设定的权利义务,均应当恪守,现电力公司经过测量,认定金某种植的树木已经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带来妨碍,其发函通知金某自行修剪不成,且告知当地政府的情况下,依照电力法的规定对该树木进行修剪的行为,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同时,金某没有证据证明电力公司修剪树木的行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驳回了金某的上诉请求。
一颗香樟引发三级诉讼
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某村的金某早在六十年代就在其住宅后栽种了一棵香樟树。1984年左右电力公司因需在该树木上方距地面16.24米左右高度架设了220千伏的超高压电线。2004年10月,电力公司因金某所栽种的香樟树高度危及超高压线的安全运行,故指派工作人员对该树木的超高树枝进行了修剪。金某于200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这场官司经过一、二审之后,在2005年6月以金某败诉告终。但金某并不甘心,又向上海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直到2006年12月,金某与电力公司才在高级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电力公司公司一次性支付金某人民币1000元;金某承诺其种植的树木如妨碍电力设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高度等要求自行修剪,如不予修剪将依法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再就本案纠纷向上海市电力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从此息诉,并撤回此案的再审申请。至此,双方的纠纷总算告一段落。
时隔半年多风波再起
2007年7月电力公司发现金某的香樟树持续生长,与高压线的距离只有3.76米,超过了4.5米安全距离。电力公司要求金某对该树木进行修剪,但金某置之不理。电力公司为谨慎起见,与金某约定在8月16日与动力输变电公司一同对这颗香樟树及导线高度进行测量。测量的结果是树木距离为11.74米,导线高度为15.5米,树木距导线3.76米。同月21日,电力公司向浦东新区三林镇镇政府及金某同时发函,要求三林镇人民政府督促金某对树木进行修剪。两天后金某致信电力公司,言明电力公司不经金某同意修剪,应承担后果。眼看香樟树与高压线之间大大超过了安全距离,电力公司只能断然采取措施。2007年8月31日上午10时,电力公司派其员工对该树木进行了修剪。然而这次修剪再次引发纠纷。金某却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遭到电力公司拒绝后,金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60元等,并对所损树木进行养护。
协议在先赔偿请求仍被驳回
案件经过一审,法院认定电力公司为保护电力设施和公共利益,保证超高压电线的安全运行,对金某树木进行修剪的行为,于法有据,且该修剪行为并未损害金某的合法权益。于是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曾就有关树木修剪问题已经达成了协议,即金某承诺其种植的树木如妨碍电力设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高度等要求自行修剪,如不予修剪将依法作出处理。协议双方各自设定的权利义务,均应当恪守,现电力公司经过测量,认定金某种植的树木已经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带来妨碍,其发函通知金某自行修剪不成,且告知当地政府的情况下,依照电力法的规定对该树木进行修剪的行为,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同时,金某没有证据证明电力公司修剪树木的行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驳回了金某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