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五个坚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统一
2008-12-19 15:37: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胡启旺
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明确要求,是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深刻认识“两个效果”统一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
(一)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也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满足于判决不超审限,判决合法,是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性是其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立法上,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司法上,始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文化传统上,历来讲求法理情的统一。因此,与西方国家奉行“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司法理念不同,我们的价值追求从来都不是“法律至上”的机械法律论,而是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讲求法律价值和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相统一。
(三)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是消解、化解矛盾,而不应是制造矛盾;应当是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依法行使审判权固然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能否以法律平复社会不满,以法律的方式真正解决利益冲突,切实承担其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则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二、“两个效果”不统一在审判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过分注重法律效果,忽视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实践中一些法官存在单纯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注重职权的行使,工作思路单一,思维保守陈旧,方法简单,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忽视了审判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违法办案或机械的套用程序。近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已得到纠正,但仍有忽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权、违法办案的现象。二是不能全面的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而机械地适用法律。单纯地从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层面来裁判,而忽略了社会层面。三是过分强调案件的客观事实,忽略了社会影响。有的办案人员一味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造成案件长期积压,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能案结事了,产生了不好的社会效果。四是不考虑社会效果,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举证责任分配权。
(二)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损毁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当前存在另一种偏颇,一味强调社会效果,不顾事实,回避矛盾,强调表面的、暂时的、个案的稳定,违背法律效果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在: 一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人民法院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当前一些同志认为群众满意应当体现在当事人满意上,这是一种功利的、庸俗的、狭隘的思想,这种观点片面地理解了中央精神,混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是片面理解强调“维护大局”。一些同志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以“稳定”为借口进行要挟,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三是在个案上牺牲法律,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来追求“社会效果”。
三、做到“五个坚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克服机械司法的做法。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克服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做法,克服只讲“法律至上”,就案办案,就法律谈法律的观念。不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不将具体案件放入大的社会背景下去考虑,采取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方法办案,就难以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要始终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考虑,心中要始终装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同时,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自觉以法律的手段去服务大局,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努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坚持把群众的呼声和反映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期待和愿望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把人民的需求和法律的规定结合起来,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让人民的呼声、希望、要求都能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得到体现和回应,让老百姓打一个看得清、听得懂、能明白、受尊重的官司。只有这样,办案的社会效果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法律效果才真正有意义,人民法院的工作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司法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邻里和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要强化法官诉讼调解理念,全面提高调解能力,保证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都注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促使服判息诉,同时还必须正确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推进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和行政协调,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多做调解工作,把握调解时机,讲求调解艺术,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对做工作不能调解的要及时判决。
(四)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要通过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来实现,因此,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关键。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充分理解我国经济社会的阶段性特征,善于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要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帮助人民群众维护和实现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真正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学会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来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在办案中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做到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实体合情合理合法。
(五)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既体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也体现了法院工作的社会认可度。能否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应当成为评价法院工作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成为评价法官办案政绩的重要指标。要以努力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为导向,把这一标准量化,纳入到对法院、对法官的考评体系当中,不仅要看审理执行了多少案件,还要看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案结事好。
(六)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除注重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设外,还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信法、用法的观念。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案件的审理,经常对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公开审理,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以案释法,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一、深刻认识“两个效果”统一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
(一)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也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满足于判决不超审限,判决合法,是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性是其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立法上,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司法上,始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文化传统上,历来讲求法理情的统一。因此,与西方国家奉行“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司法理念不同,我们的价值追求从来都不是“法律至上”的机械法律论,而是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讲求法律价值和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相统一。
(三)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是消解、化解矛盾,而不应是制造矛盾;应当是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依法行使审判权固然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能否以法律平复社会不满,以法律的方式真正解决利益冲突,切实承担其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则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二、“两个效果”不统一在审判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过分注重法律效果,忽视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实践中一些法官存在单纯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注重职权的行使,工作思路单一,思维保守陈旧,方法简单,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忽视了审判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违法办案或机械的套用程序。近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已得到纠正,但仍有忽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权、违法办案的现象。二是不能全面的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而机械地适用法律。单纯地从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层面来裁判,而忽略了社会层面。三是过分强调案件的客观事实,忽略了社会影响。有的办案人员一味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造成案件长期积压,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能案结事了,产生了不好的社会效果。四是不考虑社会效果,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举证责任分配权。
(二)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损毁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当前存在另一种偏颇,一味强调社会效果,不顾事实,回避矛盾,强调表面的、暂时的、个案的稳定,违背法律效果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在: 一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人民法院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当前一些同志认为群众满意应当体现在当事人满意上,这是一种功利的、庸俗的、狭隘的思想,这种观点片面地理解了中央精神,混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是片面理解强调“维护大局”。一些同志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以“稳定”为借口进行要挟,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三是在个案上牺牲法律,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来追求“社会效果”。
三、做到“五个坚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克服机械司法的做法。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克服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做法,克服只讲“法律至上”,就案办案,就法律谈法律的观念。不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不将具体案件放入大的社会背景下去考虑,采取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方法办案,就难以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要始终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考虑,心中要始终装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同时,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自觉以法律的手段去服务大局,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努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坚持把群众的呼声和反映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期待和愿望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把人民的需求和法律的规定结合起来,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让人民的呼声、希望、要求都能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得到体现和回应,让老百姓打一个看得清、听得懂、能明白、受尊重的官司。只有这样,办案的社会效果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法律效果才真正有意义,人民法院的工作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司法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邻里和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要强化法官诉讼调解理念,全面提高调解能力,保证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都注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促使服判息诉,同时还必须正确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推进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和行政协调,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多做调解工作,把握调解时机,讲求调解艺术,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对做工作不能调解的要及时判决。
(四)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要通过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来实现,因此,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关键。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充分理解我国经济社会的阶段性特征,善于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要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帮助人民群众维护和实现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真正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学会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来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在办案中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做到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实体合情合理合法。
(五)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既体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也体现了法院工作的社会认可度。能否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应当成为评价法院工作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成为评价法官办案政绩的重要指标。要以努力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为导向,把这一标准量化,纳入到对法院、对法官的考评体系当中,不仅要看审理执行了多少案件,还要看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案结事好。
(六)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除注重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设外,还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信法、用法的观念。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案件的审理,经常对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公开审理,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以案释法,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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