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完善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008-12-15 09:13: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郑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不久前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切实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事关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许多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司法诉求的形式集中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也愈来愈高。与此同时,由于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尚不尽完善,腐朽落后思想观念对法官队伍的侵蚀加剧,法官队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所以,根据人民法院权力运行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十分必要。笔者认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要使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效就必须强化对法官群体的思想引导的教育机制、纪律约束机制、作风规范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四大机制”体系建设,夯实惩治和预防并重长效管理机制基础,以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一、完善法官反腐倡廉思想教育机制建设,预防司法腐败产生的动机。
古人云:“寻丈之缪,实始毫厘;君子畜德,无忽细微”。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不廉甚至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开展,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究其根源则是不良思想的外化。所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施教于先,从思想教育机制构建入手, 做到“警钟常鸣”。使法官们树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理念,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纪律、法规及他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
自律是司法工作人员自觉按照道德规范、纪律和法规规定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评价、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整的境界和能力,从防止司法腐败上看,自律是极为重要的一道关口,而要使每位法官达到自律,这就必须加强思想教育,采用思想教育制度设置产生腐败动机的防线,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从思想上做到拒腐防变。一是构建完善经常性、多样化灌输教育制度机制,把法官职业道德、公正司法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教育与法官勤政廉政教育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广大法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使法官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慎权、慎独、慎 微、慎友”,纯洁生活圈,净化社交圈,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完善延伸教育“触角”的制度规定,建立起单位、家庭、社会跟踪教育网络,通过邻里互帮、廉内助评比等多种形式将思想教育涵盖到八小时以外,在法院营造情趣健康而又生动活泼生活环境和氛围,使每一名法官成为单位的好公仆,家庭的好成员,社会的好公民。三是完善建立司法工作人员思想动态库资料系统,及时掌握思想脉搏,逐步做到知心知情知底,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善于从利益动因上分析其思想转变,把思想教育贯彻到关心、解决现实问题当中去,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先进的思想鼓舞人,用真诚的关怀感召人,始终让思想教育深入人心,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构建和完善纪律制约机制建设,消除司法腐败产生的机会。
有效的抑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纪律的约束是关键。采用纪律制约来设置权力防线,使之成为消除腐败产生的有力武器,建立纪律制约制度体系目的就是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用法纪、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是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倡导性制度。对法官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清楚的认识到法官手中的每一份权力,都是一份责任,这责任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权威,因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公正的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二是要完善宽严不一的惩戒制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司法人员中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纪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决不手软,决不允许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依法惩处腐败,不仅可以制止腐败行为继续进行,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使之不敢以身违纪违法。三是制定完善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对策,遏制和减少腐败发生,要针对审判权、执行权,鉴定、拍卖等中介委托司法行政权等运行中薄弱环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探索建立分权制衡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审判、执行、行政司法三权分离,做到宏观预防与微观预防相结合。同时以法院廉政文化园地为载体,对司法腐败典型案例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对审判执行行政权力集中的环节进行机制创新,完善管理,加强监督,防患于未然。
三、构建和完善法官作风建设制度体系,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不仅是法官自觉抵制腐败侵袭,确保司法廉洁公正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通过作风建设来设置法官自律防线,就是把法官作风建设贯穿到审判执行和行政权的运用中,要求每位法官做到干干净净执法、清清白白做人、勤勤恳恳为民。慎而又慎地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法官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产生的条件。
加强对法官言行的监督管理,完善和落实制度、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是关键所在。孟德斯鸠有一个著名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就是要求法官一言一行自觉置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司法权滥用错用。事实证明,没有制约的司法权是司法腐败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增强内外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根据法院内各部门工作情况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发挥监督管理功能,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各内设部门的职权配置,构建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体系,把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科学配置与对审判权、执行权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确保司法权行使到那里,监督制约措施就实行到那里。尤其注重从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完善相应的监督措施,避免出现空挡,使腐败酿成有了温床。其次加强主动监督,切实把预防的关口前移和外移。积极推行阳光司法,增强司法权运作的透明度,便于人大、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及群众的监督。同时强化岗位责任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对其工作的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评。第三建立健全各项司法行政规章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决策决议集体讨论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在规章制度上不给腐败留下可趁之机。切实把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督管理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改善监督管理不力状况,增强监督管理的实效性。
同时,我们还要把握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注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构建的系统性。围绕最高法院提出的“四不为”,构建与审判规律相适应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惩防体系,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人权、财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审判执行权等各个环节上,使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成为相互衔接、相辅相成、严密的制度反腐体系,真正发挥制度规定的整体合力。
二是注重制度操作的可行性。围绕产生腐败的人、财、物、事,建立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切实管用的规范制度。通过及时制定和完善干警行为准则,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廉洁司法的行为目标,转化为可以遵守、可以操作、可以监督的具体规定,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注重规范行为的针对性。认真研究当前法院系统产生腐败的典型案例,剖析产生腐败的成因,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对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关键环节、热点岗位,结合在“大学习大讨论”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中查摆出的突出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现有的制度再进行一次梳理,修订滞后的,完善缺失的,创新空白的,使干警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
四是注重教育监督的实效性。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听取干警的意见,调动干警参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使干警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接受教育,充分体现出台制度的积极意义,增强干警遵守制度的自觉性。转变重惩轻防的观念,将监督关口前移,立足于教育,防患于未然,变事后追惩为主的被动监督方式,为事前、事中介入的主动监督方式。
五是注重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将干警廉洁司法、落实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目标岗位考核办法的考核范围之中,记录在干警的廉政档案内,对于在制度贯彻、落实、管理上负有责任的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强化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之真正做到以权制权,确保勤政廉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许多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司法诉求的形式集中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也愈来愈高。与此同时,由于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尚不尽完善,腐朽落后思想观念对法官队伍的侵蚀加剧,法官队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所以,根据人民法院权力运行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十分必要。笔者认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要使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效就必须强化对法官群体的思想引导的教育机制、纪律约束机制、作风规范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四大机制”体系建设,夯实惩治和预防并重长效管理机制基础,以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一、完善法官反腐倡廉思想教育机制建设,预防司法腐败产生的动机。
古人云:“寻丈之缪,实始毫厘;君子畜德,无忽细微”。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不廉甚至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开展,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究其根源则是不良思想的外化。所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施教于先,从思想教育机制构建入手, 做到“警钟常鸣”。使法官们树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理念,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纪律、法规及他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
自律是司法工作人员自觉按照道德规范、纪律和法规规定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评价、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整的境界和能力,从防止司法腐败上看,自律是极为重要的一道关口,而要使每位法官达到自律,这就必须加强思想教育,采用思想教育制度设置产生腐败动机的防线,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从思想上做到拒腐防变。一是构建完善经常性、多样化灌输教育制度机制,把法官职业道德、公正司法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教育与法官勤政廉政教育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广大法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使法官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慎权、慎独、慎 微、慎友”,纯洁生活圈,净化社交圈,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完善延伸教育“触角”的制度规定,建立起单位、家庭、社会跟踪教育网络,通过邻里互帮、廉内助评比等多种形式将思想教育涵盖到八小时以外,在法院营造情趣健康而又生动活泼生活环境和氛围,使每一名法官成为单位的好公仆,家庭的好成员,社会的好公民。三是完善建立司法工作人员思想动态库资料系统,及时掌握思想脉搏,逐步做到知心知情知底,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善于从利益动因上分析其思想转变,把思想教育贯彻到关心、解决现实问题当中去,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先进的思想鼓舞人,用真诚的关怀感召人,始终让思想教育深入人心,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构建和完善纪律制约机制建设,消除司法腐败产生的机会。
有效的抑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纪律的约束是关键。采用纪律制约来设置权力防线,使之成为消除腐败产生的有力武器,建立纪律制约制度体系目的就是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用法纪、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是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倡导性制度。对法官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清楚的认识到法官手中的每一份权力,都是一份责任,这责任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权威,因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公正的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二是要完善宽严不一的惩戒制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司法人员中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纪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决不手软,决不允许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依法惩处腐败,不仅可以制止腐败行为继续进行,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使之不敢以身违纪违法。三是制定完善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对策,遏制和减少腐败发生,要针对审判权、执行权,鉴定、拍卖等中介委托司法行政权等运行中薄弱环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探索建立分权制衡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审判、执行、行政司法三权分离,做到宏观预防与微观预防相结合。同时以法院廉政文化园地为载体,对司法腐败典型案例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对审判执行行政权力集中的环节进行机制创新,完善管理,加强监督,防患于未然。
三、构建和完善法官作风建设制度体系,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不仅是法官自觉抵制腐败侵袭,确保司法廉洁公正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通过作风建设来设置法官自律防线,就是把法官作风建设贯穿到审判执行和行政权的运用中,要求每位法官做到干干净净执法、清清白白做人、勤勤恳恳为民。慎而又慎地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法官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产生的条件。
加强对法官言行的监督管理,完善和落实制度、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是关键所在。孟德斯鸠有一个著名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就是要求法官一言一行自觉置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司法权滥用错用。事实证明,没有制约的司法权是司法腐败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增强内外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根据法院内各部门工作情况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发挥监督管理功能,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各内设部门的职权配置,构建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体系,把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科学配置与对审判权、执行权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确保司法权行使到那里,监督制约措施就实行到那里。尤其注重从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完善相应的监督措施,避免出现空挡,使腐败酿成有了温床。其次加强主动监督,切实把预防的关口前移和外移。积极推行阳光司法,增强司法权运作的透明度,便于人大、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及群众的监督。同时强化岗位责任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对其工作的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评。第三建立健全各项司法行政规章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决策决议集体讨论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在规章制度上不给腐败留下可趁之机。切实把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督管理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改善监督管理不力状况,增强监督管理的实效性。
同时,我们还要把握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注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构建的系统性。围绕最高法院提出的“四不为”,构建与审判规律相适应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惩防体系,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人权、财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审判执行权等各个环节上,使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成为相互衔接、相辅相成、严密的制度反腐体系,真正发挥制度规定的整体合力。
二是注重制度操作的可行性。围绕产生腐败的人、财、物、事,建立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切实管用的规范制度。通过及时制定和完善干警行为准则,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廉洁司法的行为目标,转化为可以遵守、可以操作、可以监督的具体规定,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注重规范行为的针对性。认真研究当前法院系统产生腐败的典型案例,剖析产生腐败的成因,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对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关键环节、热点岗位,结合在“大学习大讨论”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中查摆出的突出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现有的制度再进行一次梳理,修订滞后的,完善缺失的,创新空白的,使干警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
四是注重教育监督的实效性。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听取干警的意见,调动干警参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使干警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接受教育,充分体现出台制度的积极意义,增强干警遵守制度的自觉性。转变重惩轻防的观念,将监督关口前移,立足于教育,防患于未然,变事后追惩为主的被动监督方式,为事前、事中介入的主动监督方式。
五是注重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将干警廉洁司法、落实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目标岗位考核办法的考核范围之中,记录在干警的廉政档案内,对于在制度贯彻、落实、管理上负有责任的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强化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之真正做到以权制权,确保勤政廉政。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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