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
2008-11-28 13:51: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刚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对于指导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人民法院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始终承担着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的重要职责,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开拓创新,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推进法院工作的必然抉择。只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效地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目的。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把黄山打造成现代国际旅游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笔者认为必须做到“四个必须”。

  第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强发展的大局意识和服务理念作为法院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取向。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发展旅游经济的重点项目和目标任务,在公正高效文明司法中强化服务措施、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效果,开展好“公正司法树形象,司法为民立威性,服务发展做贡献”活动,使法院工作在立足实现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这一目标中彰显法律功能的作用和效果,同时,通过司法手段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以达到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打造平安作为法院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新机制。

  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是通过审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刑事审判中,一是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坚持惩治与保障同步。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重大盗窃等犯罪坚持从严从快惩处,决不手软,以刑罚震慑犯罪分子,全力打造平安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尤其是青少年失足者充分利用社区校正、社会调查员制度等多管齐下的措施,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处罚。把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因素。民事审判中要构建以和谐诉讼为内容的便民服务机制,畅通社情民意渠道,搭建便民利民平台,围绕缓减免诉讼费用、当事人诉讼引导、案件的速裁等方面做文章,强化司法调解工作。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胜败皆明”为目标,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化解矛盾。行政审判中针对地方旧城改造、项目园区建设中凸显的矛盾和问题,构建以行政协调为主的行政和谐服务机制。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拆迁等行政职权同时,引导和妥善解决因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等矛盾激化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有效化解行政纷争,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社会和谐。执行工作中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应构建以执行到位率考核为主的执行监督机制。不断创新和推行“执行案件排期制”、“执行工作公开制”、“执行效果回访制”、“执行积案催办制”等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在积极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法院参与相关单位协办的乡镇村一体化执行综治联席会议网络作用,积极改进执行方法,量化执行标的到位率,努力攻克“执行难”。把好立案环节的涉诉涉法信访人访申诉关,积极排查化解来访群众的涉诉矛盾,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为维护稳定打造和谐文明温馨的“民心之窗”。

  第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把“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宗旨作为法院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终目的。工作中,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的评价作为标准,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在处理每一起案件中都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更好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真正做到为民排难解忧,办实事、讲公平、讲正义、求效率。同时,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做到以人为本,推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行先进的管理方法,调动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和潜在能力,进一步改进完善引导机制,激励机制,用人机制,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干警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业务精通,勤政廉洁的法院队伍。

  第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法院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成效的衡量尺度,努力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所以,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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