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努力追求司法高水平
为打造新滨海建设新天津实现新跨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08-11-26 14:11: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姚奎彦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中央和市委相继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同志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其核心就是要求我们武装头脑、更新观念、突出实践,为我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这一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努力追求司法高水平,为“打造新滨海、建设新天津、实现新跨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好法院工作,就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对政法工作提出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新要求。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根本原则,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做到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思考、去谋划,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增强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是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重要途径。具体到司法工作上,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特别是要更加关注民生。始终以人民满意为最高目标,积极采取为民、便民、利民、亲民的有效措施,通过严惩犯罪、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决好执行难等手段,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解决好当事人涉诉信访和上访问题,切实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只有坚持严格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才能真正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只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维护好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体现在实际工作上,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通过不断地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法院管理制度和机制,使审判工作既要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的统一,又要实现司法判断与司法良知的统一;既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又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共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以实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好法院工作,就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支配行动。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不仅要始终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而且还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善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联系我们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当前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还应强化六个方面的新观念:
一是既要做好“被动审判”,又要搞好主动服务。法院工作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必须坚持不告不理和居中裁判。也正因为如此,有少数法官在服务大局上,把主动服务和居中裁判对立起来,强调居中裁判,放弃了主动服务。大局不仅仅指经济建设,还包括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主动服务并不是要求在个案中不居中裁判,而是要求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主动的意识和行动,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减少和避免涉法纠纷。
二是既要依法独立审判,又要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沟通联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是孤立审判,与政府加强沟通联系并不矛盾。加强沟通联系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动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随着滨海新区加快发展,法院要为地方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就要把自身的工作自觉地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把握和谋划,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既要坚持审级监督,又要加强指导,形成服务大局的合力。由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处的位置不同,很容易造成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视角来考虑,造成有的案件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出现了涉诉上访问题。因此,要畅通一、二审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业务指导,这样形成合力,既能促进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又能节省司法资源,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的整体良好形象。
四是裁判案件既要掌握法律内容,更要把握立法精神。当前,我们有少数法官在思想观念上存在一个误区,即把依法办案简单地理解为以法条判案,忽视了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因此,必须转变观念,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出发,善于运用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来裁判案件,特别要防止死抠条文和机械执法。
五是既要注重制度和机制建设,又要注重信息数字化建设。已有的制度和机制在以往的工作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审判任务的加重,加强制度机制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不容忽视而且亟待加强的重要问题。从先进法院的经验来看,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管理,可以极大地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注重运用现代的信息手段,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六是既要以人为本,又要严格管理。以人为本是指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是指迁就、照顾个别人的不当利益和不当需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干警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宗旨。因此,队伍建设上,必须把培养人民满意的法官和干警作为工作之本。在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切实解决少数人身上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好法院工作,就必须始终坚持突出实践特色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在于武装头脑、更新观念、突出实践。结合我院实际,当前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着力抓好为滨海新区发展服务的工作。滨海新区全部坐落在我院的审判辖区,中央把滨海新区纳入了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胡锦涛总书记又要求滨海新区要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天津市委发出了“打造新滨海、建设新天津、实现新跨越”的号召。我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天津发展上。一要从大局着眼,从个案入手,维护新区的社会稳定,服务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在先行先试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既要大胆尝试,又要慎重处理,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二要采取多种形式,有组织地选择与新区发展相关的典型案件进行示范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三要发挥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辖区法院共同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搞好司法保障。四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区企业在佣工、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和新区行政部门在管理和执法上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和工作建议,有效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五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辖区各区县、重点建设项目和滨海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发展动态和法律需求,为新区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是着力抓好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刑事审判要把打击锋芒始终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民事审判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行政审判要以加强协调为主线,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大执行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一要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发生机制,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加强辨法析理,给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可信赖的公正。二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以合议庭为单位的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完善各部门定期排查制度和院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评查制度,做到有矛盾早发现早预防。三要完善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责任机制,加强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建立承办人化解矛盾全程负责制,坚持信访首访责任制和领导接待日制度,做到尽访尽接,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四要完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建立突出矛盾问题查究制度,完善紧急情况处置制度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我院。
三是着力抓好保障和促进民生工作。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做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好审判工作。坚持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要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快速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热点和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地立好、审好、执行好每一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力措施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工资、工伤、医疗、赡养、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等重点案件。切实落实好司法救助的各项措施,关注弱势群体的诉求,依规向其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四是着力抓好提高案件质量工作。要准确把握审判工作关键环节,做到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一要进一步规范立案标准和审批程序,认真解决告状难问题。二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把调解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程序、各个环节,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三要加强对我院再审案件收案增减情况的调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再审案件的审理。四要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在搞好案件的审查、评查、督办的基础上,大力推行裁判文书在局域网公布,接受全院干警监督评议。进一步加强诉讼财产管理,把拍卖保证金和价款纳入管理范围,确保不出问题。
五是着力抓好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工作。一要认真抓好中国特色理论体系的学习,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武装头脑、更新观念,使广大法官和干警成为科学发展观的忠诚实践者。二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来影响带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三要建立完善干警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搞好业务技能和理论学习培训,有组织、有目的地培养各类拔尖人才。四要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大力营造积极进取、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五要突出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建立适合我院特点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干警队伍,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好法院工作,就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对政法工作提出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新要求。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根本原则,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做到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思考、去谋划,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增强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是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重要途径。具体到司法工作上,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特别是要更加关注民生。始终以人民满意为最高目标,积极采取为民、便民、利民、亲民的有效措施,通过严惩犯罪、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决好执行难等手段,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解决好当事人涉诉信访和上访问题,切实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只有坚持严格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才能真正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只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维护好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体现在实际工作上,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通过不断地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法院管理制度和机制,使审判工作既要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的统一,又要实现司法判断与司法良知的统一;既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又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共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以实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好法院工作,就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支配行动。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不仅要始终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而且还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善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联系我们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当前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还应强化六个方面的新观念:
一是既要做好“被动审判”,又要搞好主动服务。法院工作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必须坚持不告不理和居中裁判。也正因为如此,有少数法官在服务大局上,把主动服务和居中裁判对立起来,强调居中裁判,放弃了主动服务。大局不仅仅指经济建设,还包括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主动服务并不是要求在个案中不居中裁判,而是要求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主动的意识和行动,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减少和避免涉法纠纷。
二是既要依法独立审判,又要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沟通联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是孤立审判,与政府加强沟通联系并不矛盾。加强沟通联系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动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随着滨海新区加快发展,法院要为地方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就要把自身的工作自觉地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把握和谋划,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既要坚持审级监督,又要加强指导,形成服务大局的合力。由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处的位置不同,很容易造成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视角来考虑,造成有的案件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出现了涉诉上访问题。因此,要畅通一、二审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业务指导,这样形成合力,既能促进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又能节省司法资源,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的整体良好形象。
四是裁判案件既要掌握法律内容,更要把握立法精神。当前,我们有少数法官在思想观念上存在一个误区,即把依法办案简单地理解为以法条判案,忽视了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因此,必须转变观念,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出发,善于运用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来裁判案件,特别要防止死抠条文和机械执法。
五是既要注重制度和机制建设,又要注重信息数字化建设。已有的制度和机制在以往的工作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审判任务的加重,加强制度机制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不容忽视而且亟待加强的重要问题。从先进法院的经验来看,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管理,可以极大地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注重运用现代的信息手段,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六是既要以人为本,又要严格管理。以人为本是指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是指迁就、照顾个别人的不当利益和不当需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干警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宗旨。因此,队伍建设上,必须把培养人民满意的法官和干警作为工作之本。在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切实解决少数人身上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好法院工作,就必须始终坚持突出实践特色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在于武装头脑、更新观念、突出实践。结合我院实际,当前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着力抓好为滨海新区发展服务的工作。滨海新区全部坐落在我院的审判辖区,中央把滨海新区纳入了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胡锦涛总书记又要求滨海新区要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天津市委发出了“打造新滨海、建设新天津、实现新跨越”的号召。我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天津发展上。一要从大局着眼,从个案入手,维护新区的社会稳定,服务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在先行先试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既要大胆尝试,又要慎重处理,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二要采取多种形式,有组织地选择与新区发展相关的典型案件进行示范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三要发挥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辖区法院共同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搞好司法保障。四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区企业在佣工、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和新区行政部门在管理和执法上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和工作建议,有效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五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辖区各区县、重点建设项目和滨海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发展动态和法律需求,为新区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是着力抓好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刑事审判要把打击锋芒始终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民事审判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行政审判要以加强协调为主线,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大执行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一要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发生机制,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加强辨法析理,给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可信赖的公正。二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以合议庭为单位的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完善各部门定期排查制度和院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评查制度,做到有矛盾早发现早预防。三要完善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责任机制,加强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建立承办人化解矛盾全程负责制,坚持信访首访责任制和领导接待日制度,做到尽访尽接,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四要完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建立突出矛盾问题查究制度,完善紧急情况处置制度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我院。
三是着力抓好保障和促进民生工作。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做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好审判工作。坚持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要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快速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热点和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地立好、审好、执行好每一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力措施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工资、工伤、医疗、赡养、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等重点案件。切实落实好司法救助的各项措施,关注弱势群体的诉求,依规向其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四是着力抓好提高案件质量工作。要准确把握审判工作关键环节,做到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一要进一步规范立案标准和审批程序,认真解决告状难问题。二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把调解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程序、各个环节,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三要加强对我院再审案件收案增减情况的调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再审案件的审理。四要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在搞好案件的审查、评查、督办的基础上,大力推行裁判文书在局域网公布,接受全院干警监督评议。进一步加强诉讼财产管理,把拍卖保证金和价款纳入管理范围,确保不出问题。
五是着力抓好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工作。一要认真抓好中国特色理论体系的学习,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武装头脑、更新观念,使广大法官和干警成为科学发展观的忠诚实践者。二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来影响带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三要建立完善干警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搞好业务技能和理论学习培训,有组织、有目的地培养各类拔尖人才。四要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大力营造积极进取、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五要突出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建立适合我院特点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干警队伍,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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