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力做好司法审判保障
2008-11-24 13:40: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院长 叶 跃
党的十七大是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在艰苦卓越的革命新进程中探索出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最新境界,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也必然是人民法院全力做好司法审判保障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审判保障的切入点。人民法院是定纷止争的裁决机关,是是与非的“试金石”、正义与邪恶的“分水岭”,是坚持司法公平与公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增强解决人民群众各类纠纷的公正性,正确处理好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服务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审判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审判程序的严格性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依法妥善协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各方面的利益,以调解促和谐,以和谐促稳定,以稳定促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使人民法院的公正让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看得清楚、感受得到。同时,积极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牢固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调解原则,努力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大调解”机制建立过程中。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把确保社会稳定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点。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积极拓宽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路、新方法,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方针,既要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又要加强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人权保障,通过综合运用党的司法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推动罪犯改过自新,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不仅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内涵所在,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同时,坚持区别对待,高度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坚持惩罚犯罪分子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并重,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把“疑罪从无”法则落到实处,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就是“司法公正,一心为民”,所以,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司法为民”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实现需求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审判工作中,每一名法官都要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法律法规,讲究工作方法,自觉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千方百计地学会做群众工作,做到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诉讼指导,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对裁判过程和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指导和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真正从实质上解决纠纷,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关怀及时送到老百姓的家门口、心窝里。只有这样,社会就会彰显公平,人民群众就会对党、对政府更加感到放心,对国家法律更加充满信心,对致富奔小康更加有决心。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广大法官要深刻理解公正、高效、权威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牢固树立以公正、高效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的意识,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自觉把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出来,自觉忠诚于国家法律,讲究法官职业道德,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挡得住诱惑,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公正审理每个案件。同时,不断增强抗干扰能力,着力提高各类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努力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运用法治宣传教育成果,正确面对当事人的申诉、上(信)访行为,依法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不当行为,取信于民。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审判保障的切入点。人民法院是定纷止争的裁决机关,是是与非的“试金石”、正义与邪恶的“分水岭”,是坚持司法公平与公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增强解决人民群众各类纠纷的公正性,正确处理好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服务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审判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审判程序的严格性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依法妥善协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各方面的利益,以调解促和谐,以和谐促稳定,以稳定促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使人民法院的公正让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看得清楚、感受得到。同时,积极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牢固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调解原则,努力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大调解”机制建立过程中。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把确保社会稳定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点。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积极拓宽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路、新方法,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方针,既要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又要加强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人权保障,通过综合运用党的司法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推动罪犯改过自新,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不仅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内涵所在,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同时,坚持区别对待,高度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坚持惩罚犯罪分子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并重,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把“疑罪从无”法则落到实处,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就是“司法公正,一心为民”,所以,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司法为民”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实现需求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审判工作中,每一名法官都要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法律法规,讲究工作方法,自觉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千方百计地学会做群众工作,做到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诉讼指导,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对裁判过程和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指导和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真正从实质上解决纠纷,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关怀及时送到老百姓的家门口、心窝里。只有这样,社会就会彰显公平,人民群众就会对党、对政府更加感到放心,对国家法律更加充满信心,对致富奔小康更加有决心。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广大法官要深刻理解公正、高效、权威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牢固树立以公正、高效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的意识,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自觉把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出来,自觉忠诚于国家法律,讲究法官职业道德,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挡得住诱惑,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公正审理每个案件。同时,不断增强抗干扰能力,着力提高各类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努力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运用法治宣传教育成果,正确面对当事人的申诉、上(信)访行为,依法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不当行为,取信于民。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