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
2008-11-21 09:40: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黄德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渝东南地区两级法院要立足新起点、高定位、高标准评判法院工作,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进一步巩固西部相对领先地位,提高工作能力,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公正形象,认真履行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权益、促进和谐职能,努力争创全国一流,实现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司法工作,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从而实现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必须服务于“314”总体部署这个大局

  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首要任务是为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就是最大的大局,为“314”总体部署服务就是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胸怀大局,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服务大局的实效;做到既讲政治,又讲法治,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职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防止和纠正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割裂审判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等错误思想和做法,又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不顾审判规律和特点、不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消极被动,无所作为。只有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放到“314”总体工作部署这个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中去考虑,才能做到“一切围绕‘314’,一切为了‘314’,一切服务‘314’”。

  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全面把握和准确领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护,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审判理念上为民、诉讼程序上便民、裁判结果上护民。一是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改善信访接待条件,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对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依法实行诉讼费缓、减、免,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开设“绿色通道”,妥善审理,使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完善便民措施,减轻群众诉累,开展巡回审理,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实行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杜绝超审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三是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公开审理,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申请补正法庭笔录,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权利;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坚持“宽严相济”、“疑罪从无”,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切实防止超期羁押,保护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

  三、必须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

  实现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关键是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审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实施,促进社会发展。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当追求实体公正、程序优先,惩恶扬善、保障人权,居中调判、平息争端的目标。一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等刑事政策,做到坚决依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既注重刑法威慑犯罪的功能,又注重把罪犯改造成不对抗社会新人的作用,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表示谅解的犯罪人员,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确保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防止当事人之间原有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尽力消除不和谐因素。二是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解决社会纠纷的多元机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拓宽诉讼调解渠道,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三是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以化解官民矛盾、促进干群和谐为目标,既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行政案件的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利益的关系,增进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四是在执行工作中,要站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来思考问题,不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新途径,既要努力寻求执行工作更好的社会效应,又要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性。积极推行执行和解,支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减少强制执行带来的矛盾冲突和对立情绪。

  四、必须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保证

  实现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必须切实提高队伍的素质,要着力从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水平和司法能力四方面着手,努力造就一批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权威的公正司法形象、卓越的辩法析理能力的精英法官和高素质法官群体。一是强化思想教育。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系群众、反对特权”、忠诚教育等集中教育活动,强化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为民意识和职业道德。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围绕市高院提出的到2012年重庆市法院法官本科以上学历达85%的要求,鼓励干警参加各类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并给予一定的经济鼓励,确保任务圆满完成。有计划地组织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岗位培训,切实提高联系实际适用法律的能力。三是深入开展“庭审大练兵”活动。通过开展庭审竞赛活动,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转变庭审作风,杜绝庭审过程中损害公正司法形象的不良行为,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调“一把手”责任制,全面加强法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干警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司法活动中的不廉洁行为,要坚决查处,不姑息迁就。

  五、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在实现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按照重庆市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从巩固西部领先,争创全国一流这个目标出发,建立公正客观、符合司法工作规律、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评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推动法院工作协调发展。评价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评价法官工作成效的优劣,要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社会矛盾,做到了定纷止争;是否依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是否做到了裁判公正,不循私情,维护了法律权威;是否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确保了社会稳定。在衡量法官的工作业绩时,应从实际出发,对干警进行分类管理,量化考核,并突出工作重点,建立一套能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的量化的绩效考评体系。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可分三方面:程序公正重点考核改判和发回重审率,突出审判公开和程序公正;审判效率注重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法定审限内的结案率和依法延长审限后的未结案率,促使案件快审快结;办案的社会效果注重考察是否实现了“一高三低”,即:调解率提高,上诉率、初次申诉率、抗诉率降低。通过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全体干警兢兢业业地工作,实实在在促进发展和提档升位,创造最佳的审判和工作业绩。

  六、必须建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实现法院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要有一套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重点是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司法政务管理的规范运行。一是建立高效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在推行“大立案”工作格局,坚持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的基础上,加强对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法律文书审签、送达、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监督,进一步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通过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评析,查找在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二是建立公正的队伍管理机制。完善选才、用才、育才、留才的队伍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竞争上岗和公正、透明的用人机制,规范法官遴选制度,拓展法官来源渠道,解决好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建立竞赛、评比等激励机制,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建立快捷的司法政务管理机制。细化各项管理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力争取得实效。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逐步推行电子政务管理,努力实现自动化办公,达到规范、科学、高效运行目的。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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