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推进基层法院建设
2008-11-14 16:08: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院长 陈忠华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迫切需要。如何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司法实践和基层法院工作中去,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改革发展全局,谋求法院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特征与精神实质

  科学发展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包括:一是以人为本,即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二是全面发展,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三是协调发展,即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是可持续发展,即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一代永续发展。科学发展观其实质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科学司法,全面推进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要实现发展,必须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司法观。科学的司法观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内的积极响应,也是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两者是个别与整体,局部与全面的关系。基于此,科学的司法观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运用科学的方法,不断探索和研究法院工作发展规律,坚持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层法院审判制度科学化。审判是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纠纷案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审判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其独特的运行规律、作用和职能。审判制度的科学化,是指在科学司法观指导下,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中,揭示审判这一社会公权力的运行规律,形成科学的认识和观念,以指导审判实践,正确发挥审判职能,充分实现审判目的。具体体现:刑事审判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打击震慑犯罪,又尽可能挽救教育犯罪人员,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民事审判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理念,着力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行政审判要注重司法协调,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和践行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形式公正相统一,恪守中立原则与主动履行职权相统一,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统一。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大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推进司法民主;要不断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

  执行工作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机制的作用,整合各方力量力克“执行难”。正确处理依法公正高效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一要全面、协调地推进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向党委、人大的汇报,将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部门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推进“阳光”执行。做到执行的全过程公开,公开听证,公开财产评估和拍卖过程,实行裁决权和执行权的有效分离。同时,建立和完善执行财产申报、执行举证、执行和解、执行救助等长效工作机制,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得以更好发展。

  涉诉信访工作规范有序。当前,涉诉信访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司法权威性的确立。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既要坚持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司法权威,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少数申诉上访人员的无理诉求,又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理顺申诉信访秩序,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努力消除涉诉信访中的不稳定因素。

  科学调解定纷止争。科学的调解 ,不仅能使双方当事人及时消除误解,增进了解,化解对抗情绪,达到定纷止争,还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认识司法调解的科学性,是把握科学司法观的具体要求,对促进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学调解要坚持依法调解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分清是非原则。要使调解达到应有的效果,必须研究和运用科学的调解方法,做到因人施调,应事施调,因案施调。科学调解还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对双方当事人要给予平等的关心、理解和尊重,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调解真正发挥出积极作用。

  三、以人为本,切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素,任何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要实现科学司法关键是法官。因此,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注重以人为本,全面加强以法官为主体的队伍建设。

  (一)全面加强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努力提高执政能力。班子是队伍的核心。过硬的班子才能带出优秀的队伍,优秀的队伍才能创造一流的业绩。基层人民法院的班子建设,要在本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自觉加强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不断增进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班子组织、指挥、控制能力。班子要善于谋大事、带队伍、创和谐。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人才观,落实“人才强院”战略,不断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机制,使肯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前途,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局面。同时,要不断加强法院党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以党建工作促进队伍建设,以队伍建设促整体发展,全力实现“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奋斗目标。

  (二)继续加强业务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一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要不断强化“法官应当是读书人”、“法官应当坚持终身学习”的意识,激励法官积极参加高学历教育和审判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法官群体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二要大力加强体现法院业务工作特色的思想文化建设。积极引入现代司法意识、司法理念,结合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倡导和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和法官文化,营造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培育法官崇尚法律、忠实法律、公正司法的精神和品格。 三要进一步完善以法官为考核对象,以审判业务为考核内容的综合评价机制,并大力开展以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司法调解能手等各种评比活动,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挖掘司法潜能,释放司法效能。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司法形象。作为基层法院,工作有没有创新、有没有发展,关键看队伍,而队伍能力强不强,形象好不好,关键又在纪律作风建设。法官的作风,是其思想政治水平、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的外在反映,是法官群体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司法良知、法律精神和法律品格。应该说,法官的作风就是一种司法能力,一种司法形象,更是一种司法导向。强化法官作风建设,重在六个方面:一是勤恳学习、学以致用;二是胸怀全局、服务大局;三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四是民主团结、和谐共事;五是公道正派、敬业奉献;六是遵守制度,严格要求。

  (四)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努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法院内部反腐倡廉工作,树立牢固的廉洁司法观念。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要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要把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各方面的支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对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不断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

  四、解放思想,增强法院工作的改革创新能力

  解放思想的一个重方面就是要集中智慧,统一认识。人民法院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增强创新能力,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以现代司法理念指导改革实践。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法官群体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以人为本等。当前,要认真反思还有哪些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做法规定等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阻碍法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影响法院工作前进的步伐,影响干警的积极创新,并及时加以改进。一方面,法院审判制度、管理制度改革要突出以法官为中心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审判工作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自觉地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去。尽可能地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其三是以公开促公正。实行“阳光”审判和执行,赋予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次,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建立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加大对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机制的改革,通过完善目标管理制度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五、统筹兼顾,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建设

  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基层基础薄弱,审判设施落后,经费保障不力等难题,制约了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基层法院工作的深层次问题。基层法院要善于抢抓机遇,经常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在经费保障、两庭建设和物质装备方面存在的困难,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力争在物质经费保障等方面实现新突破,确保法院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和办公现代化建设等物质保障水平与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法院工作的新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为此,我们要摆正保持艰苦奋斗与增加物质装备的关系、法院整体利益与干警个人利益的关系、力争上级支持与主动筹资的关系。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