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在司法和谐中落实科学发展观
2008-11-06 13:35: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詹和福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司法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政治氛围和制度环境越来越好;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司法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自身拥有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条件越来越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物质装备等基础设施越来越好;随着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同时,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自身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适应,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还不适应,司法体制、保障机制与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适应。
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和谐司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在构建司法和谐中的指导地位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其“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是时代的主题,是统揽全局的战略性指导思想,表现在审判工作当中,就是要求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司法和谐。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服务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没有司法和谐,就不可能有社会和谐,科学发展也就失去了相应的司法保障;同时司法和谐又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并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产物,是新时代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一。
二、准确把握司法和谐的内涵
和谐,现代汉语词典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而审判工作所面对的就是当事人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差异,就是生活中的不和谐,况且,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工作本身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地方,司法工作的目标就是解决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而,司法和谐可以界定为,司法构成的各个元素按照统一的规则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达到司法环境优良、运行机制科学、裁判准确公正、执行高效有力的目标,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人人接受法律约束,并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这里的司法构成元素应包括社会、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因此,司法和谐的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司法和谐应该是司法与社会的和谐。司法和谐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的科学与和谐发展,这就要求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协调运行,司法活动与经济、文化发展的和谐一致。
(二)司法和谐应该是司法与人的和谐。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体现在个案之中,便是司法工作人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和谐,他们应当互相尊重,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完成诉讼。
(三)司法和谐应该是法院自身内部的和谐。这就要求构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和谐、法院与法官之间的和谐以及法官之间的和谐。
以上三方面的内容构成了司法和谐的统一体,缺一不可。法院内部的和谐为司法和谐提供了物质基础,没有内部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外部的和谐;社会和谐是司法和谐的终极目标,是个案和谐的集中体现;个案和谐又是构成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元素。
三、积极构建司法和谐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正确认识、处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司法和谐首先要求司法公正,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因而决不允许任何社会力量和行政权力非法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以及媒体的监督,要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构建司法和谐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各党派、机关、团体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与指导关系,积极构建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协调运行机制。
2.审判工作要服务于发展大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因而,构建司法和谐要求我们的审判工作要服务于发展大局。我们必须理解,这里的发展是科学、和谐而全面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打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要打破狭隘的数量发展观,重视环境保护,树立又好又快的发展观;要打破狭隘的经济发展观,统筹兼顾经济、文化、艺术的全面发展。
今年以来,珠山区人民法院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关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意见》和《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实施意见》,规定每月邀请若干名人大代表来法院旁听庭审,以便他们了解法院工作,监督法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首批聘请司法联络员和廉政监督员各15名,以加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主动与群众联系和接受监督的长效机制。
今年截至10月底,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59件,已审结139件,民商事案件710件,已审结595件,集中宣判了几起涉黑涉枪案件,依法严惩了其中的首要分子,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妥善处理了一批有关城市信用社改制的债权债务纠纷,为辖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优良的司法服务和坚强的司法保障。
(二)以人为本,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
1.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与性质,以不同的方式,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①对刑事案件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缩减社会对立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根基,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依法从宽处理。宽严都要依法进行,宽严都要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审时度势,体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同时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②对民商事案件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要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要坚持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③对行政案件,则要注意协调原告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既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权力依法运作。
2.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两者互为统一,不可分割。
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法官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我们要让刑事案件的被告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使他认罪伏法;让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辩论,以便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达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
②积极探索新型、和谐的审判模式。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目前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我们应该积极探索两种模式的最佳结合点,建立更为和谐的诉讼模式。
③缩短审理期间,提高诉讼效率。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司法工作的两大主题,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我们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实体上的正义。
④不断完善司法救助体制。司法救助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在目前构建司法和谐的新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筹措资金,扩大救助范围,完善救助体制,让每个人都打得起官司,让更多的诉讼贫困者得到救助。
今年以来,珠山区人民法院把“大学习、大讨论”与审判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三个至上”,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截至目前为止,今年该院过半数的民商事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行政案件的协调撤诉率达7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达92%。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院庭长带头办案和评查等活动,努力提升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截至目前为止,今年该院各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与去年同期相比,平均缩短了21天。积极落实完善巡回审判、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构建法院内部的和谐。
1.加强自身建设,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法院内部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深化审判组织改革,科学界定、合理规范院、庭长与合议庭、独任法官之间的关系;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明确上级法院的指导范围和力度,防止变指导为领导,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要十分重视法院的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手段鼓励法官进修、培训,从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入手,不断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要重视人才的培养使用,使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切实解决法官队伍断层问题。
今年以来,珠山区人民法院共提拔使用中青年法官18人,鼓励法官进修培训,提高学历,提升能力,目前全院法官学历都达到本科以上,其中拥有硕士学位2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2人,法官共接受各类培训125人次,全院法官队伍整体水平和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总之,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司法和谐,要结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当前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珠山法院的实际情况,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全局,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努力实现“五个统筹兼顾”,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统筹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树立司法权威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以非比寻常的决心干劲,以非比寻常的过硬措施,以非比寻常的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珠山法院又好又快的发展。
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和谐司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在构建司法和谐中的指导地位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其“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是时代的主题,是统揽全局的战略性指导思想,表现在审判工作当中,就是要求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司法和谐。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服务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没有司法和谐,就不可能有社会和谐,科学发展也就失去了相应的司法保障;同时司法和谐又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并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产物,是新时代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一。
二、准确把握司法和谐的内涵
和谐,现代汉语词典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而审判工作所面对的就是当事人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差异,就是生活中的不和谐,况且,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工作本身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地方,司法工作的目标就是解决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而,司法和谐可以界定为,司法构成的各个元素按照统一的规则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达到司法环境优良、运行机制科学、裁判准确公正、执行高效有力的目标,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人人接受法律约束,并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这里的司法构成元素应包括社会、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因此,司法和谐的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司法和谐应该是司法与社会的和谐。司法和谐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的科学与和谐发展,这就要求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协调运行,司法活动与经济、文化发展的和谐一致。
(二)司法和谐应该是司法与人的和谐。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体现在个案之中,便是司法工作人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和谐,他们应当互相尊重,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完成诉讼。
(三)司法和谐应该是法院自身内部的和谐。这就要求构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和谐、法院与法官之间的和谐以及法官之间的和谐。
以上三方面的内容构成了司法和谐的统一体,缺一不可。法院内部的和谐为司法和谐提供了物质基础,没有内部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外部的和谐;社会和谐是司法和谐的终极目标,是个案和谐的集中体现;个案和谐又是构成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元素。
三、积极构建司法和谐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正确认识、处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司法和谐首先要求司法公正,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因而决不允许任何社会力量和行政权力非法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以及媒体的监督,要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构建司法和谐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各党派、机关、团体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与指导关系,积极构建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协调运行机制。
2.审判工作要服务于发展大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因而,构建司法和谐要求我们的审判工作要服务于发展大局。我们必须理解,这里的发展是科学、和谐而全面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打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要打破狭隘的数量发展观,重视环境保护,树立又好又快的发展观;要打破狭隘的经济发展观,统筹兼顾经济、文化、艺术的全面发展。
今年以来,珠山区人民法院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关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意见》和《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实施意见》,规定每月邀请若干名人大代表来法院旁听庭审,以便他们了解法院工作,监督法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首批聘请司法联络员和廉政监督员各15名,以加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主动与群众联系和接受监督的长效机制。
今年截至10月底,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59件,已审结139件,民商事案件710件,已审结595件,集中宣判了几起涉黑涉枪案件,依法严惩了其中的首要分子,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妥善处理了一批有关城市信用社改制的债权债务纠纷,为辖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优良的司法服务和坚强的司法保障。
(二)以人为本,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
1.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与性质,以不同的方式,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①对刑事案件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缩减社会对立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根基,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依法从宽处理。宽严都要依法进行,宽严都要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审时度势,体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同时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②对民商事案件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要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要坚持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③对行政案件,则要注意协调原告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既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权力依法运作。
2.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两者互为统一,不可分割。
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法官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我们要让刑事案件的被告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使他认罪伏法;让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辩论,以便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达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
②积极探索新型、和谐的审判模式。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目前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我们应该积极探索两种模式的最佳结合点,建立更为和谐的诉讼模式。
③缩短审理期间,提高诉讼效率。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司法工作的两大主题,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我们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实体上的正义。
④不断完善司法救助体制。司法救助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在目前构建司法和谐的新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筹措资金,扩大救助范围,完善救助体制,让每个人都打得起官司,让更多的诉讼贫困者得到救助。
今年以来,珠山区人民法院把“大学习、大讨论”与审判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三个至上”,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截至目前为止,今年该院过半数的民商事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行政案件的协调撤诉率达7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达92%。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院庭长带头办案和评查等活动,努力提升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截至目前为止,今年该院各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与去年同期相比,平均缩短了21天。积极落实完善巡回审判、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构建法院内部的和谐。
1.加强自身建设,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法院内部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深化审判组织改革,科学界定、合理规范院、庭长与合议庭、独任法官之间的关系;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明确上级法院的指导范围和力度,防止变指导为领导,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要十分重视法院的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手段鼓励法官进修、培训,从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入手,不断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要重视人才的培养使用,使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切实解决法官队伍断层问题。
今年以来,珠山区人民法院共提拔使用中青年法官18人,鼓励法官进修培训,提高学历,提升能力,目前全院法官学历都达到本科以上,其中拥有硕士学位2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2人,法官共接受各类培训125人次,全院法官队伍整体水平和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总之,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司法和谐,要结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当前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珠山法院的实际情况,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全局,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努力实现“五个统筹兼顾”,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统筹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树立司法权威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以非比寻常的决心干劲,以非比寻常的过硬措施,以非比寻常的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珠山法院又好又快的发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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