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南
2008-10-17 08:35: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闭文军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切具体工作的统领,其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如何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使科学发展观具体化,形象化,实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与时俱进,更好地担负起保护、服务、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任,为促进和谐社会提供可靠高效的司法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司法需求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从近年来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及审判工作之现状进行了一次调研并会同其他党组成员达成共识着手相应改革,下面谈谈几点体会。
一、以科学发展观武装思想推动法院队伍建设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入手。我国法院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与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民情出发。以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为根本,借鉴人类发展历史和西方法学理论中有益的成分,发展自己特色的法院队伍建设。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能力,才能凸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永远走在时代潮头,充满时代气息,具有时代意义。
2004年,我院结合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内设机构实施的系列改革,成功经验在于它优化了司法资源、激活了用人机制、强化了法官职责、突出了法官地位,逐步淡化了传统的“官本位”观念,用好、用活、用足现有的司法资源,从本院现有的审判资源和内设机构的实际出发,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打破庭室界限,设立审判组。对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进行分类管理,即“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格局来设立;人民法庭的设置应是以合并为主,设立审判力量强大的中心巡回法庭,在审判管理、执行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在三个方面下功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通过三年多来的工作实践,从队伍建设及审判工作之现状看,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职责权限不清晰,个别庭室工作被动,少数中层干部思想保守,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效率低,或多或少影响全院工作的开展。
作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被党和国家、人民赋予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权力,法院审判不是单纯的业务工作,更重要的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反映。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代表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坚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行使神圣的审判权,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就是要向总书记在两会的报告中说的那句话,干干净净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解决好这些问题,我院在总结分析原改革成绩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首先着手人事管理改革,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切实解决好用人问题,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激活用人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实现人才与岗位的科学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推动法院队伍建设不断发展。今年3月上旬,我院经请示县委、人大、政法委同意,决定对19个中层领导职位、职数进行竞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笔试(闭卷考试)、面试(脱稿演讲)、民主测评、院党组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审批、任前公示等工作程序选拔中层领导干部。中层以下岗位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以个人填表报名、部门领导提出用人意见、部门选人、党组决定的方法组织实施。目前双聘工作已完成,人员到位,交接上岗,共提拔应用中层正职8人、副职2人,落聘2人,落选试岗6人。通过改善用人环境,激活用人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实现人才与岗位的科学合理配置,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有效发挥,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刑事、民商事审判结案数与去年同比效果显著。大多数中层领导到位后,工作中立即表现出出色的创造性和组织、领导、协调、指挥能力,成为强有力的中间力量。
作为现代司法的两项基本目标,公正和效率是对立统一的。理想的模式是通过正当、快捷的程序得到公正的结果。从我院自身情况分析,本身地处经济欠发达的西部贫困山区,人员素质、物质装备等司法资源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因此,在特定的环境、经济条件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下,立足于发挥现有审判资源的作用,科学地配置现有审判资源,改革调整内部运行机制,构建更科学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与特点的司法管理新机制。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在县委和市中院的领导下,按照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民主集中、依法办事,通过执行严格的程序,确保用人上的公开、公正、科学、合理,使整个队伍永远保持作风优良、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基础和人事保障。
人民法院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方面面,司法改革是有章可循的,但无先验固定模式可套用,因此,我们既不能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因循守旧,不敢改革,不愿改革,也不能操之过急而悖离法律搞改革,我们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公正与效率为改革的出发点,联系实际,在探索和实践中渐进。
二、探索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日渐突显。因而,纠纷解决手段亦应多元化,建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简单的、机械的就案办案也是不科学的。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才能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这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工作中的基本内涵。为此,我院高度重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努力改善司法条件,提高司法能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司法需求。
近年来,我院组成巡回法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开庭调解、与县司法局联合授权各乡镇司法所代收当事人的诉讼材料、指导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行政审判中开展行政诉讼协调问题的调研试行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在刑附民案及刑事自诉案件中先行调解、速裁庭立案前调解、庭后调解、执行和解等,将诉讼调解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积极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我院在立案、审案、执行等环节开展全方位调解,把调解贯彻到审判工作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增强审判人员调解意识、分清职责、明确责任。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其性质属人民内部矛盾。审判和执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止争定分服判息诉的过程,要特别注意释法说理,减少抵触情绪,促成当事双方和解。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认真、全面、深入地把调解工作开展起来,并积极争取社会和当事人的支持和认可。全市法院要着力建立健全符合调解内在规律的长效机制,确保调解沿着规范的轨道发展。不仅诉讼调解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要有健全的工作机制,而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各种调解之间的衔接也要形成及时有效的机制。
科学发展观,想要求我们必须踏踏实实分析和认清中国特有的司法土壤,必须对构建和谐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求实创新,对法治进程中的坎坷和艰辛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从我们的国情出发,从我们的县情出发,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解决前进中的困难险阻。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教条、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片面的、僵化的、静止的、机械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不断摸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经验,不断建立健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模式。
三、创建“五化”法庭`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实到基层
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司法,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具有特定的服务目的和价值取向。人民司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植于社会实践的广袤的土地之上,因而其基本特点就十分深刻地反映了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它是走群众路线的,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是人民司法的发展之基,力量之源。
2004年以来,我院试行巡回法庭审判制度,撤回原有的四个人民法庭人员试行巡回审判管辖全县20个乡镇的民商事案件,由于自然条件、环境条件、交通条件的影响以及下乡办案所需的经费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巡回法庭基本上是采取将一条线路的案件凑够一定数量后,才一次性下乡办理。甚至还有通知当事人到县城开庭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偏离了巡回法庭便民的设置初衷。影响改革成效。
从我院近年来的司法报表反映,巡回法庭年均受理案件约占全院各类案件的50%左右,困难和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巡回法庭办案力量不足。我院巡回法庭配置法官4人,书记员1人。从最近二年的司法统计报表来看,2004年和2005年二年间,全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126件,其中巡回法庭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是646件,占全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57.4%。从级别管辖上看,人民法庭所辖案件虽然多是些标的不大案件,但是由于辖区分散,交通不便,客观上为法庭现场勘察取证、开庭调解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巡回法庭因此而顾此失彼,巡回法庭负担的审判工作十分繁重。二是巡回法庭硬件设施建设滞后。巡回法庭组建至今,尚未落实专门的审判场所,法庭建设规模和标准化程度远远达不到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三是巡回到点办案比率不高,由于经费保障困难,基础建设落后,交通不便,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当庭调解、案结事了的巡回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6年的二年间,巡回法庭巡回到点开庭、调解所结案件仅为35%至40%,大部分案件仍为“坐堂”式审判。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但人民法庭工作不应脱离国情和自然条件,盲目“坐堂问案”。传统的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简单化思想已经不相适应,我们应当从陈旧传统的落后观念中走出来,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变“坐堂”为“巡回”, 努力提高司法调解能力,确立服务化的理念,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多渠道服务农村建设。人民法庭要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因此,法庭基础必须得到全面夯实,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地理环境的制约,我院原有的四个法庭各类硬件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尚无一个达标法庭,制约着人民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解决好法庭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五化”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抓住机遇,把“五化”法庭建设列入工作的重点,夯实基层基础,恢复和保留原来四个法庭建制。加大巡回法庭硬件投入增强办公、办案的科技含量。按照 “五化”标准创建法庭,提高基层法庭物质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巡回法庭司法为民的前沿功能,定分止争,消除矛盾,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延伸到基层。
首先按照“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配齐、配强法庭力量,根据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可配备8到10人,包括法官员额、书记员职数,还应配备法警。在人员素质构成上,要注意知识型、经验型、能干型三型结合。第二进一步强化巡回审判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拓宽服务渠道,努力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宽松安全的发展空间。三、大力加强诉讼调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审判理念,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案结事了。通过实施这种贴近群众、便捷灵活、充满亲和力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巡回审判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同时,讲清法理、言明道理、析透情理,努力增强当事人对裁判过程的满意度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四、结合审判抓普法。人民法庭要针对基层司法工作的特点,把审判工作与普法宣传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巡回办案,送法下乡,努力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协助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人民调解水平,形成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五五”普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生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从而生活在一个团结和谐、统一协调的法治的氛围中。促进融水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五、完善巡回工作机制,发挥巡回功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县情出发,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坚持以调解、回访、案结、事了为重点的工作思路,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适时开展巡回就地办案,充分发挥好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功能,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加强案件回访。以稳定审判效果。对典型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要根据案件情况,建立审判日志,定期回访,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在与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明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对政法战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提出了新要求。为全国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通过继续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明确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目标和任务,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按照“三个至上”的基本要求,加强法院党组和支部建设,紧紧把握审判工作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政治方向,从国家大局出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在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科学的发展观武装头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以工作方法的创新管好队伍,抓好案件质量,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以科学发展观武装思想推动法院队伍建设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入手。我国法院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与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民情出发。以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为根本,借鉴人类发展历史和西方法学理论中有益的成分,发展自己特色的法院队伍建设。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能力,才能凸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永远走在时代潮头,充满时代气息,具有时代意义。
2004年,我院结合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内设机构实施的系列改革,成功经验在于它优化了司法资源、激活了用人机制、强化了法官职责、突出了法官地位,逐步淡化了传统的“官本位”观念,用好、用活、用足现有的司法资源,从本院现有的审判资源和内设机构的实际出发,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打破庭室界限,设立审判组。对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进行分类管理,即“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格局来设立;人民法庭的设置应是以合并为主,设立审判力量强大的中心巡回法庭,在审判管理、执行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在三个方面下功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通过三年多来的工作实践,从队伍建设及审判工作之现状看,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职责权限不清晰,个别庭室工作被动,少数中层干部思想保守,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效率低,或多或少影响全院工作的开展。
作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被党和国家、人民赋予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权力,法院审判不是单纯的业务工作,更重要的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反映。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代表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坚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行使神圣的审判权,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就是要向总书记在两会的报告中说的那句话,干干净净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解决好这些问题,我院在总结分析原改革成绩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首先着手人事管理改革,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切实解决好用人问题,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激活用人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实现人才与岗位的科学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推动法院队伍建设不断发展。今年3月上旬,我院经请示县委、人大、政法委同意,决定对19个中层领导职位、职数进行竞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笔试(闭卷考试)、面试(脱稿演讲)、民主测评、院党组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审批、任前公示等工作程序选拔中层领导干部。中层以下岗位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以个人填表报名、部门领导提出用人意见、部门选人、党组决定的方法组织实施。目前双聘工作已完成,人员到位,交接上岗,共提拔应用中层正职8人、副职2人,落聘2人,落选试岗6人。通过改善用人环境,激活用人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实现人才与岗位的科学合理配置,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有效发挥,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刑事、民商事审判结案数与去年同比效果显著。大多数中层领导到位后,工作中立即表现出出色的创造性和组织、领导、协调、指挥能力,成为强有力的中间力量。
作为现代司法的两项基本目标,公正和效率是对立统一的。理想的模式是通过正当、快捷的程序得到公正的结果。从我院自身情况分析,本身地处经济欠发达的西部贫困山区,人员素质、物质装备等司法资源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因此,在特定的环境、经济条件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下,立足于发挥现有审判资源的作用,科学地配置现有审判资源,改革调整内部运行机制,构建更科学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与特点的司法管理新机制。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在县委和市中院的领导下,按照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民主集中、依法办事,通过执行严格的程序,确保用人上的公开、公正、科学、合理,使整个队伍永远保持作风优良、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基础和人事保障。
人民法院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方面面,司法改革是有章可循的,但无先验固定模式可套用,因此,我们既不能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因循守旧,不敢改革,不愿改革,也不能操之过急而悖离法律搞改革,我们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公正与效率为改革的出发点,联系实际,在探索和实践中渐进。
二、探索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日渐突显。因而,纠纷解决手段亦应多元化,建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简单的、机械的就案办案也是不科学的。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才能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这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工作中的基本内涵。为此,我院高度重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努力改善司法条件,提高司法能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司法需求。
近年来,我院组成巡回法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开庭调解、与县司法局联合授权各乡镇司法所代收当事人的诉讼材料、指导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行政审判中开展行政诉讼协调问题的调研试行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在刑附民案及刑事自诉案件中先行调解、速裁庭立案前调解、庭后调解、执行和解等,将诉讼调解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积极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我院在立案、审案、执行等环节开展全方位调解,把调解贯彻到审判工作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增强审判人员调解意识、分清职责、明确责任。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其性质属人民内部矛盾。审判和执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止争定分服判息诉的过程,要特别注意释法说理,减少抵触情绪,促成当事双方和解。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认真、全面、深入地把调解工作开展起来,并积极争取社会和当事人的支持和认可。全市法院要着力建立健全符合调解内在规律的长效机制,确保调解沿着规范的轨道发展。不仅诉讼调解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要有健全的工作机制,而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各种调解之间的衔接也要形成及时有效的机制。
科学发展观,想要求我们必须踏踏实实分析和认清中国特有的司法土壤,必须对构建和谐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求实创新,对法治进程中的坎坷和艰辛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从我们的国情出发,从我们的县情出发,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解决前进中的困难险阻。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教条、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片面的、僵化的、静止的、机械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不断摸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经验,不断建立健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模式。
三、创建“五化”法庭`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实到基层
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司法,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具有特定的服务目的和价值取向。人民司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植于社会实践的广袤的土地之上,因而其基本特点就十分深刻地反映了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它是走群众路线的,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是人民司法的发展之基,力量之源。
2004年以来,我院试行巡回法庭审判制度,撤回原有的四个人民法庭人员试行巡回审判管辖全县20个乡镇的民商事案件,由于自然条件、环境条件、交通条件的影响以及下乡办案所需的经费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巡回法庭基本上是采取将一条线路的案件凑够一定数量后,才一次性下乡办理。甚至还有通知当事人到县城开庭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偏离了巡回法庭便民的设置初衷。影响改革成效。
从我院近年来的司法报表反映,巡回法庭年均受理案件约占全院各类案件的50%左右,困难和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巡回法庭办案力量不足。我院巡回法庭配置法官4人,书记员1人。从最近二年的司法统计报表来看,2004年和2005年二年间,全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126件,其中巡回法庭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是646件,占全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57.4%。从级别管辖上看,人民法庭所辖案件虽然多是些标的不大案件,但是由于辖区分散,交通不便,客观上为法庭现场勘察取证、开庭调解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巡回法庭因此而顾此失彼,巡回法庭负担的审判工作十分繁重。二是巡回法庭硬件设施建设滞后。巡回法庭组建至今,尚未落实专门的审判场所,法庭建设规模和标准化程度远远达不到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三是巡回到点办案比率不高,由于经费保障困难,基础建设落后,交通不便,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当庭调解、案结事了的巡回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6年的二年间,巡回法庭巡回到点开庭、调解所结案件仅为35%至40%,大部分案件仍为“坐堂”式审判。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但人民法庭工作不应脱离国情和自然条件,盲目“坐堂问案”。传统的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简单化思想已经不相适应,我们应当从陈旧传统的落后观念中走出来,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变“坐堂”为“巡回”, 努力提高司法调解能力,确立服务化的理念,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多渠道服务农村建设。人民法庭要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因此,法庭基础必须得到全面夯实,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地理环境的制约,我院原有的四个法庭各类硬件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尚无一个达标法庭,制约着人民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解决好法庭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五化”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抓住机遇,把“五化”法庭建设列入工作的重点,夯实基层基础,恢复和保留原来四个法庭建制。加大巡回法庭硬件投入增强办公、办案的科技含量。按照 “五化”标准创建法庭,提高基层法庭物质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巡回法庭司法为民的前沿功能,定分止争,消除矛盾,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延伸到基层。
首先按照“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配齐、配强法庭力量,根据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可配备8到10人,包括法官员额、书记员职数,还应配备法警。在人员素质构成上,要注意知识型、经验型、能干型三型结合。第二进一步强化巡回审判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拓宽服务渠道,努力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宽松安全的发展空间。三、大力加强诉讼调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审判理念,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案结事了。通过实施这种贴近群众、便捷灵活、充满亲和力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巡回审判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同时,讲清法理、言明道理、析透情理,努力增强当事人对裁判过程的满意度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四、结合审判抓普法。人民法庭要针对基层司法工作的特点,把审判工作与普法宣传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巡回办案,送法下乡,努力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协助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人民调解水平,形成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五五”普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生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从而生活在一个团结和谐、统一协调的法治的氛围中。促进融水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五、完善巡回工作机制,发挥巡回功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县情出发,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坚持以调解、回访、案结、事了为重点的工作思路,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适时开展巡回就地办案,充分发挥好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功能,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加强案件回访。以稳定审判效果。对典型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要根据案件情况,建立审判日志,定期回访,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在与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明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对政法战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提出了新要求。为全国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通过继续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明确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目标和任务,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按照“三个至上”的基本要求,加强法院党组和支部建设,紧紧把握审判工作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政治方向,从国家大局出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在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科学的发展观武装头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以工作方法的创新管好队伍,抓好案件质量,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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