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法院工作新发展
2008-10-16 13:38: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郭言瑞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胡锦涛总书记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为法院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增强立足审判工作为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法院工作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这不仅是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法院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自觉更新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
第二、法院要把统筹发展确立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院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必须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这一变化,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在服务方向上,要强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二者并重;在服务对象上,要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在服务手段上,要看是否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造了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做到“立足本职搞服务,服务到位不越位”。
第三、法院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护;要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保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正确的政绩观看待工作成绩。不仅要看审理和执结的数量,更要看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第四、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的水平。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工作整体推进,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对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的学习领会,我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一、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观,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一是强化大局意识。要坚持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广大干警要把党的事业放在第一位,要牢固树立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大局的理念,要正确处理个案与法院整体工作、法院工作与社会大局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二是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评查机制。大力提倡更加注重案件质量,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以速裁、简化审、便捷立案和诉前调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三是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要不断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倡导诚信理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始终不渝地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四是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要坚决贯彻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科学改进执行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千方百计减少陈年积案;要认真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加强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建立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坚持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一是要积极推动诉讼和执行救助机制的落实,解决涉及特困群体案件诉讼和执行问题。完善便民工作机制,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开庭等做法,进一步推动巡回办案进社区、进校园、进工厂、进乡村。依法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老、弱、病、残等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二是要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目标,把每一件案件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要坚持调解结案首选化,创新调解思路;要坚持巡回审判机制长效化,围绕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诉讼;要坚持释法答疑制度化,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使当事人在得到公正判决的同时,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最大程度地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三是要畅通信访渠道,努力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把实现案件息诉罢访作为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了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法院要将接访与下访结合,变接访为下访,深入基层解决信访问题。
三、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司法能力建设,以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公正高效的法官队伍。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优化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法官服务大局、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等能力。继续把廉政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惩防并举的廉政建设机制,着力培养一支品德好、作风正、能力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四、坚持正确的文化建设观,积极弘扬法院司法文明。一是加强法院学识文化建设,提升底蕴。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厚实的文化底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在大力打造学习型社会、倡导终身学习的今天,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无止境”的学习理念,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素质对于一些基础差、底子薄的法院显得尤为重要。要以打造“学习型法院”为平台,以培养和造就“学者型”、“专家型”、“复合型”职业法官为目标,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法学理论、学历提升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学用一致原则、讲求实效原则,把培训目标系统化、培训工作经常化、培训内容丰富化、培训过程阶段化、培训形式多样化,使教育培训由“事业型”向“素质型”转变、“勤政型”向“善政型”转变、“感性型”向“理性型”转变、“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教育法官树立充分尊重司法过程正当性和当事人主体尊严的程序意识,树立公平、效率与效益并重的价值取向,培养全球化的法律意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群体。二是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树立形象。建设法院行为文化要注重规范法官的仪表、言谈、举止、交往,努力培养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行为方式,以树立法院和法官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法官要从服饰穿戴、举止言行、待人接物等点滴小事做起,养成符合职业特点的行为习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体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特征;要坚定政治信念,自觉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要坚持审判独立,保持司法廉洁;要加强职业修养,培养职业道德,要遵守司法礼仪,注重司法文明。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规范庭审用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遵循和维护庭审秩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法官要使用规范、文明、准确的语言,保持态度谦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在业外活动中,法官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约束言行,注重个人形象,杜绝任何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第一、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这不仅是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法院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自觉更新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
第二、法院要把统筹发展确立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院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必须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这一变化,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在服务方向上,要强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二者并重;在服务对象上,要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在服务手段上,要看是否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造了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做到“立足本职搞服务,服务到位不越位”。
第三、法院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护;要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保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正确的政绩观看待工作成绩。不仅要看审理和执结的数量,更要看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第四、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的水平。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工作整体推进,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对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的学习领会,我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一、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观,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一是强化大局意识。要坚持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广大干警要把党的事业放在第一位,要牢固树立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大局的理念,要正确处理个案与法院整体工作、法院工作与社会大局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二是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评查机制。大力提倡更加注重案件质量,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以速裁、简化审、便捷立案和诉前调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三是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要不断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倡导诚信理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始终不渝地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四是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要坚决贯彻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科学改进执行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千方百计减少陈年积案;要认真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加强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建立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坚持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一是要积极推动诉讼和执行救助机制的落实,解决涉及特困群体案件诉讼和执行问题。完善便民工作机制,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开庭等做法,进一步推动巡回办案进社区、进校园、进工厂、进乡村。依法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老、弱、病、残等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二是要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目标,把每一件案件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要坚持调解结案首选化,创新调解思路;要坚持巡回审判机制长效化,围绕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诉讼;要坚持释法答疑制度化,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使当事人在得到公正判决的同时,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最大程度地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三是要畅通信访渠道,努力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把实现案件息诉罢访作为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了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法院要将接访与下访结合,变接访为下访,深入基层解决信访问题。
三、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司法能力建设,以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公正高效的法官队伍。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优化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法官服务大局、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等能力。继续把廉政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惩防并举的廉政建设机制,着力培养一支品德好、作风正、能力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四、坚持正确的文化建设观,积极弘扬法院司法文明。一是加强法院学识文化建设,提升底蕴。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厚实的文化底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在大力打造学习型社会、倡导终身学习的今天,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无止境”的学习理念,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素质对于一些基础差、底子薄的法院显得尤为重要。要以打造“学习型法院”为平台,以培养和造就“学者型”、“专家型”、“复合型”职业法官为目标,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法学理论、学历提升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学用一致原则、讲求实效原则,把培训目标系统化、培训工作经常化、培训内容丰富化、培训过程阶段化、培训形式多样化,使教育培训由“事业型”向“素质型”转变、“勤政型”向“善政型”转变、“感性型”向“理性型”转变、“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教育法官树立充分尊重司法过程正当性和当事人主体尊严的程序意识,树立公平、效率与效益并重的价值取向,培养全球化的法律意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群体。二是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树立形象。建设法院行为文化要注重规范法官的仪表、言谈、举止、交往,努力培养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行为方式,以树立法院和法官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法官要从服饰穿戴、举止言行、待人接物等点滴小事做起,养成符合职业特点的行为习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体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特征;要坚定政治信念,自觉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要坚持审判独立,保持司法廉洁;要加强职业修养,培养职业道德,要遵守司法礼仪,注重司法文明。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规范庭审用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遵循和维护庭审秩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法官要使用规范、文明、准确的语言,保持态度谦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在业外活动中,法官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约束言行,注重个人形象,杜绝任何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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