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不按规定办事 “乌龙”律师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2008-09-02 14:51:02 |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打官司,找律师。在人们的印象里,律师一向被认为是法律问题的专家。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律师却以专业的身份做“乌龙”代理,反被当事人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南宁市几个基层法院解到3起当事人与代理律师较真的案子。

  签了合同却换人

  律师所被判退费

  许某是隆林人,几年前他儿子患了脑瘫,他认为这是当地某医院误诊造成的,想打官司索赔。2005年7月,许某来到南宁,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指派律师林某和伍某作为代理人,出庭与医院方打官司。双方约定代理费是7000元,合同签订后,许某先后交了4000元。

  2006年3月,百色市中院开庭审理这起医疗纠纷案,林某和伍某均未出庭,而是由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文某出庭参加了诉讼。当年底,百色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许某的赔偿请求。许某不服上诉,几个月后,自治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打败了,许某左思右想,觉得这跟律师事务所更换了出庭律师有关。2007年8月,许某就此向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投诉。今年3月6日,该委员会作出行业处分决定:律师林某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其后,许某要求律师事务所退钱,但双方协商不下,于4月底闹到了法院。在许某的诉讼请求中,他不仅要求某律师事务所退还4000元代理费,还要求对方赔偿因官司败诉而损失的2.5万余元诉讼费,以及往返南宁的交通费和误工费。

  8月2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百色中院判许某的医疗官司败诉,主要是因为他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这跟林某等二人是否出庭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许某要求赔诉讼费没有依据。但某律师事务所没按合同约定指派林某和伍某出庭,也没和许某商量便另行派人,确实构成了违约,应该退还所收的4000元代理费及利息,并赔偿许某交通费480元。

  托律师起诉未果

  女子转而诉律师

  吴女士在上世纪90年代离开广西到北京发展。2006年,她与前夫郭某发生房产纠纷,特地回到南宁,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伍某前往长沙处理与前夫的房屋纠纷案。但吴女士左等右等,一直未能起诉立案。无奈之下,吴女士只好在长沙另请律师处理该案。

  今年年初,吴女士邮寄起诉状,将某律师事务所告到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她认为,伍某没有按约定为她提供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应该退还收取的3000元代理费。而律师事务所却在法庭上辩称,他们没有收到吴女士交来的律师代理费,伍某收钱后没有上交给他们,因此他们没理由退钱。

  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由律师所指派伍某作吴女士的代理人,吴女士有理由相信,伍某是在代表律师事务所收费。至于伍某收了钱有没有上交,那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问题。律师事务所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吴女士提供律师服务,因此吴女士要求退费合法有据。

  7月底,青秀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嫌律师收费太高

  病人索还代理费

  去年2月,横县人陈某在南宁某工地打工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下半身高位截瘫。当年6月初的一天,为了向用工单位索赔,陈某的大哥从横县找来两个律师,同尚在医院治疗的陈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陈某获得的赔偿款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的70%归代理人。

  签完合同第三天,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27万元给陈某,作为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当天,陈某出院回横县老家。路上,他的大哥和两位律师拿着他的存折,从银行取走了11万元代理费。

  陈某得知后,认为这很不公平,一纸诉状将代理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1万元的代理费。今年3月底,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没有再请律师,他妻子的嫂子——一名小学教师作为他的代理人,与被告律师展开了唇枪舌箭。

  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陈某的代理人指出,签合同时陈某还躺在病床上,意识不清醒,而且该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不符合相关收费标准,因此属于无效合同,应该撤销。被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坚持,双方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他们按约收费,不该退钱。

  双方在庭上都表示同意调解,但因提出的数额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庭审后,主办法官又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至4月21日,此案最终调解结案:被告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愿归还陈某5.25万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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