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中院妥善审理一起国际铁路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2016-05-13 09:27: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的一起涉“一带一路”国际铁路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外方当事人赞扬,原告委托代理律师特别致电主审法官,表示遵从一审判决,不再提起上诉,并对中国法院和法官秉公执法、是非分明的公正判决给予高度赞誉。
2013年8月26日,注册在哈萨克斯坦的原告环球联合运输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伦国际连云港分公司达成《货运转运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一系列途经哈萨克斯坦、独联体以及波罗的海诸国的国际铁路货运代理事宜。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约定。此后,原告共为被告经过境铁路代理运输了多批货物,货运代理费总计约14万美元。原告诉称运输过程中因过关时被查获单、货不符,原告另为被告垫付滞箱费和罚没款等约5万美元。2014年2月17日,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运代理费用约11万美元(但不认可滞箱费等),被告陆续支付约5万美元后迟迟未付余款。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铁路中院受理本案以后,因无法查知被告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采取公告送达。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缺席,只有外方当事人的原告到庭应诉。法院严格依照程序规范审查,关于双方存有争议的滞箱费等,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难以达到法定证明要求,故判决不予支持。案件宣判之初,原告表示“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缺席的公告送达案件审理过于严苛,想不通”,打算提出上诉,但慎重考虑后通过律师回复法院,尊重一审判决,不再提起上诉。原告法定代表人表示,中国法官不论被告是否缺席都认真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严谨态度,使他们更有信心响应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放心与中国企业和个人继续经济往来。
2013年8月26日,注册在哈萨克斯坦的原告环球联合运输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伦国际连云港分公司达成《货运转运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一系列途经哈萨克斯坦、独联体以及波罗的海诸国的国际铁路货运代理事宜。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约定。此后,原告共为被告经过境铁路代理运输了多批货物,货运代理费总计约14万美元。原告诉称运输过程中因过关时被查获单、货不符,原告另为被告垫付滞箱费和罚没款等约5万美元。2014年2月17日,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运代理费用约11万美元(但不认可滞箱费等),被告陆续支付约5万美元后迟迟未付余款。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铁路中院受理本案以后,因无法查知被告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采取公告送达。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缺席,只有外方当事人的原告到庭应诉。法院严格依照程序规范审查,关于双方存有争议的滞箱费等,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难以达到法定证明要求,故判决不予支持。案件宣判之初,原告表示“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缺席的公告送达案件审理过于严苛,想不通”,打算提出上诉,但慎重考虑后通过律师回复法院,尊重一审判决,不再提起上诉。原告法定代表人表示,中国法官不论被告是否缺席都认真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严谨态度,使他们更有信心响应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放心与中国企业和个人继续经济往来。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