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销售网络 太古公司赔2600万
揭阳中院三赴上海成功执结该市首宗网络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2006-05-16 08:41:27
中国法院网讯 (宿华文 林武欢 杨红波) 日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不辞辛苦三赴上海,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及时将一笔2600多万元的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普宁某涂料公司,使这宗诉讼长达六年的揭阳市首宗网络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执结。涂料公司用这笔执行到的赔偿金不仅偿还了拖欠78名职工6年的工资220万元和集资款1506万元,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95万元和职工下岗安置费220万元,有效地保护了企业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普宁某涂料公司(下称涂料公司)作为某太古漆油有限公司(下称太古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合作伙伴,以国内进口商/分销商和供应商的身份为太古公司推销产品,以助其最大范围地占领中国市场。截至1998年止,经某太古公司认可的零售点就达100多个,形成了相当规模的零售网络和供货保证。然而,股权重组后的太古公司却于1999年3月在上海设立了自己的公司——某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并单方面制定了新的销售政策,利用涂料公司建立的网络进行销售,终止了对涂料公司供货商(进口商)的委托,并将涂料公司降级为批发商。随后,太古公司还找借口停止向涂料公司供货,将其批发商的资格也取消了,但涂料公司苦心经营起来的销售网络则全面被太古公司占有。
2000年7月10日,普宁某涂料公司以太古公司和上海公司违反代理销售协议为由向揭阳中院提起诉讼。
2004年9月,揭阳市中级法院对涂料公司与太古公司、上海公司网络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5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太古公司应偿付给涂料公司库存产品和超期报废产品的款项人民币1200余万元及利息;二、太古公司应赔偿涂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75.559万元;三、太古公司应赔偿涂料公司仓库津贴费用损失478万港元;四、上海公司对以上各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有赔偿总计约人民币200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太古公司、上海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涂料公司于2005年12月12日向广东揭阳中院申请执行。
2005年12月16日,揭阳中院执行局派出执行法官赶赴上海,对上海公司在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其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260万元。由于此前揭阳中院已委托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协助计算该案的利息及港币汇率,计算出上述两被执行人的最终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2700万元。因此,执行法官首先冻结了上海公司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
2006年1月3日,执行法官再次赶赴上海,准备划拨上海公司在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60万元,却意外地发现其账户中有人民币2574万元。起初,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认为上海公司是美国外商独资企业,不愿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对该行负责人耐心细致解释执行的依据及中国法律,通过沟通、对话,消除误解,促使该行自觉将执行款项中的2574万元划拨至揭阳中院指定的帐户,保证了案件顺利执行。之后,执行法官要求上海公司在限定的期限自行提取存放于普宁、上海、北京、大连等地涂料公司仓库的产品。
2006年3月23日,执行法官第三次赶赴上海,对上海公司尚欠的余款89.53万余元进行划拨,并移交其存放于上海的产品。至4月底,上海公司已全部提取存放于普宁、上海、北京、大连的产品和超期报废产品。
普宁某涂料公司(下称涂料公司)作为某太古漆油有限公司(下称太古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合作伙伴,以国内进口商/分销商和供应商的身份为太古公司推销产品,以助其最大范围地占领中国市场。截至1998年止,经某太古公司认可的零售点就达100多个,形成了相当规模的零售网络和供货保证。然而,股权重组后的太古公司却于1999年3月在上海设立了自己的公司——某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并单方面制定了新的销售政策,利用涂料公司建立的网络进行销售,终止了对涂料公司供货商(进口商)的委托,并将涂料公司降级为批发商。随后,太古公司还找借口停止向涂料公司供货,将其批发商的资格也取消了,但涂料公司苦心经营起来的销售网络则全面被太古公司占有。
2000年7月10日,普宁某涂料公司以太古公司和上海公司违反代理销售协议为由向揭阳中院提起诉讼。
2004年9月,揭阳市中级法院对涂料公司与太古公司、上海公司网络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5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太古公司应偿付给涂料公司库存产品和超期报废产品的款项人民币1200余万元及利息;二、太古公司应赔偿涂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75.559万元;三、太古公司应赔偿涂料公司仓库津贴费用损失478万港元;四、上海公司对以上各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有赔偿总计约人民币200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太古公司、上海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涂料公司于2005年12月12日向广东揭阳中院申请执行。
2005年12月16日,揭阳中院执行局派出执行法官赶赴上海,对上海公司在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其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260万元。由于此前揭阳中院已委托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协助计算该案的利息及港币汇率,计算出上述两被执行人的最终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2700万元。因此,执行法官首先冻结了上海公司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
2006年1月3日,执行法官再次赶赴上海,准备划拨上海公司在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60万元,却意外地发现其账户中有人民币2574万元。起初,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认为上海公司是美国外商独资企业,不愿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对该行负责人耐心细致解释执行的依据及中国法律,通过沟通、对话,消除误解,促使该行自觉将执行款项中的2574万元划拨至揭阳中院指定的帐户,保证了案件顺利执行。之后,执行法官要求上海公司在限定的期限自行提取存放于普宁、上海、北京、大连等地涂料公司仓库的产品。
2006年3月23日,执行法官第三次赶赴上海,对上海公司尚欠的余款89.53万余元进行划拨,并移交其存放于上海的产品。至4月底,上海公司已全部提取存放于普宁、上海、北京、大连的产品和超期报废产品。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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