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08-07-30 09:37: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郭春红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同志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提炼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马锡五1930年参加革命,1940年任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兼任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之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妥善处理了一批案件,受到群众热烈拥护,被陇东人民称为“马青天”。

  其基本特点,一是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法官全面调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二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注重调解和说服教育,法官与群众共同断案;三是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判、田间地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审判多采用“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诉讼手续简便易行,不拘形式,方便群众。四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强调“把屁股坐得端端的”。

  从上面的特点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其精髓就是在审判的全过程,始终贯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这一根本宗旨。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都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注重了解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从而使法院的裁判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拥护。同时在诉讼程序上,摒弃衙门作风,强调便民利民,把法院变成真正的人民法院。

  作为一个国家级贫困山区县的基层法院,汝阳县法院所属辖区的实际情况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虽然名称不同,形式不同,但是我们的一些实际做法及其呈现出的良好效果,证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旺盛的生命力。总结我们司法实践,我个人认为,基层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去继承和发展着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巡回办案,让司法服务贴近百姓

  汝阳法院一直有着巡回办案的优良传统。个人一等功获得者,汝阳县法院已退休的老法官吴双福同志,数十年步行携卷下乡,现场办案,化解了大量的邻里矛盾,被辖区群众亲切称为“泥腿子法官”。民二庭庭长曹万波同志,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拘泥于呆板形式,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农家小院、打麦场上,几条板凳即可开庭审案,被称为“板凳法官”。近年来,汝阳县法院进一步规范了巡回办案的具体操作程序,专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巡回办案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目标任务,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强化巡回办案效果。

  一是设立巡回办案点。针对四个法庭辖区分散、群众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从去年开始,汝阳县法院陆续在四个基层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所在地和部分行政村设立巡回办案点,定期到巡回办案点上门立案、巡回开庭、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同时,统一制作散发“便民联系卡”,群众可以通过“便民联系卡”上的联系电话直接向所在地法庭咨询法律、反映问题;并聘请部分行政村村委主任或调解主任担任司法联络员,及时收集、了解掌握农民群众在农业生产、生活上遇到的法律难题和存在的民事纷争。目前,汝阳县法院共建立巡回服务点16个,聘请“司法联络员”22名。巡回办案点设立以来,共审理案件221件,接收群众咨询2300余人次,开展法制讲座42场,举办民调组织培训班32个。各巡回办案点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及广大群众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是设立流动法庭。配备专用车辆,将审判法庭、办案办公用具浓缩在专用车辆上,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深入案发地,厂矿、学校、机关团体现场问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辩法析理,宣传法制,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把流动审判车变成一个生动的法制宣讲课堂。流动法庭开办将近一年来,共审理案件40余起,审结的案件调解率在70%以上,判决案件无一起上诉。近日,《法制日报》、《今日安报》在头版以《法槌在打麦场上敲响》为题大篇幅报道汝阳县法院流动法庭巡回办案的做法,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等数十家主流网络媒体纷纷转发。

  三是院长带头巡回办案。为改变班子成员忙于应付行政事务,与审判实际脱节的状况,汝阳县法院要求所有班子领导带头巡回开庭办理案件。明确院长全年主审案件不少于5起,党组其他领导不少于10起。截至目前,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3起,院党组领导已主审(执)结案件18起,其中调解、和解结案14起。通过亲自开庭主审案件,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全面了解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同时,也在全院干警中起到了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通过上述实践,我们认为,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巡回审判只是审判场所的变化而非法律原则的改变,但由于接近纠纷地和当事人所在地,更便于群众参加诉讼和监督审判过程,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调解解决纠纷,更能保障司法公正与透明的实现。(1)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可在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民小组设置巡回审判点,定期巡回审理,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庭院炕头、厂矿车间,走入群众,就地审判,方便诉讼。特别对于当事人在偏远山区或行动不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或者简单明了、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等,均可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2)巡回审理的案件应当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则可采取速裁方式,即告即立、即审即裁。(3)巡回审判不是仅仅把法庭搬下去,而是要在审判的全过程深入群众,主动向群众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当地群众意见,邀请当地干部群众、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处理、调解和审判活动,真正体现审判公开、公正、民主。

  二、强化调解,用和谐司法化解纠纷

  近年来,汝阳县法院各个审判、执行部门不仅把调解工作做为一项审判活动,而且把它做为司法为民的切入点抓紧抓好,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总结规律和特点,强化调解工作。

  一是构建大调解办案格局。为真正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我们强调和谐诉讼的工作思路,努力在各种诉讼程序、各个诉讼环节实行调解、和解结案,构建大调解办案格局,用和谐的方式解决矛盾和争议,用和谐的纽带连接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审理传统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通过贯穿在所有审判环节的全程调解法,最大限度地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力保社会稳定。2007年,汝阳县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73%以上,部分庭室在90%以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采取说服教育和量刑与赔偿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庭前调查当事人经济和思想状况,着重庭前调解,对能积极赔偿的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达到96%。在处理行政审判和非诉执行案件中,大胆引入行政协调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调解方式执行了一批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效果良好。如汝阳县法院受理的何全坤、何占敏互相申请强制拆迁对方房屋两案,双方矛盾激化,多次到县委、县政府、政法委上访。汝阳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多次放弃星期日休息时间,同乡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到两位当事人家中做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调,由乡政府重新调整两家宅基,使双方激烈的矛盾得到缓和,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听从法院调解,不再上访。大调解办案格局的建立,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设立庭前调解组。将部分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立案庭,设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组,在体现公正、高效、便民的前提下,对案情简单、易于调解的婚姻家庭及小额债务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即时调解;对只有一方在场的,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调解意向书,以便及时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即转入业务庭,避免久调不决、延缓诉讼程序的进行。成立一年多来,速裁庭已成功调解结案91件。

  三是坚持全程调解。对于每一个案件,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只要与当事人见面,就不放过每次调解机会。如,汝阳县法院四个基层法庭实行“七步调解法”,通过送达调、答辩调、听证调、庭外调、庭审调、庭后调、执行调等不同诉讼环节的调解活动,把任何可能的和解因素转化为案件的调解结案。2007年,汝阳县法院四个法庭案件调撤率均在75%以上,内埠法庭案件调解率达到90%以上。

  四是充分发挥民调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方面的作用。除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外,汝阳县法院结合辖区特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模式,实现审判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四个法庭坚持每年都对所辖区域的民调干部进行两期集中培训;在遇到典型案例开庭审理的时候,邀请有关干部参加旁听,就案讲法,提高了他们处理纠纷的能力;把每次下乡办案都当成宣传法律的课堂,给民调干部讲解示范,对他们遇到的疑难问题给予具体指导。经过全方位、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工作,全县基层民调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得力,大量纠纷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有13个乡镇被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在农村牢牢地树立起了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

  通过上述实践,我们认为,法院调解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它符合民情、社情、国情,为当事人所乐于接受,被世界各国誉为“东方经验”。在当前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人民法院更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诉讼调解。一是继续坚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审判活动始终,搞好庭前、当庭和庭后调解,并结合当地情况、个案情况,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高调解结案率。二是积极从源头上下功夫,精心指导民调工作,积极构建基层调解网络,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延伸职能,让司法真正服务社会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要想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不仅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让社会感受到法律的严肃,也需要通过贴心的服务,让人民体会到司法的温情。为此,我们不断延伸职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一是开展百场法制讲座下基层活动。今年,汝阳县法院挑选业务骨干组成宣讲团深入农村、工厂、机关、学校、社区举办法制宣传讲座,计划全年举办100场,已举办26场。宣讲团深入浅出、精彩实用的宣讲受到听众的热烈欢迎。汝阳县法院法官到小店镇一中召开法制报告会,将一起抢劫在校学生案件的被劫款项当场退还给受害学生,并对学生进行了“远离犯罪、健康成长”的法制教育,学校随即布置全体学生展开“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大讨论,学生写出心得体会1000余篇,教育效果良好,受到学校及家长的高度评价。

  二是开展“政法服务官在行动”活动。从去年开始,先后向县十大基础工程、十大工业项目、重点民营企业等派驻33名政法服务官,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调处纠纷、宣传法律知识、指导治安防范。被派驻单位高度评价这项活动,认为该项活动是加强党群联系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优化。在政法服务官帮助企业成功化解一起围堵大门事件后,汝阳县十大工业项目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感慨地说:“谢谢法院的支持,谢谢政法服务官的贴心服务,有了你们的保驾护航,在汝阳创业我们有信心!”

  三是强化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个别单位在治安防范、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今年,汝阳县联通公司保安员靳某,利用自己担任保安员的有利条件,先后十余次盗窃本单位职工现金3000余元及单位手机两部。被汝阳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为提高受害单位的防范意识,汝阳县法院及时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提醒企业加强对内部职工法治的教育,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相同案事件发生,该公司负责人深表感谢。一年多来,汝阳县法院已发出司法建议18份。

  以上审判职能的有效延伸,对预防犯罪、减少纠纷、维护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强化教育,打造马锡五式的法官队伍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个人行为上升为一种司法制度,除了其做法符合了当时社会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外,其个人清廉、公正的品格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者的人格要求不会随着社会进步而弱化,相反会更严更高。因此,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公正高效的马锡五式的法官队伍是我们队伍建设的重心。

  一是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方针,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今年上半年,先后4次向干警通报全国法院系统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事件,进行警示教育。同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观看录相、阅读有关廉政教育书籍等形式,促使干警算好家庭账、经济账和政治账,筑牢防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以多种文化活动形式为载体、以干警廉洁司法为重点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通过开展包括建立廉政档案、开设廉政课堂、组织廉政演唱、开通廉政网站、建立廉政图书室、召开家属廉政恳谈会等内容的“六个一”工程,使全院廉政文化开展的有声有色,干警反腐抗变意识进一步增强,近年来,全院干警无发生一起违反党风廉政纪律的案事件。

  二是聘请司法为民监督员,接收社会监督。为了表明法院司法为民的决心,汝阳县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做出司法为民的十项承诺。为保证承诺不落空,汝阳县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为民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委局、各个乡镇等多层面聘请30名司法为民监督员,对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司法为民落实情况、案件质量效率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把事后监督、结果监督前移,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提高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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