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法司法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8-07-10 13:33: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宪法
2007年11月7日至16日,应英国皇家公共管理学院和巴黎市议会的邀请,我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官代表团的一员,随团对英国和法国进行了出访考察。
此次出访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考察英、法两个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同时尽可能了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学习借鉴有益的东西,更好地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
出访期间,代表团先后考察了英国中央刑事法院和法国巴黎市桑利斯高级法院。在英国中央刑事法院,代表团会见了该院负责案件审理和行政事务管理的大法官,与之进行了友好的座谈,听取了有关英国刑事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法院机构设置、法官选任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并应邀旁听了这位大法官审理一起两名乌克兰籍被告在英国所犯凶杀案的庭审。在巴黎桑利斯高级法院,代表团与该院院长、副院长和当地的总检察长、律师委员会主席等司法界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中,桑利斯司法界的几位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当地审判、检察、律师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相关司法制度,双方还通过互相提问和解答的方式,就司法程序、案件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法官选任条件、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友好、热烈的交流和沟通。在伦敦期间,代表团还应傅莹大使邀请到我国驻英国大使馆做客,听取了傅大使关于英国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情况的介绍。
通过这次出访考察,我们成员对英、法两国的司法制度和运作程序,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化程度等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引发了一些思考,感到有不少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的东西。
一是法治化程度高,司法权威性强。英、法两国的文明史都不如我们中国长,但经过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几百年的发展,他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已经成熟,而且已有一整套统一稳定的运作模式。由于奉行“法律至上”、司法独立,司法审判可以不受干扰,权威性极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觉遵守得到实施;即使有少数人违法犯罪,也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矫治。一旦发生违法犯罪,也很少有人想到去“走后门”、“找关系”、“托人情”,一般都能自觉服从司法审判,法院裁判的服判率和社会认同度都比较高。这不仅是因为司法程序的公开严谨和法官审判的公正文明令人信服,还因为在法律设置上就对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权加以了必要的限制。据英国中央刑事法院的大法官介绍,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理由只能有三:一是程序违法,二是法官有失公正廉洁,三是案件类型新,需要上级法官裁判形成新的判例。如果提出上诉就必须符合这三条理由中的一条,否则就肯定会被驳回,而且还可能产生加重刑罚的后果。因此,辩方律师在是否上诉问题上,一般都持谨慎态度,经过二审的刑事案件并不很多。加之在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设置申诉再审制度,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一旦生效就不可能再改动,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就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相比之下,我们国家的有些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七审八判”,还在申诉上访。解决这样的问题,除了坚持司法为民,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外,也应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上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维护法院既判力和司法权威的一些有益做法。
二是司法文明程度高,庭审的作用和效果明显。在英国中央刑事法院,代表团先在会议室与该院大法官座谈,后又到他的办公室参观,最后又到他的法庭旁听案件。据这位大法官介绍,这起凶杀案已开了20次庭,这次是专门就两名乌克兰籍被告在国内违法犯罪记录的前科材料,能否作为影响本罪量刑的证据进行听证。这起案件可能要开30次庭才能最后结案。由此可见,尽管这两名被告不是英国公民,但他们在英国犯罪后仍然能受到公正审判,如此严密的司法程序和细致的诉讼活动,足以保障他们的人权和诉讼权利。另外,在庭审中我们也看到,两名被告衣着整洁地坐在被告席上,法庭为其指派的翻译与他们并肩而坐,尽管法官很少向他们提问,但控辩双方律师与法官的每一句对话都由翻译耳语式地同声翻译给他们,庭审体现的司法文明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印象。在庭审现场我们还看到,法庭正面是大法官的法台,下面是他的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官;法台正面中央区域是控辩双方律师和助手的座位,两排桌子上摆满了案卷材料和法律书籍及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具;法庭左侧是旁听席;右侧是陪审团席;律师席后边上方玻璃隔离区是被告席。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主要是控辩双方律师反复向法庭出示证据和发表法律意见,并回答法官的提问。整个过程焦点明确,环环紧扣,步步深入,井然有序,而且和言悦色,文明讲理,气氛和谐。这样的法庭布局和庭审的过程使我们明显地感觉到,英国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司法文明程度高,而且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实效性。他们的法官真正把法庭作为自己的主要的办案场所,他们的庭审真正成为了诉讼参与人共同办案的“现场办公”过程。多年以来,我们也一直在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反复强调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强调案子要到法庭上去办,但目前在不少法院仍存在庭审走过场、摆样子的现象,主要工作还是在庭下去做,有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差,不习惯于在法庭上公开审理、搞清问题,致使公开审判制度落实不到位,因而影响审判质量和公信力、权威性。相比之下,英国法院在司法文明和发挥庭审功能方面的某些作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
三是重视司法的协调性,司法民主程度比较高。在巴黎桑利斯高级法院我们了解到,当地的总检察长、律师委员会主席也参加与代表团的会见,是因为当地有一个由高级法院、检察院、律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司法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分别担任正副主席,法、检两院也同在一座“司法大楼”中办公。这样一来,他们对当地司法界的一些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都能随时保持沟通和协调,因而较好地实现了司法的稳定和谐。关于司法民主的问题,在英国主要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经过庭审后,对指控犯罪能否成立由陪审团认定,适用法律量刑由法官裁判。这种作法的群众参与程度显然要大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法官与陪审员的职责分工也比较明确。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但在一些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也采用了群众参与的作法。在桑利斯法院有一个商事法庭,他们受理商事纠纷案件后,先是指定一些当地企业界的代表组成法庭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后,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案子就结了;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官出庭进行判决。这样的作法,既体现了司法民主,又发挥了调解作用,不失为一种好的司法方式。
四是法官产生的方式各有不同,但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官制度。英国的法官制度是建立在精英理念基础上的,加之他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对法官素质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和法学理论素质,更要有丰富的司法阅历和实践经验。因此,他的法官都是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选拔产生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上,在人品、学识、经验、能力方面都必须出类拔萃,其特点是法官的人数少、素质高、地位高、权力大,在工作中也都是独任审判,不实行合议制。法国的法官制度与我国的有相近之处。他们的法官是由学校培养产生的,是在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再报考专门的法官、检察官学院,经过28个月的司法技能学习培训,考试合格毕业后即取得法官或检察官资格,然后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任法官或检察官。相比英国,法国的法官人数要多些、年龄也小些,同我国一样,他们也有20多岁的法官。尽管两国的法官制度不同,但他们都对法官实行了有别于公务员的职业化管理,在法官的培养、选任、晋级、待遇和奖惩等方面都有一套成熟的办法。
在出访考察期间,还有两件事情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一件事是,到达伦敦的当天恰逢“战争纪念日”,所到之处都有不同形式的纪念活动,佩戴勋章的二战老兵随处可见,许多年轻人和少年儿童也都胸戴纪念战争死难者的小红花,后来傅莹大使向我们介绍,这些活动大多都是自发的。这使我们感到这个国家的人民有着强烈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有着对历史的深刻反思和对和平的美好愿望,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国民素质。一件事是,在法国巴黎正赶上了全市地铁工人大罢工,我们担心可能会引起交通混乱,影响行程,但所到之处除了看到汽车多了一些外,其他都一切如常,秩序井然。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他们的法律和制度在起作用,他们已经学会在法治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此次出访受益匪浅,时间虽短,但看到、学到了不少东西,思想上受到了很大的启发,这对于培养我们的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会有很大帮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今后,我们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自觉做到立足国情,结合实际,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研究解决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续努力奋斗。
此次出访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考察英、法两个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同时尽可能了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学习借鉴有益的东西,更好地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
出访期间,代表团先后考察了英国中央刑事法院和法国巴黎市桑利斯高级法院。在英国中央刑事法院,代表团会见了该院负责案件审理和行政事务管理的大法官,与之进行了友好的座谈,听取了有关英国刑事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法院机构设置、法官选任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并应邀旁听了这位大法官审理一起两名乌克兰籍被告在英国所犯凶杀案的庭审。在巴黎桑利斯高级法院,代表团与该院院长、副院长和当地的总检察长、律师委员会主席等司法界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中,桑利斯司法界的几位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当地审判、检察、律师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相关司法制度,双方还通过互相提问和解答的方式,就司法程序、案件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法官选任条件、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友好、热烈的交流和沟通。在伦敦期间,代表团还应傅莹大使邀请到我国驻英国大使馆做客,听取了傅大使关于英国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情况的介绍。
通过这次出访考察,我们成员对英、法两国的司法制度和运作程序,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化程度等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引发了一些思考,感到有不少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的东西。
一是法治化程度高,司法权威性强。英、法两国的文明史都不如我们中国长,但经过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几百年的发展,他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已经成熟,而且已有一整套统一稳定的运作模式。由于奉行“法律至上”、司法独立,司法审判可以不受干扰,权威性极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觉遵守得到实施;即使有少数人违法犯罪,也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矫治。一旦发生违法犯罪,也很少有人想到去“走后门”、“找关系”、“托人情”,一般都能自觉服从司法审判,法院裁判的服判率和社会认同度都比较高。这不仅是因为司法程序的公开严谨和法官审判的公正文明令人信服,还因为在法律设置上就对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权加以了必要的限制。据英国中央刑事法院的大法官介绍,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理由只能有三:一是程序违法,二是法官有失公正廉洁,三是案件类型新,需要上级法官裁判形成新的判例。如果提出上诉就必须符合这三条理由中的一条,否则就肯定会被驳回,而且还可能产生加重刑罚的后果。因此,辩方律师在是否上诉问题上,一般都持谨慎态度,经过二审的刑事案件并不很多。加之在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设置申诉再审制度,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一旦生效就不可能再改动,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就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相比之下,我们国家的有些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七审八判”,还在申诉上访。解决这样的问题,除了坚持司法为民,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外,也应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上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维护法院既判力和司法权威的一些有益做法。
二是司法文明程度高,庭审的作用和效果明显。在英国中央刑事法院,代表团先在会议室与该院大法官座谈,后又到他的办公室参观,最后又到他的法庭旁听案件。据这位大法官介绍,这起凶杀案已开了20次庭,这次是专门就两名乌克兰籍被告在国内违法犯罪记录的前科材料,能否作为影响本罪量刑的证据进行听证。这起案件可能要开30次庭才能最后结案。由此可见,尽管这两名被告不是英国公民,但他们在英国犯罪后仍然能受到公正审判,如此严密的司法程序和细致的诉讼活动,足以保障他们的人权和诉讼权利。另外,在庭审中我们也看到,两名被告衣着整洁地坐在被告席上,法庭为其指派的翻译与他们并肩而坐,尽管法官很少向他们提问,但控辩双方律师与法官的每一句对话都由翻译耳语式地同声翻译给他们,庭审体现的司法文明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印象。在庭审现场我们还看到,法庭正面是大法官的法台,下面是他的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官;法台正面中央区域是控辩双方律师和助手的座位,两排桌子上摆满了案卷材料和法律书籍及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具;法庭左侧是旁听席;右侧是陪审团席;律师席后边上方玻璃隔离区是被告席。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主要是控辩双方律师反复向法庭出示证据和发表法律意见,并回答法官的提问。整个过程焦点明确,环环紧扣,步步深入,井然有序,而且和言悦色,文明讲理,气氛和谐。这样的法庭布局和庭审的过程使我们明显地感觉到,英国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司法文明程度高,而且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实效性。他们的法官真正把法庭作为自己的主要的办案场所,他们的庭审真正成为了诉讼参与人共同办案的“现场办公”过程。多年以来,我们也一直在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反复强调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强调案子要到法庭上去办,但目前在不少法院仍存在庭审走过场、摆样子的现象,主要工作还是在庭下去做,有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差,不习惯于在法庭上公开审理、搞清问题,致使公开审判制度落实不到位,因而影响审判质量和公信力、权威性。相比之下,英国法院在司法文明和发挥庭审功能方面的某些作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
三是重视司法的协调性,司法民主程度比较高。在巴黎桑利斯高级法院我们了解到,当地的总检察长、律师委员会主席也参加与代表团的会见,是因为当地有一个由高级法院、检察院、律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司法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分别担任正副主席,法、检两院也同在一座“司法大楼”中办公。这样一来,他们对当地司法界的一些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都能随时保持沟通和协调,因而较好地实现了司法的稳定和谐。关于司法民主的问题,在英国主要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经过庭审后,对指控犯罪能否成立由陪审团认定,适用法律量刑由法官裁判。这种作法的群众参与程度显然要大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法官与陪审员的职责分工也比较明确。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但在一些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也采用了群众参与的作法。在桑利斯法院有一个商事法庭,他们受理商事纠纷案件后,先是指定一些当地企业界的代表组成法庭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后,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案子就结了;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官出庭进行判决。这样的作法,既体现了司法民主,又发挥了调解作用,不失为一种好的司法方式。
四是法官产生的方式各有不同,但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官制度。英国的法官制度是建立在精英理念基础上的,加之他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对法官素质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和法学理论素质,更要有丰富的司法阅历和实践经验。因此,他的法官都是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选拔产生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上,在人品、学识、经验、能力方面都必须出类拔萃,其特点是法官的人数少、素质高、地位高、权力大,在工作中也都是独任审判,不实行合议制。法国的法官制度与我国的有相近之处。他们的法官是由学校培养产生的,是在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再报考专门的法官、检察官学院,经过28个月的司法技能学习培训,考试合格毕业后即取得法官或检察官资格,然后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任法官或检察官。相比英国,法国的法官人数要多些、年龄也小些,同我国一样,他们也有20多岁的法官。尽管两国的法官制度不同,但他们都对法官实行了有别于公务员的职业化管理,在法官的培养、选任、晋级、待遇和奖惩等方面都有一套成熟的办法。
在出访考察期间,还有两件事情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一件事是,到达伦敦的当天恰逢“战争纪念日”,所到之处都有不同形式的纪念活动,佩戴勋章的二战老兵随处可见,许多年轻人和少年儿童也都胸戴纪念战争死难者的小红花,后来傅莹大使向我们介绍,这些活动大多都是自发的。这使我们感到这个国家的人民有着强烈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有着对历史的深刻反思和对和平的美好愿望,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国民素质。一件事是,在法国巴黎正赶上了全市地铁工人大罢工,我们担心可能会引起交通混乱,影响行程,但所到之处除了看到汽车多了一些外,其他都一切如常,秩序井然。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他们的法律和制度在起作用,他们已经学会在法治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此次出访受益匪浅,时间虽短,但看到、学到了不少东西,思想上受到了很大的启发,这对于培养我们的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会有很大帮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今后,我们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自觉做到立足国情,结合实际,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研究解决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续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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