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
干预司法成领导干部弄权腐败重要方式
法学专家称过问司法记录内部阻力远超外部
法学专家称过问司法记录内部阻力远超外部
2015-04-01 10:23:11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周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一出,立即引发法律界的关注和热议。
3月31日,3位法学专家和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中央顶层设计构建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有助于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划定领导不可触碰红线
“从司法实践看,很多案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干预的身影,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直言不讳地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成为其弄权腐败的重要方式,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赵运恒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危害深有同感。他说,一些冤假错案和执法偏向并不是司法机关内部原因造成的,而是来自于外部权力的干预,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插手。
“规定要解决的就是现实中存在的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甚至以组织名义过问具体案件、以权扰法,左右司法机关正常判断和决定的现象。”赵运恒说,规定的出台,是给司法机关撑腰,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办案。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将该原则落到实处,就必须排除干扰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各种因素,其中之一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她认为,规定划定了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奠定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以此为起点,一系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举措可渐次展开,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规定契合十八大之后要求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精神,有助于遏制腐败,进一步提升依法执政水平;契合加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体制和机制改革精神,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陈卫东说,规定巩固了司法改革的成果,保证了改革的可持续性。
不管明示暗示如实记录
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包括打招呼、批条子、听汇报、作暗示等多种形式。既有书面干预,也有口头干预;既有明确干预,也有暗示、含糊的干预;既有以权谋私的干预,也有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公共目的的干预。
“不管哪种形式的干预,都要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这是保证规定实施的基础与关键。”陈卫东说。
批示等书面干预,痕迹明显,有据可查,而电话、口头等干预,如何做到全面、如实记录?熊秋红认为,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录音,事后及时、完整记录等方式,保障记录的全面性、客观性。
“除了电话、传话等方式不好记录之外,还要解决司法人员因人情过不去不愿记录、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记录等问题。”赵运恒说,规定建立了正反两方面保障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方面,规定明确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遭受免职、降职、调离等处分;另一方面,明确司法人员一次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为了确保全面、如实记录,赵运恒建议,建立专门记录保管制度,设立两人以上专人负责,互相监督,记录档案要在收集和管理上具有独立性,并对全面、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予以表彰。陈卫东则提出,记录应由司法机关内部的案件管理、监察部门统一管理,非经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销毁。
受访者认为,全面、如实记录氛围形成后,必将对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形成巨大威慑力。
公开倒逼不敢不能干预
规定指出,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视为违法干预。
“形式上看,似乎不是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动机上看,其出于公心而非个人私利,因此具有很大迷惑性。但这一行为客观上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有时并不亚于领导干部出于私心对案件的干预。”赵运恒说,规定将这一情形明确纳入违法干预范围,非常必要。
规定明确,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受访者对此均表示赞赏。
“通报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则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如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以正视听,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熊秋红说。
“多年实践表明,仅依靠自律无法彻底根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这一痼疾,必须引入社会公众力量。”陈卫东表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向社会公开能够减少暗箱操作,形成倒逼机制,促使领导干部不敢干预司法、不能干预司法。
“应构建依职权公开制度,即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构建依申请公开制度,当事人申请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的,一般应予允许。”陈卫东建议,应当以社会公众容易接近的方式,如发布公告、向媒体披露、登报等方式公开。
主管领导授意应予规制
规定中“司法人员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这句话,颇为引人关注。
“许多外部干预都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起作用的,办案人员面临的压力往往不是直接来自于外部领导干部,而是内部主管领导,因此要重视主管领导授意这类情况。”熊秋红说。
陈卫东认为,领导干部过问司法记录制度面临的内部阻力甚至超过外部阻力。“主管领导因为职务升迁等更容易受党政领导影响,其有授意不予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积极性。我国司法行政化还较大程度存在,主管领导授意的目的往往能够达成。因此,规定对主管领导授意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但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主管领导如果当面口头授意,办案人员即便记录了具体时间、地点,在一对一情况下,事后可能难以查实,除非办案人员暗中录音。”熊秋红认为,应重在预防,建立防止司法机关内部干预制度体系,加强内部监督,责任追究只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陈卫东表示,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就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熊秋红分析说,而通过对办案单位负责人施压,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对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降职、降薪,或免职、撤职等,均构成打击报复。
“对司法人员的职务、级别、薪金、待遇等非正当对待,包括故意调动岗位或者该提级不提级等也属于打击报复,需要加以重视,综合判断。”陈卫东表示。
3月31日,3位法学专家和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中央顶层设计构建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有助于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划定领导不可触碰红线
“从司法实践看,很多案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干预的身影,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直言不讳地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成为其弄权腐败的重要方式,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赵运恒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危害深有同感。他说,一些冤假错案和执法偏向并不是司法机关内部原因造成的,而是来自于外部权力的干预,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插手。
“规定要解决的就是现实中存在的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甚至以组织名义过问具体案件、以权扰法,左右司法机关正常判断和决定的现象。”赵运恒说,规定的出台,是给司法机关撑腰,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办案。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将该原则落到实处,就必须排除干扰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各种因素,其中之一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她认为,规定划定了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奠定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以此为起点,一系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举措可渐次展开,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规定契合十八大之后要求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精神,有助于遏制腐败,进一步提升依法执政水平;契合加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体制和机制改革精神,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陈卫东说,规定巩固了司法改革的成果,保证了改革的可持续性。
不管明示暗示如实记录
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包括打招呼、批条子、听汇报、作暗示等多种形式。既有书面干预,也有口头干预;既有明确干预,也有暗示、含糊的干预;既有以权谋私的干预,也有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公共目的的干预。
“不管哪种形式的干预,都要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这是保证规定实施的基础与关键。”陈卫东说。
批示等书面干预,痕迹明显,有据可查,而电话、口头等干预,如何做到全面、如实记录?熊秋红认为,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录音,事后及时、完整记录等方式,保障记录的全面性、客观性。
“除了电话、传话等方式不好记录之外,还要解决司法人员因人情过不去不愿记录、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记录等问题。”赵运恒说,规定建立了正反两方面保障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方面,规定明确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遭受免职、降职、调离等处分;另一方面,明确司法人员一次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为了确保全面、如实记录,赵运恒建议,建立专门记录保管制度,设立两人以上专人负责,互相监督,记录档案要在收集和管理上具有独立性,并对全面、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予以表彰。陈卫东则提出,记录应由司法机关内部的案件管理、监察部门统一管理,非经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销毁。
受访者认为,全面、如实记录氛围形成后,必将对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形成巨大威慑力。
公开倒逼不敢不能干预
规定指出,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视为违法干预。
“形式上看,似乎不是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动机上看,其出于公心而非个人私利,因此具有很大迷惑性。但这一行为客观上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有时并不亚于领导干部出于私心对案件的干预。”赵运恒说,规定将这一情形明确纳入违法干预范围,非常必要。
规定明确,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受访者对此均表示赞赏。
“通报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则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如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以正视听,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熊秋红说。
“多年实践表明,仅依靠自律无法彻底根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这一痼疾,必须引入社会公众力量。”陈卫东表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向社会公开能够减少暗箱操作,形成倒逼机制,促使领导干部不敢干预司法、不能干预司法。
“应构建依职权公开制度,即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构建依申请公开制度,当事人申请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的,一般应予允许。”陈卫东建议,应当以社会公众容易接近的方式,如发布公告、向媒体披露、登报等方式公开。
主管领导授意应予规制
规定中“司法人员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这句话,颇为引人关注。
“许多外部干预都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起作用的,办案人员面临的压力往往不是直接来自于外部领导干部,而是内部主管领导,因此要重视主管领导授意这类情况。”熊秋红说。
陈卫东认为,领导干部过问司法记录制度面临的内部阻力甚至超过外部阻力。“主管领导因为职务升迁等更容易受党政领导影响,其有授意不予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积极性。我国司法行政化还较大程度存在,主管领导授意的目的往往能够达成。因此,规定对主管领导授意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但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主管领导如果当面口头授意,办案人员即便记录了具体时间、地点,在一对一情况下,事后可能难以查实,除非办案人员暗中录音。”熊秋红认为,应重在预防,建立防止司法机关内部干预制度体系,加强内部监督,责任追究只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陈卫东表示,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就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熊秋红分析说,而通过对办案单位负责人施压,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对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降职、降薪,或免职、撤职等,均构成打击报复。
“对司法人员的职务、级别、薪金、待遇等非正当对待,包括故意调动岗位或者该提级不提级等也属于打击报复,需要加以重视,综合判断。”陈卫东表示。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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