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法院对未成年人案实行“三三三”联合矫正机制
2008-06-12 10:22:00
中国法院网讯 (赵亮)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自2007年建立未成年犯罪人民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三员”联合矫正工作以来,注重三个环节,落实三项措施,对18名实刑犯和116名缓刑犯跟踪矫正,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人员重新犯罪。
建立“三员”矫正机制。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人民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三员”矫正工作,县法院从健全机制和加强领导入手,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和人民调查员领导小组,健全了由少年庭审判员、15名人民陪审员和12名社会调查员组成的“三员”矫正机制。
注重“三个”矫正环节。一是注重庭前环节,在庭审前,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社会调查员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及监护人,有针对性地调查被告的犯罪动机,心态、环境、家庭教育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调查报告,供合议庭裁判参考;二是注重庭中环节。在庭审中,组织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帮教,针对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心态,动机和社会危害,教惩结合,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彰显教惩恩威;但是注重庭后环节。在庭审后,组织“三员”对矫正人及监督人进行情、理、法教育,制定矫正方案,鉴定矫正协议书,完善矫正档案,实施跟踪矫正,总结矫正经验,推动矫正工作的向前发展。
落实“三个”矫正措施。一是落实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由审判员联系陪审员、调查员同基层综合组织、社、村民警加强监管,纳入监管视线,保证不出现脱漏;二是落实矫正地点。在法院设立矫正工作室,在被矫正人村(社)综治办以及学校设立矫正基地,由“三员”按期定点跟踪矫正;三是落实“三员”矫正保障,在强化组织保障的基础上,加强经费、交通和办公等工作保障,保证了“三员”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被矫正人及监护人认为:沾益法院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做到了矫正工作人性化,对于矫正未成年犯罪人心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将取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立“三员”矫正机制。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人民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三员”矫正工作,县法院从健全机制和加强领导入手,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和人民调查员领导小组,健全了由少年庭审判员、15名人民陪审员和12名社会调查员组成的“三员”矫正机制。
注重“三个”矫正环节。一是注重庭前环节,在庭审前,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社会调查员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及监护人,有针对性地调查被告的犯罪动机,心态、环境、家庭教育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调查报告,供合议庭裁判参考;二是注重庭中环节。在庭审中,组织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帮教,针对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心态,动机和社会危害,教惩结合,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彰显教惩恩威;但是注重庭后环节。在庭审后,组织“三员”对矫正人及监督人进行情、理、法教育,制定矫正方案,鉴定矫正协议书,完善矫正档案,实施跟踪矫正,总结矫正经验,推动矫正工作的向前发展。
落实“三个”矫正措施。一是落实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由审判员联系陪审员、调查员同基层综合组织、社、村民警加强监管,纳入监管视线,保证不出现脱漏;二是落实矫正地点。在法院设立矫正工作室,在被矫正人村(社)综治办以及学校设立矫正基地,由“三员”按期定点跟踪矫正;三是落实“三员”矫正保障,在强化组织保障的基础上,加强经费、交通和办公等工作保障,保证了“三员”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被矫正人及监护人认为:沾益法院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做到了矫正工作人性化,对于矫正未成年犯罪人心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将取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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