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温柔”的庭审
2008-04-30 10:27: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兰业福 曾照旭
  四月的赣南阴雨不断,天空阴沉沉,细雨连绵。4月23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厅里的气氛似乎比这天气还要忧伤:被告席上,两少年泪如雨下;法定监护人席上,两被告人的父亲欲哭无泪;旁听席上,几名妇女悲痛万分,早己泣不成声。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两被告人刘朋、钟逢人为“弄点钱来” 解决“温饱问题”,顺便为第二天去赣州市区里玩“攒点路费”,将一路人强行拉到行人较少的地方,实施拳打脚踢,抢到现金一百余元。

  庭审现场,没有高大威严的审判桌,不见被告人的“专座”,陪审员是一位和蔼可亲的老师,庭审近乎在一种温馨的氛围中进行着。

  “小伙子,你叫什么名字?什么时候出生的?”主审法官和蔼地问道,但两被告一直低头。一分钟一分钟过去了,主审法官仍耐心地开导着,但两被告就是默不作声。眼看庭审要陷入僵局,主审法官发现在旁听席上有一对七八十岁的老人家:“小伙子,你们向后看看,你们的行为不但给他人带来损害,还给你们的家里人带来伤害,你看看你奶奶正为你们心痛……”看到被告人情绪发生了变化,法庭决定休庭,让被告的家属与被告交流。

  再次开庭后,两被告人很配合。法庭根据他们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态度表现等,作出了减轻处罚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犯抢劫罪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两被告人及亲属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为何要采取这种“温柔”的审判方式呢?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尚小,生理、心理均不成熟,往往十分恐惧和害怕庄严肃穆的审判场所,继而极易出现烦躁的心理状态。这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不利,也将对他们今后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司法权威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严肃的庭审是司法权威的一种体现。但涉及失足青少年的审理,庭审气氛不宜过于紧张。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出发点是挽救、保护,尽量不给孩子们留下人生残缺的烙印,而许多失足的孩子也只是一时之间、一念之间的冒失,本性并不是很坏,他们只是很蒙昧。因此该院提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要实施“温柔”审判,要求法官在庭审中缓和法庭气氛,避免庭审对失足的未成年人带来“第二次伤害”。

  据悉,该院将未成案件安排到特定的审判法庭,努力营造一种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气氛,拉近法官与少年被告人的距离。同时,还轮流选任在妇联、团委、机关工委、工会等单位任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发挥他们善于把握青少年心理特点,善于作青少年思想工作的优势,从而实现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最终目的。(当事人名称为化名)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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