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法院延伸协调平息20户居民通行问题
2008-03-06 15:08:25
中国法院网讯 (陈立新 王玲丽) 近日,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和解功能,解决了20户居民的习惯通行问题。
2006年8月,经乳山市规划部门许可,某开发公司开始对自己土地上的食堂进行改造建设,将食堂的面积由原来的80平方米扩建成251平米。
原告姜某等20户居民认为,开发公司食堂改造占用了原告原车棚位置,且使原告出行的东西通道狭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规划许可行为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规划部门对开发公司食堂改造的规划许可违法;判令开发公司停止违法建设;拆除25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恢复原貌。
法院认为,本案规划部门将消防通道规划为3.9米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3.5米宽的标准要求。开发公司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改造,未影响相邻权人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权。故该规划许可未侵犯姜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应予驳回。
通过庭审,20户居民才明白规划部门对消防通道的规划原来是合法的,现在焦点是通道上原车棚位置的存留问题。姜某等人认为开发公司在此位置建设,必然影响他们的车辆通行倒车,双方的民事诉讼纠纷也因此位置的建设而引发。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法院提出了新的建议:虽然开发公司依据城市规划许可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但此车棚位置只是食堂改造建设中极小的一部分,如果开发公司能够放弃该车棚位置的建设,对开发公司的权益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但却可以方便姜某等20户居民的通行,可以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为彻底解决纠纷,法院一方面对持不同意见的几个居民进行详细的案情分析,阐明开发公司建设的合法性及其所作出的让步,并指出留出一半的位置能够保证车辆的通行倒车;另一方面发动居民内部同意的居民对其进行劝说,并为他们分析如果依法判决后双方当事人的现状及可能面临的冲突和矛盾。
经过多次的协调,原告方20户居民终于达成统一意见,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之后,20户居民也自动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同时,原告方几户居民与开发公司的民事矛盾也随之化解,原告方不再阻挠房产公司的建设施工,事情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006年8月,经乳山市规划部门许可,某开发公司开始对自己土地上的食堂进行改造建设,将食堂的面积由原来的80平方米扩建成251平米。
原告姜某等20户居民认为,开发公司食堂改造占用了原告原车棚位置,且使原告出行的东西通道狭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规划许可行为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规划部门对开发公司食堂改造的规划许可违法;判令开发公司停止违法建设;拆除25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恢复原貌。
法院认为,本案规划部门将消防通道规划为3.9米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3.5米宽的标准要求。开发公司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改造,未影响相邻权人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权。故该规划许可未侵犯姜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应予驳回。
通过庭审,20户居民才明白规划部门对消防通道的规划原来是合法的,现在焦点是通道上原车棚位置的存留问题。姜某等人认为开发公司在此位置建设,必然影响他们的车辆通行倒车,双方的民事诉讼纠纷也因此位置的建设而引发。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法院提出了新的建议:虽然开发公司依据城市规划许可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但此车棚位置只是食堂改造建设中极小的一部分,如果开发公司能够放弃该车棚位置的建设,对开发公司的权益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但却可以方便姜某等20户居民的通行,可以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为彻底解决纠纷,法院一方面对持不同意见的几个居民进行详细的案情分析,阐明开发公司建设的合法性及其所作出的让步,并指出留出一半的位置能够保证车辆的通行倒车;另一方面发动居民内部同意的居民对其进行劝说,并为他们分析如果依法判决后双方当事人的现状及可能面临的冲突和矛盾。
经过多次的协调,原告方20户居民终于达成统一意见,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之后,20户居民也自动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同时,原告方几户居民与开发公司的民事矛盾也随之化解,原告方不再阻挠房产公司的建设施工,事情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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