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中院:洞察民意理纠纷 行政协调化矛盾
2013-09-23 10:52: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韦权美 曾静
9月22日,在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努力协调下,朱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因工伤确认行政案件在该院2号法庭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谢。
2011年6月6日,某矿业公司与黄某某、黄某签订《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将公司办公楼土建工程的劳务发包给黄某某、黄某。经人介绍,朱某某到该矿业公司办公楼建筑工地做工。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朱某某在该公司建筑工地装避雷线时,不慎被旁边的挖掘机挖起来的石块砸伤头部,当场昏迷。过后,朱某某的儿子朱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朱某某是某矿业公司员工,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某市人社局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崇左中院提起上诉。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朱某某在受到事故伤害后,挖掘机机主通过保险理赔给付前期大部分医疗费,某矿业公司亦给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其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希望通过协调及时得到补偿款继续治疗,而不想再打官司漫长等待。
了解到当事人希望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意愿,加之本案事实清楚,行政庭法官们细查案情、再三斟酌,反复讨论,最终决定争取采用协调方式来快、好、省地处理这例行政诉讼案件。
最初,某矿业公司并不愿意协调,并表示法院判决要其承担的责任一定承担。但考虑到当事人朱某某伤病在身,不能长久拖延,也急需用钱医治。行政庭法官多次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沟通方式向该企业释明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确指出对于当事人朱某某所负之伤,某矿业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及时治疗朱某某的伤病,不让其继续恶化,才是当务之急,希望企业能够从法律、人文两个角度结合来看问题,来解决问题。
终于,在崇左中院行政庭法官们不懈努力地协调下,某矿业公司愿意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之外,一次性支付朱某某补偿金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承诺即使朱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工伤也不要求追还已付的款项,朱某某家人亦表态立即向某市人社局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上诉人某市人社局以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已解决为由向崇左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该案以圆满、和谐、人文的方式结案。
近年来,崇左中院党组充分认识到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加强行政诉讼协调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该院将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纳入法院审判工作中进行整体规划、长远谋划,从该市法院山林土地纠纷多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并取得不错效果。崇左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2010年达44.44%,2011年协调撤诉率45.12%,2012年协调撤诉率51.39%,为快、好、省地解决民与“官”的矛盾提供了良好途径。
【庭外音】 相当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于在涉及行政性之前的民事纠纷而引发的。因此,行政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不单单要理清民与“官”的纠纷与关系,更要认真、仔细研究其行政诉讼背后所隐藏的矛盾与原因。只有将真正的矛盾解决了,将行政诉讼背后的原因化解了,行政诉讼案件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圆满结案。因此,一名优秀的行政法官、一名合格的行政法官不仅要具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素养,也要拥有洞察民意、善用协调等方式真正解民困、化民怨、促和谐的职业耐心与恒心。
2011年6月6日,某矿业公司与黄某某、黄某签订《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将公司办公楼土建工程的劳务发包给黄某某、黄某。经人介绍,朱某某到该矿业公司办公楼建筑工地做工。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朱某某在该公司建筑工地装避雷线时,不慎被旁边的挖掘机挖起来的石块砸伤头部,当场昏迷。过后,朱某某的儿子朱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朱某某是某矿业公司员工,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某市人社局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崇左中院提起上诉。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朱某某在受到事故伤害后,挖掘机机主通过保险理赔给付前期大部分医疗费,某矿业公司亦给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其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希望通过协调及时得到补偿款继续治疗,而不想再打官司漫长等待。
了解到当事人希望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意愿,加之本案事实清楚,行政庭法官们细查案情、再三斟酌,反复讨论,最终决定争取采用协调方式来快、好、省地处理这例行政诉讼案件。
最初,某矿业公司并不愿意协调,并表示法院判决要其承担的责任一定承担。但考虑到当事人朱某某伤病在身,不能长久拖延,也急需用钱医治。行政庭法官多次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沟通方式向该企业释明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确指出对于当事人朱某某所负之伤,某矿业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及时治疗朱某某的伤病,不让其继续恶化,才是当务之急,希望企业能够从法律、人文两个角度结合来看问题,来解决问题。
终于,在崇左中院行政庭法官们不懈努力地协调下,某矿业公司愿意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之外,一次性支付朱某某补偿金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承诺即使朱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工伤也不要求追还已付的款项,朱某某家人亦表态立即向某市人社局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上诉人某市人社局以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已解决为由向崇左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该案以圆满、和谐、人文的方式结案。
近年来,崇左中院党组充分认识到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加强行政诉讼协调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该院将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纳入法院审判工作中进行整体规划、长远谋划,从该市法院山林土地纠纷多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并取得不错效果。崇左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2010年达44.44%,2011年协调撤诉率45.12%,2012年协调撤诉率51.39%,为快、好、省地解决民与“官”的矛盾提供了良好途径。
【庭外音】 相当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于在涉及行政性之前的民事纠纷而引发的。因此,行政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不单单要理清民与“官”的纠纷与关系,更要认真、仔细研究其行政诉讼背后所隐藏的矛盾与原因。只有将真正的矛盾解决了,将行政诉讼背后的原因化解了,行政诉讼案件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圆满结案。因此,一名优秀的行政法官、一名合格的行政法官不仅要具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素养,也要拥有洞察民意、善用协调等方式真正解民困、化民怨、促和谐的职业耐心与恒心。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